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帆 (安庆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徽 安庆 246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不断突出,养老院作为社会养老机构,在我国城乡地区大量涌现并迅猛发展。但是,养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范畴,消防监管力度相对较松,而且,由于养老院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导致近年来养老院建筑火灾频发,小火亡人的现象不断发生。 因此,如何预防养老院建筑火灾,尽量避免养老院建筑在发生火灾后的人员的伤亡,成为目前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老规》)规定,养老院是指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在规范中提及的老年人,一般是指年龄在60 岁以上的人群。实际上,目前对于养老院的称呼很多,譬如敬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以及老年社会福利院等等。
《老规》规定,养老院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种类型,居住人数50 人以下的为小型,51 ~150 人的为中型,151~200 人的为大型,201 人以上的为特大型。同时,从消防层面上说,养老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根据统计,安庆市共有养老院189家,其中市区养老院17 家、县城养老院21 家、乡镇养老院151家。从养老院的规模看,以中、小型养老院居多,一般只有20 间房间,50 张床铺左右,但也有个别大规模养老院,例如桐城市某养老院面积50731m2,共有近千张床位。 位于乡镇的养老院大部分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易发生火灾事故。
一是无证经营,养老建筑未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根据统计,安庆市189 家养老院中,有33 家养老院办理了消防手续, 其余156 家养老院均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查抽查手续,占全市养老院总数的82.5%。
二是消防设施完好率不高。根据统计,约70%的养老院存在灭火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部分损坏、维护保养不良,有的甚至选型不当或采用淘汰产品的现象。另外,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养老院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全市有108 家养老院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占总数的54.5%。
三是周边水源缺乏。据统计,目前全市内有20 家养老院周边缺乏市政消火栓或天然消防水源,院内也未设置相应的消防水池。而且,周边水源缺乏的养老院大部分位于偏远乡镇或山区,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力量很难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四是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方面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养老院不应设置在二层;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二层;建筑层数大于三层或每层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两部疏散楼梯,且根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院公共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但由于一些养老院建设较早,还有一些民办养老院为既有建筑、居住建筑改造,在多层老式建筑和改建、合用的养老院中,通道和出口不能满足老年人疏散需要。根据调查统计,全市有79 处养老院存在疏散方面的问题,还有9 家养老院在外窗设置铁栅栏,可见,有近一半的养老院不能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五是消防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疏散能力差。一般来说,老年人的消防安全意识相对较差,不懂得如何预防火灾,养老院内随手乱扔烟头,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取暖设施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火灾发生几率较大。而且老年人对异常声光、气味的敏感性较低,导致火灾在初起阶段不易被发现,发现后由于行动能力较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疏散逃生。
目前养老院诸多火灾隐患的存在,除了单位自身原因,笔者认为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是职能部门未引起足够重视。由于目前养老机构的数量匮乏,现有养老服务制度基本上还属于“ 补缺型”的制度框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对各类公办、民办的养老机构持扶持态度,在审批资质时忽视了建筑是否具备相关消防手续。根据了解,我省于2013 年9 月出台的《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才对养老机构的申报条件中加入了是否具备消防手续的条件,但此前审批的很多养老院并无消防手续,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二是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滞后。我国现有养老服务队伍远不能适应快速老龄化的社会现实需求,最突出问题是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目前,全市大部分养老院由于受经费制约,管理和护理人员不足,且年龄偏大,呈现老人管理老人,老人照顾老人的现象,消防安全管理更是一片空白,没有消防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更谈不上主动发现和消除常见的火灾隐患。
三是部分消防规范要求过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所有养老院无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从我市实际状况看,很多乡镇养老院仅有几间房间,日常经费十分短缺,花费数万元投资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在意义不大,即使安装,也无专人维护保养和使用。此外,即将实施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养老院均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部分处于偏远地区的养老院甚至连市政给水管网都没有,更别谈安装喷淋系统。这些设置过于严格的规范,导致很多养老院因条件受限,无法办理消防手续,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此外,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是所在建筑需规划手续,但大量农村地区的养老院使用的是村民自建房,无法提供规划手续,导致无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推进社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养老院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作用,依法督促养老院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安排专人定时开展防火巡查,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在老年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用电取暖设备。同时,要将养老院建筑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作为开办养老院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消防合法手续的养老院一律不予发证。 消防部门也要积极与民政部门联系,加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检查指导,指导配备实用的灭火设施和疏散逃生设施,预防火灾的发生。
二是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增强老年人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对管护人员,除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外,每年还应定期组织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让老人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疏散逃生知识,了解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的火灾危险性,熟悉所在养老院的疏散逃生的路线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呼叫求助方法等。
三是细化养老院的相关消防规范要求。由于养老院的使用性质、人员构成与医院的病房楼、疗养楼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可以参照病房楼的要求,从经济性、合理性的角度出发,以床位数或占地面积为标准,来设定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条件,而不应当统一地要求所有的养老院均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四是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治。消防部门要结合日常开展的各类火灾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与民政部门一起对养老院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满足规范要求的养老院,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对疏散楼梯、走道等进行相应改造,利用专项行动的契机落实整改资金及整改时的过渡房,帮助它们整改隐患,做到既保民生,也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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