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斌
(天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 天祝733200)
天祝县是甘肃省九大牧业县之一。2013年底全县大小畜存栏186.4 万头匹只,建成养殖小区(场)758个。
自2010年兽医体制改革以来,天祝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养殖场的监管成果日益凸现,并依据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初步建立起了养殖小区(场)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养殖小区(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办日益规范;二是防疫条件逐步改善、防疫制度逐步建立;三是产地检疫自主申报及开展面逐年扩大;四是落地监管顺利推进、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大幅下降;五是养殖小区(场)养殖效益明显提高。
近年来随着天祝县对设施农牧业投入不断加大,养殖小区(场)如雨后春笋般地兴建。但天祝县在给予奖励扶持政策时没有很好地把补助与防疫监督相挂钩,导致养殖小区(场)搞不搞防疫检疫、办不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照样享受补贴的错误认识,形成了重奖扶、轻防监,不服从指导和监督的不良习惯。
养殖小区(场)管理粗放,基本处于规模散养模式,无成熟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即使有制度执行也不到位。部分养殖小区(场)没有经过专业设计,草率上马,简易搭建;无消毒设施设备,消毒池和紫外线消毒室基本发挥不了作用;养殖档案流于形式,发挥不了真正作用,使监管无据可查,实施监督难度大。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养殖小区(场)防疫意识有所提高,但部分养殖小区(场)防疫意识仍然淡薄,抱有侥幸心理,不主动申报免疫,应付强制免疫,甚至抵制强制免疫,防疫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动物抵抗疫病能力弱,发病风险高,监管压力大。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实施养殖小区(场)监管的主要力量。近年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防控条件得到改善,但监督检验设施设备仍是一片空白,还停留在一只体温计、一具听诊器、一把刀、一把钩的时代。同时存在重防疫轻监管的错误认识,觉得把防疫完成了监管就不那么重要,养殖小区(场)经营好坏在养殖小区(场)自身经营管理上。
天祝县山大沟深,养殖小区(场)分布十分零散偏僻,监督管理面积大数量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需要大笔工作经费,监管成本极高,县乡两级监督部门多是有工作无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真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难上加难。
屠宰环节和养殖环节监管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但在具体的联合执法中,对养殖环节监管联合执法很少有,多限于屠宰环节及其他环节联合执法上,对养殖环节形不成大的影响力小,提不高养殖者防疫意识。
要结合案例,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和养殖小区(场)培训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检疫条例》、养殖小区(场)投入品规定、调运备案、检疫申报、落地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养殖小区(场)法律意识,提高养殖小区(场)的自觉性,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支持动物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进而提升监督执法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优化监督执法环境,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护航。
将动物监督费用、养殖小区(场)监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本运转费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动物监督人员装备,特别是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测,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配备好动物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改变办案难的问题。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程序和标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把好初审关,对防疫条件不合格和不达标的不予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把好核办关,增设养殖档案材料审核,对没有提供或提供不规范的坚决不予办理,责成整改。对不搞备案调运、不搞产地检疫申报、不搞产地检疫、不实施隔离观察、乱添加投入品等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查处,力争作到查处一例震慑一大批,保护一方,树立良好监督执法形象。
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执法水平,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严格官方兽医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案件办理等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对乡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挂牌兽医落实和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结合县上对规模养殖小区(场)补贴、保险理赔、贷款贴息、项目扶持等惠民政策的实施,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与审核,对规模养殖小区(场)防疫落空或不实,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者,采用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享受国家补贴、保险理赔、贷款贴息等项目。
对规模养殖小区(场)培训侧重于养殖经验及标准化养殖管理技术的培训,增强“养防并重、防重于治”的意识和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意识,促进养殖小区(场)防疫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