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昕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 400033)
国外学者以 “绿色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为出发点开始对绿色金融的相关内容进行理论研究,代表人物有 Salazar (1998)[1]、 Cowan (1999)[2]等。虽然这些学者在对绿色金融概念表述上莫衷一是,但仍可以发现一些共性之处,即学者们都普遍承认绿色金融将在解决环境恶化、气候变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在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后,国外学者将研究视角放在了绿色金融参与主体上,研究的重点主要围绕 “谁将参与进来?能否获利?”这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不约而同地首先选择了金融机构作为研究对象,但是随着绿色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入,在研究第二个问题 “能否获利”时,分歧出现了。 以Chami(2002)、 Jeucken (2006)、 Scholtens (2007)[3]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推行绿色金融、遵守 “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高的社会认同感和社会声望,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进而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银行监察组和国际金融公司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对各金融机构执行 “赤道原则”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些金融机构只是打着 “绿色”的旗号,在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过程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没有真正地考虑环境因素,与此同时,部分执行 “赤道原则”的企业在短期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运营成本增加、财务绩效下滑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推行绿色金融到底能够为金融机构带来正效应还是负效应,国外学者并未给出一致意见[4]。
国内学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始于 “对绿色金融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为 “无论是从我国经济发展趋势还是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前景来看,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能够达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金融创新的双赢结果,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5]。此后,国内学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重点主要放在了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借鉴方面,冷静 (2010)分别从绿色金融产品、碳金融体系的设立等方面介绍了欧美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认为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应该重点从 “政府层面”和“金融机构层面”来逐步完善[6];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 (2011)在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要在继续加强行政监管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市场、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努力推动制度创新,完善减排及其交易制度,配套财政税收激励约束政策,共同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减排的积极性[7]。
综上所述,随着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影响,深入研究绿色金融的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绿色金融尚处于由 “概念”向 “实践”的过渡阶段,在必要性认识、经验借鉴等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对于实际问题的剖析和如何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等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这将不利于我国绿色金融理论与实践的纵深发展。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颁布了 《绿色信贷指南》,规范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道路。在金融机构方面,目前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机构仍以银行为主,其中,兴业银行是同业内第一家 (2008年)宣布采纳 “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并于2012年在行内成立了可持续金融部,专门用以从事绿色金融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丰富的经验;在绿色金融产品方面,发展相对成熟是绿色信贷业务,主要投向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此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业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绿色保险方面,我国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主,并在江苏、湖南、重庆等省市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绿色证券方面,国家环保总局对13类重污染行业公司在申请上市时设置了环保门槛,要求其公布环境信息,暂缓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碳金融方面,主要依托CDM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相继成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 (2008年)、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010年)、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 (2011年),并推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同时,我国部分省市正在积极构建区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尝试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可以说,绿色金融在我国已经起步且具有良好的开端。
选择绿色发展是我国避免发达国家 “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创举,金融利用其调配资金的优势,将环保理念贯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制定和金融产品开发等环节中,利用金融杠杆作用促进全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可以让经济活动摒弃传统的污染严重的资源能源密集型发展方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所以,绿色金融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是一种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方式。
随着金融业和环保产业的不断融合,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碳金融交易迅猛发展。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点聚焦在碳排放权的计价基础上,各国货币纷纷争当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历史机遇期面前,以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为契机,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为我国货币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争取更多主动权。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时至今日仍处于由 “概念”向 “实践”的过渡阶段[8]。在实践过程中,虽然有些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业务方面已经先行先试,但就整体而言,大多数金融机构仍将短期利益作为目标,将限制 “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作为工作重点,对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缺乏整体布局和战略思考,导致对绿色金融的认知水平较低,这必将使金融机构忽略社会经济和自身长远发展,阻碍金融机构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作为具体实施绿色金融的微观主体,金融机构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既然金融机构以 “企业”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经济体系中,就必然具有一般企业的特性,即 “追求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逐利性最典型的表现是将贷款资金投向 “并不那么 ‘绿色’的 ‘两高’行业”,而投资环保企业或者环保项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高,特别是在绿色金融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认知程度比较低的环境下,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必定要损失一部分近期利益,带有一定 “社会公益性”,这导致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偏少,而且大部分是出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并未成为金融机构核心价值取向。因此,是否可以妥善解决金融机构 “利益导向”与 “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关乎能否在具体操作层面顺利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绿色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缺失。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七个试点省市相继在其主要的地方文件中增加了关于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表述,但仅限于部门规章制度和建议指导性文件层面,自上而下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二是绿色金融实践主体单一。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主体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相对较弱;三是融资形式上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几乎空白[9]。
