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合全程物流有限公司 夏砺
当今企业规范下的经营与控制的分开,合作分工所产生的目标矛盾以及资讯不匹配,从而使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出现了委托代理的问题。为了配合公司的管理,股东应该在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配备一个可以代表投资者权益并且可以监督管理层的职位,因而财务总监这一职位就顺水推舟式地出现了。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肩负“财务监督”与“财务管理”两大职责,并承担“信息桥梁”的作用,对附属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资金及财产安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附属公司的财务部门总监需要合理地安排自己和监管公司之间的关系,以上的关系包括两个部分:委任派遣制度主要是增加监控和管理,确保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合法与账目材料全面真实,具有“独立性”。同时作为某个分公司的财务总监,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服务作为其管理的办法和方法,特别体现出“服务性”这一点。这也是说明公司隶属财务部门总监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好“服务性”和“独立性”这两性质之间的关联,尊敬被监督部门的领导,为部门做好参考的职能,在工作的同时巩固“服务性”这一特点,为做好财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逐渐改善部门的各个规章制度,以此完成治理和监管的目标。
直接影响所属公司财务总监独立性最关键的缘由是利益关系,并且主要是围绕经济利益,详细地讲:首先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工资收入一般是由被监督的单位发放,此种情况下,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选择也许要受到被监督单位的影响,无法独立工作。其次,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的大部分工作和生活环境是由被监督的单位创造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经常是独立地被派遣到被监督管理的单位,假如抛开被监督管理单位供给的方方面面,以及多方的支持,要想顺利展开监督管理的工作会很艰难。但是如果其过分地依赖被监管单位,独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再次,被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对管理工作起决定性作用的公职人员向其送贵重礼物或远超过社会礼节的招待时,严重损毁了他的独立自主性。最后是其他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比如附属公司财务总监拥有被监督单位的股权,接受监管的单位有投资动作等都可能对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自主独立性产生影响。
如果附属公司财务总监曾担任过被监管单位的财务主管、在被监管单位关键性会计岗位上任过职且离任的时间不长,就有可能涉及自我评价问题。因为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不能长时间使用一个人,这样的话有可能影响财务总监的业务效果而不能真正地反映出监管单位的财务情况。
附属公司的财务部门总监单独在被监督的公司工作的时候,如果和被监督的部门或者重要的领导在工作中的意见严重不同的时候,从两方施加的压力都会很大。某一分公司的财务部门总监可不可以抵抗外界施加的压力,这一问题不仅仅是由财务总监的个人因素所控制的。
此处重要是讲其是不是有关系很近的亲人在被监管部门担任主要领导或者在重要位置上担当重要职务,及同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部门或者个人对被监管部门有巨大干扰,此类联系关联或许也能干扰到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监管任务的独立性。
董事会委派制不仅在必要程度上保证了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身份,而且不会让其孤立,此类形式与《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的根本要求相一致,有助于公司中各种岗位及各种职能的划分及调节,有助于公司掌管的高成效运转,而不是对公司造成新的人事问题与无谓的“权力制衡”及“对抗”。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如果同公司存有直接的利益联系,或许在某种好处驱动下,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状况。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工资与奖赏应该由董事会认定,花费在董事会经费里专门列出、公司代发,国有独资子公司则由母公司发放。而且需要明确地规定附属公司财务部门总监不准在其所处的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用来保证财务部门的财务总监不受公司控制,能够独立地运作。
附属财务总监应该在他所行使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比如有重大财务项目必须通过总经理双方签约才能有效,而且使附属公司能够有自己支配投资资金的权利,这使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使他有能力和权限去调配财务资源、减小企业风险,更有自己的独立的见解和发言权。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禁止在他的亲人朋友身居主要的领导岗位或在主要的职位上肩挑重要职务的单位就职。
为了防止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因受到自我判断的牵制导致的独立工作性受到影响,委托派遣单位要实施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周期性的更换交替机制。一般而言,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在一个单位从事财务监管工作不超过两任是比较适宜的。
以固定体制的方式对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品德、能力、勤勉、绩效实行综合的考察和审核。
实时给附属公司财务总监解决困难,且给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即使是这样,也不完全表明附属公司财务总监越独立越好,一旦如此,可能会导致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总体经营脱节,影响公司财务风险管控效果,不利于其职能的发挥。过分追求其独立性可能会导致公司部分管控机制无法充分发挥效力,进而降低对其管控效果,监督的效果不明显。在绝对独立的状态下,附属公司财务总监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与公司整体脱节的情况,使得公司整体的管理体系产生漏洞,将监控和企业决策相隔离,明显违背了附属公司财务总监这一岗位设置的本质目的。因此在“独立性”的基础上要强调其“服务性”。
为确保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在所属企业的“服务性”,附属公司财务总监除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工作外对个人的素质要求也很高。一是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全面了解公司相关事务,具备较强的财务控制能力;二是要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熟知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公司不同部门、人才、考核等一般流程,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监控力度,保证监控的实效性。从这一层面来讲,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参与公司决策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在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监控的重点和中心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决策风险,提升整体管理效果。所属企业的财务总监利用自身专业技能,能够帮助公司规范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增加财务会计职员的培训,参加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提前测算、决策活动,为公司建言献策,开发市场来寻找更多的利润增加值。附属公司财务总监既要做好监督工作,同时还要将管理与监督科学地融合起来,全面提升监督的效力和管理效果,做好服务工作。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作为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对财务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相关财务活动的制度、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的监管。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要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汇报是否正确这一工作上,和总经理一起担当责任,在公司财务部门出现管理不当、决策有风险等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当公司在某个重要投资上出现失误而导致了公司在经济问题上出现了很大的损失,还有在公司违反某些法律等问题上财务总监都必须担当相应的责任。
总会计师与附属公司财务总监服务对象有差别,然而其工作范畴及内容均是财务与会计范畴,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仅其工作方法及重点各有侧重罢了。总会计师偏重进行财务控制与会计核算,而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偏重进行财务监管及审计。当前许多公司及集团,把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合并起来,仅设前者职位,如此附属公司财务总监便有服务于所有者及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形下,财务总监一般经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决策且任用。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受所有者委托行使监督权力的一方,同样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同理,委托方也要加强对受托方的约束控制,避免其滥用职权。
如明确规定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权利、工作原则与程序、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等。
由董事会同总经理制定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任期目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决定奖惩、聘用或解聘、晋升。
建立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奖惩激励措施,创建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的制约激励规章制度,采用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对附属公司的财务总监监督和评判的规则,真正落实对附属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管调控。
[1] 张欣杰.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J].西部财会,2013(11).
[2] 王习文.浅析财务总监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的职能与作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