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 露
村落共同体
——文化自觉视野中的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
文 王 露
乡土文化是乡愁的重要载体,“镶嵌于崇山峻岭中、点缀在阡陌交错间”的传统乡村聚落则是乡土文化的“活化石”。数千年来,古村落代表着中国大多数人的生产生活方式,记载了特定地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地域文化、山水文化、民俗文化、建筑文化乃至民族文化的典范之作,也是超越时空、弥足珍贵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了代表着中国博大精深传统文明的乡土文明。
一
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最小单位是家庭,而其上的单位,就是魏晋以降便已存在的“村落”概念。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乡土中国的基层社区单位便是聚族而居的村落。”基于对整个社会以至家庭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村落”一直被学界视为中国社会基层社区之典型单元,而“村落共同体”亦成为研究近代中国社会和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重要对象,对“村落共同体”的研究也被视为对中国传统文化之最基础部分的剖析。
“村落共同体”是基于“乡、土、人”三者之间紧密互动关系而形成的。由于在村落生活中、村民之间具有不基于血缘纽带的共同成员感和归属感,形成了超越个别利益、在生命意义之上的共同文化信仰。因此“村落共同体”对于维系村民之间认同意识,增强村落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内聚性,保持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中国农村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乡、土、人”三者之间开始“分崩离析”,出现了“离土又离乡”现象,“村落共同体”日渐式微,乡土文化面临着被动变迁的命运。从资本主义工业化开始,市场力量就一直努力把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使之与生产资料一样成为纯粹的商品。市场力量无法容忍在购买廉价农民工的同时还要承担照顾其附属品——家庭的责任,也无法设想农民工作为自由劳动力进入市场后继续奉行“村落共同体”的规则。因此,市场力量不仅要切断农民工与“村落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联系,还试图彻底摧毁两大共同体及其规则,从而形成一种由资本全面支配劳动力的市场经济性质关系。
从经济学和文化论的立场看,尽管“村落共同体”的弱化趋势难以避免,但是“村落共同体”的作用不可能完全消失。如何顺应时代要求重塑“村落共同体”,是乡土文化变迁中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
乡土文化的变迁并不必然预示着乡土文化发展的危机,因为变迁中往往孕育着创新的动力或机制。如果说“三农”的现代化是乡土文化创新的外在动力,那么“精神家园”的复兴则是乡土文化创新的内在动力。重塑“村落共同体”、复兴“精神家园”,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实现“文化自觉”的过程。
“文化自觉”首先是对原有传统文化的一种认同,也就是所谓的“自知之明”,即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特色和发展趋向。实现乡土“文化自觉”,就是要在复兴和发展中国文化的“根”的基础上,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中西文化的融合,既不能“复旧文化”即固守“村落共同体”,也不能“全盘西化”即解构“村落共同体”,而是要在市场力量和消费主义文化冲击下,加强对乡土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重塑“村落共同体”及村民家庭共同体,再现以村落为基础的传统生产生
活的正面形象,进而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化自觉”的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源自农村。时至今日,古村落依然保存着大量原汁原味的中国传统文化。礼失而求诸野,从传统村落中寻找中国现代智慧,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早在 20 世纪中期,我国诸多学者已对探讨乡土中国多样现代性发展道路作出了各种努力。如著名国学大师梁漱溟先生曾提出:中国需要一个中国精神的团体组织,即以中国固有精神为主,而吸收了西洋人的长处。这个团体组织是一个伦理情谊的组织,以人生向上为前进的目标。而这个新组织的构造则要从乡村入手,因为乡村人很有一种乡土观念,比较能引起地方公共观念,所以正好借乡村人对于街坊邻里亲切的风气来建构团体组织。据此,费孝通先生曾强调:“中西文化碰了头,中西文化的比较,他们围绕着中华民族的命运和中国的社会变迁,争论不休,可以说至今还在继续中。”
在当前全球化视野下、中西文化交锋中,如何在“文化自觉”意义上探讨古村落生存与发展的实践路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须解决的一个历史性问题。
三
散落于古村落各个角落的文化遗产,记录着时代变迁,承载着文化积淀,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乡土肌理,传承了绵延数千年的乡村文脉,表达了强大的文化“倾诉力”,是见证古村落发展变迁的重要载体和窗口,也是表征古村落生命轨迹的“履历书”和“晴雨表”。保护好古村落文化遗产有助于提升民众的“文化自觉”,而民众的“文化自觉”亦能反哺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了遗产保护的实践成效与价值维度。因此,遗产保护与“文化自觉”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关系。
保护好古村落文化遗产,其目的是为了促使作为中国基层社区单位的古村落在时代变迁中,既能扮演好承载传统文化标本和基因库的角色,又能成为“传统”与“历史”得以再生、再现与再体验的场所或空间,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从而依托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来实现乡土文化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那么,如何才能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呢?《威尼斯宪章》第五项指出:“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这是一种“积极保护”的理念,即以保护为目的,以利用为手段,通过适度的、有条件的开发实现真正的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遗存和古迹,如果能在保护前提下加以合理、科学、适度的利用,在维护文化遗产可持续价值的同时焕发其当代光彩,必将进一步彰显景观功效,提升村庄品位,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古迹保护”,为当代人和后世人共同永续享用。通过“积极保护”,古村落将从真正意义上成为整个国家、民族的文化“故土”或其流脉连绵的精神源泉,并成为都市市民或准市民们转换生活节奏、缓解社会压力、抒发思古幽情、获得精神慰藉的一种文化载体。
如果将生物学中的“生命”概念引入乡土文化建设,可以把传统乡村聚落即古村落定义为一个拥有独特遗传基因信息的有机生命体,并把其生命周期(life-cycle)纳入有机更新的范畴。“有机更新”理论由建筑大师吴良镛先生首创,最初运用于旧城改造实践。“有机更新”也是处理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关系的一种新型模式,即根据村落内在发展规律,顺应村落肌理与特征,依据更新内容与要求,采用适当规模和合适尺度,处理村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在可持续性上谋求村落的更新与发展。“有机更新”折射出与传统意义上的“改善”截然不同的发展趋向:“改善”强调破旧立新的规模性改造;而“有机更新”则重视社会多元性的维护,避免文化断层与社会震荡。古村落的“有机更新”主要涵盖了三层含义:一是村落整体的有机性;二是村落细胞组织更新的有机性;三是村落更新过程的有机性。由此可见,“积极保护”与“有机更新”是一个向标的两种手段,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达。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古村落的有机更新,就是一种旨在挖掘历史底蕴、保护人文生态的“积极保护”。
(本文由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