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一)

2015-08-13 18:41吴雪
中国经贸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亮点预算法改革

吴雪

【摘 要】2014年8月31日新发布的新《预算法》有诸多亮点,本文拟对新的内容进行解析,从基层工作的角度来看新《预算法》,权作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关键词】《预算法》;改革;亮点

原《预算法》的缺陷和滞后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预算也要与时俱进,比如毛泽东时代是斗争、邓小平时代是改革开放、江泽民时代稳定与发展、胡锦涛是时代和谐,习近平时代是中国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公开预算、透明财政,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比如营改增,2015年全国消失营业税。地税局职能弱化。

目前经济形势“三叠重加”,高速变为中高速的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阵痛期,宽松货币政策的消化期。实实在在的不要水分的发展经济。比如沿海为了完成出口任务,给予企业不适当的补贴。

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预算法提上修法议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出台五年立法规划,预算法的修订,位列第一类立法规划,属于本届人大要审议的法律草案。按照当年立法规划,预算法修订的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

2004年,人大预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并出台了一部修订草案。针对这部草案,还曾召集过好几次专家征求意见。多位与会的财税法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修订的草案颇为先进,很多理念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但这部“先进”的草案,很快就流产。人大预工委起草的草案,在跟财政部门交换意见时,被指难以贯彻执行。2003年到2007年,第十届人大任期內,预算法修正草案甚至未曾上会审议,基本被搁置。

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出台,预算法修订再度被列为第一类立法规划,即“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不同的是,这次草案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

2010年年初,由人大预工委和财政部,合力起草了第一部修订稿。但直到2011年11月份,经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当年12月份,预算法才第一次上会审议。

据多次参与修订起草案的财税法专家介绍,各部门在一审稿上分歧很多。正因为分歧多,预算法修正案初次上会审议并没有做太多公开报道。地方债是其中一个分歧焦点,一审稿建议赋予地方举债权,类似中央政府,进行债务余额管理;在常委会小组审议时,这一建议招来不少反对的声音。

2012年6月末,预算法二审上会,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二审稿最终获得33万条反馈意见,并招来无数“板砖”,被指行政部门主导的色彩太重、规定粗糙、离社会预期太远等。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9月1日,全国人大公开了预算法的修订条款。

一、预算公开首次入法

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财政收入支出要求知悉,也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新新《预算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如何解決公众“看不懂”预算的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从現行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到二审稿将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決算写入总则,再到三审、四审将预算公开时效、内容等条款补充入法,預算法的修改正在一步步完善。值得关注的是,新预算法强调未按規定公开或作出说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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