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玉,李桂兰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长沙 410128)
众筹的概念来源于英文“Crowfunding”,由美国学者Michael Sullivan在2006年首次提出,在中国台湾称为群众筹资,在美国有时也叫作众投(Crowdinvesting),众筹融资是指大众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某个组织或个人发起的项目或创意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这是一种创新型的科技融资方式。众筹支持多样化的筹资意图,从灾难捐赠到图书出版,从艺术家狂热的粉丝支持到政治竞选、筹钱创业等。寒雨(2011)首次将“Crowfunding”译为“众筹”,并由此在金融界流行起来。
众筹最早出现于美国,也在给美国发展得最为成熟。于2005年在美国成立的众筹网站Kiva是最早的众筹网平台,以2009年美国Kickstarter众筹网站的成立为众筹融资正式出现的标志。Kickstarter成立至今,已经为超过35 000个创意项目筹资到了超过10亿美元的资金,已然成为了全球规模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2013年是众筹发展的里程碑。这年秋天,美国国会批准了JOBS法案,使得在奖励式众筹和捐赠式众筹之后,股权众筹自由合法化的梦想成为现实。美国研究机构Massolution的调查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的众筹平台已经超过800个,价值综述已接近51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37.8%。预计到2016年,全球融资规模将近2 000亿元,众筹融资平台将增至1 800家;从国内的情况看,截至2014年8月底,国内至少已有80家众筹平台,其中以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和2013年2月上线的“众筹网”最为出名。根据清科院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众筹市场发展报告》,去年在国内13家众筹平台共发生融资事件9088起,募集总金额13.81亿元人民币。
众筹的主要形式是项目发起人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介绍项目并预先设置目标金额,筹款截止日期及回报放到众筹平台供支持者浏览,众筹平台会进行一定的审核,支持者在浏览项目的过程中,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支持,帮助项目发起者完成项目。众筹运作模式主要由筹资人、众筹平台和大众投资人三个有机部分组成,其中核心是众筹平台,它是大众投资人和融资企业或个人的连接桥梁(见下页图)。
SWOT分析,即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和外部的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s),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我国众筹刚刚起步,运用SWTO分析方法,可以对众筹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从而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对策。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其本身所拥有的优势非常明显。首先,众筹模式的创意项目由大众提供,其支持者来源于大众,项目和资源来源十分广泛;其次,它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众筹融资突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使每一个从事某项创意活动的个人都可以通过众筹模式获得资金上的帮助,可以有效地促进创业。在目前金融管制的背景下,众筹融资模式解决了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快捷、成本更低的资金帮助,可以更好地解决“融资难”问题;再次,有助于推动创新和变革。从融资项目来看,一般都是一些有创意、有个性的项目,更容易筹得资金。从融资模式来看,众筹融资代表着“金融脱媒”的创新发展方向;最后,可以拉近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投资人可以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发布者对此认真评估并完善项目方案,这种重视用户交流和体验的方式,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
众筹融资企业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众筹融资运作模式尚不规范。很多投资者不清楚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在资金流向方面存在隐蔽性,因此常容易造成投资失败。其次,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对投资者缺乏保护。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多起众筹欺诈案件,正是由于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运营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众筹资金很可能得以滥用,对投资者造成无法挽回的资金损失。再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项目发起人的自身综合素质有限,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存在沟通不畅等问题,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营运,导致项目的失败。最后,众筹融资的成功率不是很高,目前我国众筹平台上的融资成功率不到50%,而且还存在投资回报不明确,资金流向不清晰等问题。
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与国外相比,众筹融资在国内尚处于萌芽状态,但是势头强劲。为配合“创业美国”计划(Startup America),2012年4月5日美国出台并通过了《创业企业扶助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 JOBS法案)。该法案允许公司公开宣布融资的消息,敞开了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大门。该法案细则为美国重要的一次新股发行、股权制度改革,开放了融资的限制,同时也要求股权众筹者每年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募得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在此大背景下,2014年7月31日,中国银行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3)》建议,加快推进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安全规范,尽快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及紧跟其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8+1”首批股权众筹会员平台,大大加快了股权类众筹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将是众筹融资发展的大好时机。
中国众筹正处于萌芽起步阶段,其面临的威胁也是很大的。第一,法律法规监管缺失。目前,我国针对众筹融资还没有出台过正规的法律规范,一些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的众筹融资企业,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只有一步之遥。第二,在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众筹平台具有开放性这一特点,就必然决定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存在被盗用的可能性。第三,国内的政策环境、契约精神和信用环境与国外相比仍非常的不完善,亟须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对于“众筹”这一名词在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其非常容易与“非法集资”相混淆,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有关众筹的法律制度,颁布条文对众筹的概念、标准以及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内容给予明确规定,为今后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奠定相关的制度基础,为其合法有序地发展提供保障。众筹平台为避免触犯法律,便根据相应法律条文对投资行为做出了某些限制,这样的限制削弱了众筹投资作用的有效发挥,也阻碍了众筹的快速发展。
众筹平台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创意项目被盗用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在众筹项目创意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地带几乎真空,项目发起人自身因难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而导致众筹项目进入投资执行阶段的困难加大,众筹平台因此难以出现真正有价值的创意项目。在此条件下,我国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众筹平台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众筹融资的主要形式有股权众筹融资、捐赠众筹融资、奖励众筹融资、债务众筹融资,这四种形式都存在着风险,我国众筹业面临着信用体系不完善、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众筹模式可以朝线下线下有机结合这一方向发展,线下的民间借贷、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信托投资等发展得较为成熟、诚信机制相对完善,线上众筹融资项目来源广、资源丰富、融资面广,两者相结合,学习各自的优势,弥补劣势,不仅可以降低融资风险,而且可以获得更坚实的发展,在众筹融资模式创新这一方面,可以采用领投的方式,先拥有专业知识的领头人认真评估项目,如果项目可行,散户再跟投,从而降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吸引了大众的目光,更多普通投资人和创业者加入到了众筹的行列之中。近年来多起众筹欺诈事件表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不够强,因此应普及众筹融资相关知识,提高投资者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加大项目运营和资金走向的透明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障融资信息和支付安全,使投资者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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