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八条负责受理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九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台湾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大陆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