绿色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仍然比较依赖 “高能耗、高利润”的传统经营模式,对环境保护与金融业发展缺少全盘考量。加之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等外部环境建设的滞后,以及绿色金融短期经济效益不尽如人意的现实,致使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习惯性地持有 “观望”态度,主动性和内在动力不强。
诚然,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然面临着上述问题的制约。但是,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当前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利因素,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健康发展。在众多方法措施中,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按照王元龙研究员的研究结论,绿色金融体系应由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五方面构成[10]。
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是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具体包括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制度等方面,构建思路是:借鉴先进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国家做好顶层设计。具体而言,借鉴 “赤道原则”,健全和完善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在内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在完善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平原则、生态秩序原则和效率原则,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施以严厉的约束政策,同时强化环保企业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构建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时,充分考虑收税减免、财政补贴、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借鉴发达国家 “气候变化税”的经验,加快推出环保税和碳税,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为绿色金融发展构建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按照国际惯例,绿色金融市场是指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市场。在我国,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力度不断加强,以碳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变得切实可行。具体思路:在 “试点先行、全面推广”的基础上,尽快搭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制定市场标准与相关制度,完善CDM一级市场,培育发展服务于碳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在最大程度上刺激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
要注重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这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根本和关键。在信贷政策制定、业务流程管理和产品设计过程中积极引进绿色环保理念,大力推广绿色证券、绿色基金业务,逐步完善绿色保险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碳交易市场,创新碳远期、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通过构建我国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市场[8]。
鼓励金融机构将 “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植入日常工作,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既要重视自身利益,也要顾全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严格将各项环保标准贯穿经营活动中。此外,鉴于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参与主体过于单一将不利于绿色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因此,各地方政府应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构建健康、平衡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同时,大力促进绿色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借力绿色金融中介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解决存在于绿色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绿色项目开发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为绿色金融深入发展提供空间。
绿色金融监管应当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面协调监管,既包括各参与主体间的协调监管,也包括国际协调监管;二是注重监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强化监管的执行力度。在监管政策层面,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11]和激励政策。只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切实防范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如前所述,在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深层矛盾背景下,发展绿色金融已经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取得了共识,并且绿色金融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业已凸显。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7个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的地方政府在政策支持、舆论宣传等方面都大力推进了绿色金融发展,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由此可见,上到地方政府、下到各级金融机构,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都进行了初步且有效的实践与探索。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起步晚、环保意识不足、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等内外因素的双重影响,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受到了来自理念、制度、政策、监管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而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根本途径就是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按照王元龙研究员的研究结论,绿色金融体系应由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五方面构成,即: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以碳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以创新为载体,提升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水平;强化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培育绿色金融机构;从绿色金融监管入手,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事关我国绿色金融能否突破现有桎梏取得长足发展,因此,如何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及如何评价绿色金融体系,是值得各级机构、学者思考与实践的内容,也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绿色金融重点研究的方向之一。
[1]Salazar,J.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Z].Presented at Workshop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forBiodiversity Bratislava,1998(1):2-18.
[2]Cowan,E.Topical Issues In Environmental Finance[Z].Research Paper Was Commissioned by the Asia Branch of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CIDA),1999(1):1-20.
[3]Scholtens, Dam, L.Banking on the Equator:Are Banks that Adopted the Equator Principles Different from Non-Adopters[J].World Development,2007(35):1307-1326.
[4]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67-69.
[5]邓常春.环境金融:低碳经济时代的金融创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125-128.
[6]冷静.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金融时代,2010(8):8-11.
[7]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绿色金融:国际经验、启示及对策[J].浙江金融,2011(5):20-25.
[8]李晓西,夏光,等.2014年中国绿色金融报告[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192-195.
[9]董捷.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13(3):158.
[10]天大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10):40-43.
[11]郭濂.生态文明建设与深化绿色金融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7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