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建议

2015-08-15 00:51周晓侠
中国校外教育 2015年28期
关键词:工商监督管理消防

◆周晓侠

(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中心小学)

目前,吉林省洮南市“小饭桌”“小公寓”等形式的学生托管机构遍地开花,这些学生托管机构的迅速发展,说明它的存在确实符合社会的需要。由于它们是新生事物,其性质界定不明晰,所以目前没有一个部门有依法对学生托管机构进行登记的权限,工商、教育、卫生、消防、建设等部门也未获得相应法律授权的管理职责,因而造成了监管上的“脱管”。

一、洮南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现状

学生托管机构普遍存在,但没有相关资质,即没经过行政审批,其营业环境参差不齐,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隐患,经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薄弱,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利。

具体来看,洮南市现有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主要分布在学校周边的住宅区内,大都由普通居民住宅改造而成,为“家庭作坊式”管理模式。这些托管机构没有经过审批,托管形式有:全托,即吃住在托管机构内,一般周五晚上由家长接回;半托,即每天下午放学,吃完晚饭后由家长接回。还有就是解决学生午餐午休的形式。

这些托管班主要由退休人员或文化程度不高的城市下岗人员开办,基本没有营业执照,以租赁学校附近小区一套或几套民房为场地,配以桌椅、床铺、厨具等简单设施,每月向学生收取300~750元寄托费用或者按餐收费。

二、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规范缺失。校外学生托管行业处于“脱管”状态,是目前该行业的普遍现实。学生托管机构无法准确定位,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章,导致出现每个部门都可以管,而没有哪一个部门真正管得起来。民政局认为校外托管是营利性机构,不是自己登记注册的范畴;工商局认为,这是一个新兴的业态,工商管理条例未涉及,即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而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又无法开展;卫生局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托管班在经营人员办理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并在硬件达标、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而许多托管班为家庭式,存在规模小、隐蔽性强、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监管难度非常大;消防部门认为,管理无据可依,参照公共场合消防条例也不可行;教育局认为,校外托管主要是家政服务的延伸,主体业务是就餐和午休,学业辅导仅仅是吸纳生源的手段。

2.从业主体结构复杂,从业素质良莠不齐。目前校外学生托管机构形式多样,托管的创办主体包括:一是由私人开办的专门托管班,一般设在学校周边的小区或居民一楼内;二是退休教师或个人利用自有的房屋,临时照看学生。但大多都是“家庭作坊式”的私人托管,其从业主体和人员鱼龙混杂,其中有退休人员,有下岗职工,还有外来务工人员,很多人还竟然担负着学业辅导的任务。“家庭作坊式”托管多处在半地下经营状况,收费也处于混乱状态。托管机构在办理服务时,一般都未和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不清,出了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3.托管场所设备不全,条件简陋。作为专业的社会机构举办的托管机构,师资、硬件相对完善,而占80%以上的“家庭作坊式”托管,开办者无证上岗,托管场所或在居民楼内,或为沿街店面,收费处于每月300~500元之间,条件自然简陋。

4.托管安全状况堪忧。经过调查,发现校外托管机构有80%以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其一,“家庭作坊式”托管一般只有1至2名退休人员或者下岗人员照看,缺乏安全保卫措施,抵御不法分子侵害能力较差;其二,这些托管机构大多利用居民住房或租用空房作为经营场所,而且有的还在高层建筑内,居住学生人数多,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孩子挤在狭窄的空间内,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善,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难以逃生和实施,救援,会造成不堪设想的灾难性后果;其三,工作人员大都没有办理健康证,在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暴发性流行方面极有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关于对校外学生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的对策建议

1.明确行业定位。明确校外学生托管这一行业的定位,根据行业属性就可以归属其管理部门,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条件。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建议将校外学生托管定位为营利性的家政服务项目。

2.出台管理规范。应尽快制定出台《洮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工商、教育、食安、卫生、消防、物价等部门和街道社区一起强化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明确登记注册流程、卫生条件、消防设施等标准,管理人员和经营场所有相关资质才能从业,从而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对学生在托管期间的登记、接送、饮食卫生、作业辅导、安全保卫等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托管机构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饮食卫生安全等制定明确措施,加强安全防一范;对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建立托管市场准入制度,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消防备案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一律不得开业。

3.落实责任主体。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宜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工商、教育、食安、卫生、消防、物价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共同监督管理,采取“部门前置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社区监督管理”的管理模式。

卫生或食安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去正规、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同时审核学业辅导人员的教师资格。消防、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审核托管机构的运行成本,审批各机构的收费标准,处置各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街道办事处、社区发挥其区位优势,负责进行对校外学生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不合要求的托管机构予以取缔关闭。

不论规模大小,学生托管机构都是服务于社会的。有了学生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就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就能给这些托管机构一个合法的身份,并将其纳入到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渠道,托管机构就会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健康发展,在社会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

[1]朱文慧.浅析中小学校外托管班的安全问题——以辽宁省大连地区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3,(01):112-113.

[2]王晓旭,李海梦,牛金玲.城镇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11,(S1):15.

[3]袁善金,张云英.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状况的调查研究——以N省S市 F 区为例[J].社会工作,2012,(08):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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