常 锋
(甘肃省天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 天祝733200)
随着设施畜牧业大力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严峻考验。集约化、高密度的养殖模式,更加加剧了动物疫病传播可能。本文围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这一中心工作,立足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以养殖小区(场)、贩运户及无害化处理监管为抓手,分析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如何更好地和设施畜牧业发展有效对接,并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天祝藏族自治县是甘肃省九大牧业县之一。近年来,天祝县委县政府抢抓机遇,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设施畜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经统计,2013年,牲畜饲养量达111.59万头(只),年出栏牲畜40 万头(只)、种畜0.3 万头(只),年生产肉品1.3万t、绒毛0.14万t,并形成了以天祝白牦牛和高原肉羊生产为主的雪域高原绿色肉食品生产基地。随着种养结构的调整和农畜产品交易、调运日益频繁,畜产品疫病种类增多,畜产品安全形势严峻,动物卫生监督的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因此,如何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与设施畜牧业发展有效对接,更好地为全县设施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将有利于保障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为藏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是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根本转变,提升畜牧业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畜产品质量有效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实现粮食就地转移,提高畜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模式。
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与设施畜牧业发展有效对接,要紧紧围绕畜产品质量安全这个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开展畜禽及其产品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确保畜产品的品质优良,使广大消费者放心。
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与设施畜牧业发展有效对接,要重点抓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检疫申报点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检疫申报点标准化水平。二是有效推行《甘肃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出栏动物健康保证书》、《甘肃省动物产地检疫记录单》和《动物出入栏监管登记册》的使用。三是实行产地检疫三级联报模式。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管理主体,以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为检疫主体,以官方兽医为主,以村级协检员为辅,以养殖场(小区)为抓手,以养殖大户为切入点,以散养户为突破口,实施县、乡、村三级联动、户、村、乡三级联报的产地检疫运行模式。四是推广《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备案登记证》管理模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凭《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备案登记证》开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是严把五关。严把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和无害化处理监督关,确保屠宰场检疫率、出证率、检出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二是严禁以市场补检代替屠宰检疫,严禁为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外的私宰猪肉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严禁对犬、猫及野生动物等屠宰胴体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和出证。三是健全完善畜禽定点屠宰场各项管理制度。屠宰检疫各种记录填写及时,检疫证明填写规范,上市肉品持证率达到100%。四是加强对外来肉品的监管力度,开展严格的备案登记和检疫申报工作,确保调入的外埠猪肉安全。
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与设施畜牧业发展有效对接,要立足于养殖小区(场)、养殖场监管,贩运户监管及无害化处理监管三个抓手。
一是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把关工作,对选址不当、设计不合理达不到防疫条件的禁止颁证。二是要继续实施好对动物养殖小区(场)的备案登记工作。三是探索建立养殖小区(场)分级管理办法,按照其动物卫生管理水平和防疫条件,划分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防疫条件较差、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监管对象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及时下达整改意见或建议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四是要督促管理相对人建立并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兽药饲料使用、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认真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五是要强化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的规定,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六是严把入场关及出场关。
以贯彻落实《甘肃省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契机,加大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加大宣传告知力度。二是实行登记备案。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动物贩运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备案,填写《动物贩运人员备案登记表》,并对登记备案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外地进入辖区内从事动物贩运活动的贩运人员,要及时掌握收购贩运动态,实行跟踪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查处。三是实行培训上岗。对动物贩运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防疫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意识。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从业。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保证动物贩运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四是实行贩运台账制度。监督动物贩运人员建立健全《动物贩运台账》,督促动物贩运人员每次动物贩运活动,都要详细记录动物来源、检疫和去向等情况,并由畜主、官方兽医、贩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加大对管理相对人宣传告知力度,牢固树立从事动物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的单位和个人是死亡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监督做好本辖区死亡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对发现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各部门共同监管的良好氛围。
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与设施畜牧业发展有效对接,要重点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坚持“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考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重点工作,重点内容细化分解,量化考核。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根据本县饲养管理实际情况,划分责任片区,实行县级领导包片包乡镇;县级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包乡镇;乡镇分所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包村包组,重点包管养殖小区、养殖场。
加大对各乡镇分所工作督查指导力度,每逢双月对各分所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后进分所派县级技术人员驻点帮扶指导,以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依照《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及行政执法权限的规定,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结案率要达98%以上,杜绝滥用简易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对涉嫌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以及经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等犯罪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必须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符合司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前先上报省所复核,以保证移送案件合法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