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武则天与刘洎之死——与卢向前先生商榷

2015-08-15 00:44:26
宜春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李治定州诏书

柳 淳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刘洎之死是贞观朝后期重大的政治事件,贞观十七年太子李承乾被废之后唐太宗处理了李承乾一系和李泰一系。[1](P6306-6311)其后为新任太子李治配备了多元化的辅佐阵容,[2](P55)作为宰相的刘洎也被任命为太子左庶子,但贞观十九年唐太宗赐死刘洎。[2](P2611)宋人即已指出刘洎一案必有隐情,[3](P18)有学者认为刘洎被杀是党争的延续,[4]而卢向前先生则认为刘洎被杀还有宫闱方面的因素,即李治与武则天之间的私情败露而导致刘洎被杀。[5]

卢先生在其文中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武则天在贞观二十年便由太宗赏赐给了太子李治;其二,李治与武则天私情的开始时间要更早一些,即在贞观十九年,地点在定州;其三,刘洎的死非但与政治有关,也与武则天与李治的私情相涉;其四,刘洎之死、武则天进宫、武则天为皇后都是当时社会形态、政治趋势之反映,毫不足怪。[5]笔者对卢先生的结论有不同观点,故撰成此文,然深知自身学力之浅薄,文中有不周之处望诸位方家指正。

一、武则天何时成为李治合法的侍妾

卢先生认为武则天在贞观时期既已被赐给李治作为侍妾,其依据是唐高宗册后诏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诏书进行解读,从而理清贞观时期李治与武则天的关系。

卢文所举证据为《资治通鉴》卷二百“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条载:

(永徽六年十月)乙卯,百官上表请立中宫。乃下诏曰:武氏门著勋庸,地华缨黻,往以才行选入后庭,誉重椒闱,德光兰掖。朕昔在储贰,特荷先慈,常得待从,弗离朝夕,宫壸之内,恒自饬躬,嫔嫱之间,未尝迕目,圣情鉴悉,每垂赏叹,遂以武氏赐朕,事同政君,可立为皇后。[1](P6407-6408)

卢先生解读此诏书,认为书中所谓“常得待从,弗离朝夕”一词是针对李治与武则天二人关系而言,武则天最终被唐太宗赐给李治为侍妾。笔者以为,才人作为后宫的嫔妃,与太宗本人存在法律上夫妾关系,对李治而言更是其礼法上的庶母。细读诏书不难发现所谓“常得待从,弗离朝夕,宫壸之内,恒自饬躬,嫔嫱之间,未尝迕目,圣情鉴悉,每垂赏叹”之语其实都是表明李治在太子任上的孝悌表现,正因为李治如此孝悌之表现所以太宗将“后宫宫女武则天”赐予其作为侍妾,如此理解才能贯通前后文。

假使如诏书所言,武则天是在贞观时期已被太宗赐给李治,然则如何解释武则天在太宗死后出家为尼之事。介永强教授经过考证,确认武则天确实在太宗死后至感业寺为尼,可知贞观时期武则天的身份依然是太宗的嫔妃。[6](P89)卢先生又列举史料证明武则天与李治有染是发生在贞观年间,笔者对此并不否认。假设武则天早已被太宗赐予李治,为何永徽时期“废王立武”遇到元老派的激烈反对,因此所谓武则天“钦定儿媳之身份”并无根据,不过是高宗掩耳盗铃的策略而已。然而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二人有染并不能改变武则天作为唐太宗侍妾的身份,如若真有所谓“钦赐儿媳”之事,武则天根本不需要选择出宫为尼。

关于武则天被唐高宗接回宫中之具体时间学术界仍有争议,张维慎先生推断武则天是在永徽三年被李治接回宫中。[7]张先生主要依据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孝服三年之期已满,笔者认为还应考虑到此时武则天已怀有身孕,这是无法回避的理由,由此可以断定武则天是在永徽年间获得高宗嫔妃的正式身份。综上之述,武则天获得唐高宗合法侍妾之身份是在永徽年间。

二、刘洎之死并不涉及宫闱之事

卢文中明确指出政治原因是刘洎一案的根本原因,但是征辽失败唐太宗需要泄愤也是该案的直接原因,尤其是李治与武则天有染一事刘洎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

卢文中所举依据:其一为李淳风充满历史后见之明的预测言论;其二为李治在太宗病中的孝道表现;[1](P6345)其三为太宗班师途中发生的几件事情;其四为刘洎后人翻案之经历。

李淳风之类言论翻开史书比比皆是,不过是后人附会历史而已,何况此处李淳风之议论未有确切之时间。翻检史书,李淳风本人是贞观二十二年升任太史令的,[2](P2748)以一段没有明确时间的言论证明其时淫乱宫闱之事已经传播开来,以此孤证作为“李武二人秽乱宫闱”之依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李治本就以仁孝著称,太宗患病期间李治有此表现最多证明新任太子作秀而已,并不能因此断定李治是因为秽乱宫闱之事败露而采取之补救措施。

刘洎后人前后两次翻案之差异是不同的政治环境造成的,唐高宗的政治包袱显然大大超过武则天,故第一次翻案无法成功。而第二次翻案之所以成功在于武则天此时已经大权独揽,给予刘洎平反有利于显示自己之宽容同时亦可彰显唐太宗君臣之错误。总之,以上史料皆无法断定“李武秽乱宫闱”已经形成舆论。

贞观十九年太宗远征辽东之时并非留下刘洎一人辅佐太子,[1](P6331)何况以刘洎果敢之性格尤其是拥魏系之政治经历,如此重任交付与刘洎之可能微乎其微。笔者如此分析只是为了证明假如真有太宗留置嫔妃考验李治之事,刘洎也非合适人选。

再者,所谓泄愤一说也是卢先生个人猜测而已,史书中未有提及之处。倒是褚遂良对太宗征辽有所劝谏,刘洎对此并无任何不当言论,太宗亦非袁绍般气量狭小之辈。综上,李治定州监国期间表现并无任何不妥之处,反而是刘洎征辽之前有过不当言论,并在唐太宗病中亦有不当言论。对长孙无忌、褚遂良等拥晋系而言,贞观十七年废立太子后魏王李泰一系是晋王李治的最大竞争对手,岑文本和刘洎作为中枢重臣都支持立魏王为皇储。[9](P3571)当晋王成为皇储之后,拥晋系对待刘洎的态度自然可想而知,所以才会发生贞观十九年褚遂良陷害刘洎一案,唐太宗最终赐死刘洎。

三、李治定州监国期间武则天并不在场

断定武则天与刘洎之死有关系,必须要确定“李武有染”之事发生于李治定州监国期间,因此使得唐太宗心生怨愤故而赐死刘洎。那么确定武则天在该时间段内身处定州当是该案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武则天与刘洎之死发生联系的最大前提,然笔者翻检史书发现并无一条直接或间接之记载能够证明武则天其时身处定州。

卢先生引用戚夫人随汉高祖出巡、萧皇后随隋炀帝出巡、以及《册府元龟》中唐太宗征辽之时带有十名宫女这三则事例证明武则天跟随唐太宗出征但是因故被留在定州。[5]戚夫人随汉高祖出巡、萧皇后随隋炀帝游幸二例根本无法证明武则天陪同唐太宗出征,即使是《册府元龟》中有关太宗随身有宫女之记载亦不能证明武则天也随同出征。卢先生断定武则天身在定州所依据的史料并不涉及该时间内武则天的行踪,故不能仅因为几条其他人物类似之记载即断定武则天当时身处定州。

综上之述,并无一条史料记载武则天其时亦身处定州,因此卢先生所谓“李武有染”发生于定州监国期间的说法是错误的。那么如何解释后来唐高宗在感业寺与武则天想见之时的非正常表现,笔者以为李治只有在长时间陪伴唐太宗身边时才有条件接触到武则天,而贞观十九年已前并不具备如此条件,李武有染当发生于贞观二十年之后李治朝夕侍奉唐太宗左右。

四、解读赐死刘洎诏书

重新审视刘洎一案,尤其是解读赐死刘洎诏书将更合理地解释刘洎之死。

《唐大诏令集》卷七《刘洎赐自尽诏》记载:

小人在列,为蠹则深……兹朕行履,小乖和豫,凡百在位,忠孝缠心,每一引见,涕泗交集,洎独容颜自若,密图他志。今行御进状,奏洎乃与人窃议,窥窬万一。谋执朝衡,自处霍光之地;窥弄兵甲,擅总伊尹之权。猜忌大臣,拟皆夷戮。朕亲加临问,初犹不承,傍人执证,方始具伏。此如可恕,孰不可容。且皇太子治春秋鼎盛,声溢震方,异汉昭之童幼,非周成之襁褓,辄生负图之望,是有无君之心。论其此罪,合从孥戮,但以夙经任遇,不忍枭悬。宜免家累,赐其自尽。[10](P678)

可以看出,刘洎在太宗患病期间的不当言行正是其被杀之理由,尤其是“谋执朝衡,自处霍光之地;窥弄兵甲,擅总伊尹之权。猜忌大臣,拟皆夷戮”一句是诏书的关键所在。而诏书中涉及太子的部分才是太宗最担忧的状况,褚遂良诬陷之事不过是拥晋系向太宗表明不愿分享权力,而刘洎也因为其“自若”的表现使得太宗失去了对其之信任,最终刘洎被赐死。贞观二十年三月刑部尚书、参预朝政张亮被杀,贞观二十年九月宰相萧瑀被贬,贞观二十二年正月长孙无忌担任了检校中书令、知尚书、门下二省事等职务,贞观二十二年二月中书侍郎、参知机务崔仁师被贬,贞观二十二年九月褚遂良升任中书令,由拥晋系主导中枢的局面形成了。反观贞观末期被杀被贬的宰辅大臣,共同点在于其皆非出自拥晋系,而刘洎又因为自身之强硬性格成为一系列政治变动的爆发点、火力点。

韩昇先生曾指出,刘洎之死不过是太宗为确立政权顺利交接而开始的新一局人事变动,[11](P49)这无疑是从更加宏大的历史背景出发解读刘洎之死。笔者认为刘洎一案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贞观朝后期政局的变动息息相关的,此案显示了太子废立之后中枢权力格局并不稳固,也暴露了“拥晋系”不愿分享权力的政治意图。如此看来,刘洎之死是拥晋系倾轧其他派系的代表性事件,而太宗也以此表明其对太子李治和拥晋系的支持,刘洎成为专制政体下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卢向前先生推断刘洎之死与武则天有内在联系,这无疑是体现了胡适先生大胆假设之思想,但是卢先生在具体考证和论述时陷入了主观化,这显然又是不符合胡适先生小心求证的做法。经过分析论证有关史料,笔者认为刘洎之死与武则天无关,拥晋系为独占中枢权力方为本案之主要原因。

[1](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11.

[2](五代)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宋)孙甫.唐史论断[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王元军.刘洎之死真相考索[J].人文杂志,1992,(5):89-90.

[5]卢向前.武则天与刘洎之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84 -91.

[6]介永强.论武则天与感业寺的几个问题—与气贺泽保规先生商榷[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87 -92.

[7]张维慎.武则天出家为尼之寺院名称及其方位考[A].赵文润主编.武则天研究论文集[C].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242.

[8](清)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9](宋)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8.

[11]韩昇.贞观永徽之际的政局[A].中华文史论丛第65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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