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凤
(宝鸡西北有色七一七总队有限公司,陕西 宝鸡 721000)
与普通的生产型企业不同,非煤矿山企业属于典型的高危行业,恶劣的工作环境、危险的生产条件,严重地影响着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威胁着他们的生命安全,轻伤事故甚至于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做好这些企业员工的工伤管理对维护工作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非煤矿山企业来说,所谓的工伤事故主要指的是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急性中毒、突发性的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事故是威胁非煤矿山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工伤事故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决定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居前列,而在工矿类事故中,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仅次于煤矿,高居第2位,由此可见,工伤事故已经成为影响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的重要的“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煤矿山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死亡率)过高,比如,美国每10万人死亡率为4人、日本为3.3人、德国为3.42人,而我国每10万人死亡人数为81人,是发达国家的20倍左右。无论是从工伤事故爆发的频率方面来看,还是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来看,我国的非煤矿山企业都远远甚于西方发达国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工伤救助体系刻不容缓。
1.2.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从而导致工伤事故频发
实践中,部分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无视员工人身安全,未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生产过程中去,这是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非煤矿山企业一线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互保意识较弱;设备维修不到位,未能够按照非煤矿山企业设备维修制度规范例行维护,导致非煤矿山个别生产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操作不规范、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操作;物体打击、冒顶片帮、坍塌以及高处坠落等几类事故是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占到了工伤事故总量的60%左右;爆破作业、中毒、缺少空气窒息、电气设备损坏、粉尘等都是造成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另外,从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特点来看,个体、私营以及集体等非公有制矿山工伤事故发生的总量较大,危害性较强,必须要重点提高、增强中小型私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对于降低非煤矿山工伤发生的概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2.2 非煤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薄弱、技术装备较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比例较低等,导致这些企业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保障,这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另外,私营等小型非煤矿山企业之所以成为工伤事故的“重灾区”,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采矿工艺落后、设计不规范不科学、内部管控力度不够、企业主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等诸多因素有关,比如,一些私营小矿企业,往往是几个合伙人合办,这些投资人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而是雇佣一些所谓的“工头”、“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几乎完全无视一线工人的生命安全,盲目地追求“高利润”,工伤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1.3.1 工伤监管体制有待健全
从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爆发的几率、频率来看,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滞后是导致我国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死亡人数较高、工伤管理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从工伤发生后的管理、救助情况来看,工伤管理监督体制不健全则是造成工伤事故救助不力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为了给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水平,我国相继推出、实施了一系列的、严格的工伤管理制度,但是,后续的工伤监督管理却明显滞后,比如,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执法手段落手等等,而且,专门从事非煤矿山工伤监管的工作人员的总数过少,监管力量太过于薄弱,再加上存在着“寻租”现象,导致整个工伤管理监管体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甚至于在部分地区普遍存在着“民不告官不究”的现象,广大的非煤矿山员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3.2 工伤保险管理问题突出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绝大多数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强制性力度不够、覆盖范围比较有限、工伤赔付水平偏低、管理操作不够规范以及保险费用差异相对偏小,这些是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助的水平,使得广大的因公受伤、因公牺牲的人员难以得到及时、足额、有效地理赔。从客观方面来看,非煤矿山事故具有多发性、频发性、危害后果较严重的特点,这也导致社会保险机构不愿意接纳非煤矿山类企业员工投保,同时,一些小型企业为了减少支出、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不愿意为工人“投保”,更愿意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形式来处理工伤事故,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管理管理比较突出,严重地损害了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
另外,工伤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忽视员工工伤管理、工伤管理救助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工伤管理水平,必须要针对这些企业工伤发生的现状、工伤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工伤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工伤管理救助体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的经济权益。
相对于事后的工伤管理,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预防机制对提高企业的工伤预防能力、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强化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人的安全教育,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现实情况,要重点加大对文化层次较低、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增强他们的自我、相互安全保护意识。其次,加大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投入力度,私营等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投入力度不够是导致各类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督促企业加大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投入力度,对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几率、降低工伤事故的伤害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重大污染源的监测、检测及监控的力度。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主要的外在因素,加大对这些危险源的监测、检测及监控的力度,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潜在的危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比如,尾矿坝的监控、危险气体的检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以及对非煤矿山内部重点区域的电子监控等等,及时发现各种潜在的隐患,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以粉尘为例,尘肺病是非煤矿山企业主要的职业病之一,这除了与工人长期在粉尘区域范围内从事工作有关之外,粉尘超标是引发尘肺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助于降低尘肺病的发病概率。
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体制,提升非煤矿山企业保险保障水平,对提高企业的工伤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保障性作用。首先,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的工伤保险投保意识。从作用方面来看,工伤保险是对在非煤矿山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的一种受伤后的保障,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社保机构、社会第三方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劳保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为工人投保,社保机构、社会第三方保险机构不得拒保或者采取“故意降低赔付比例”的方式接纳企业投保,而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要将“保险权利”签入用工合同,规范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其次,政府部门要发挥好监管作用,这是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伤管理,使这些企业的工伤保险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为受伤工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地救助服务。另外,参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自主保险补偿机制的先进管理经验,探讨建立由企业、企业所有矿工共同组成筹措资金、非煤矿山企业工会具体负责井下矿工安全的互助保险体系的可行性,这样当工人因公受重伤或者死亡时,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赔付,实现了保险赔付来源的多元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伤(死亡)矿工及其家人的生活压力、治病压力,有助于解决特困工伤人员及其技术的生活问题,对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工伤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救助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为遭受到职业病、工作过程中突发性的意外事故伤害的职工(家属)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等。与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救助需求相比,现有的工伤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工伤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要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因公受伤(因公死亡)的矿工的权利。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要重点提高工伤经济补助额度、完善工伤医疗救助服务,尽量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充分考虑到受伤矿工因公受伤以后的生活问题,改变当前企业一次性支付为主的工伤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助资金,推行社会化管理。健全工伤鉴定管理、评估体制,对于拒不执行(包括打折扣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工伤管理法律、条例的非煤矿山企业,给予严重的处罚,增加他们的“违规”成本。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助不力的情形,出台、制定更加完善的救助政策,劳保等部门在制定工伤待遇政策时,要充分地考虑到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伤害较大、对因公受伤(死亡)人员家属生活往往会造成巨大影响的现实情况,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工伤补助“保底政策”,目的是确保工伤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生活救助,满足其本人及家属的生活需求。另外,改革工伤管理制度,必须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针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救助及生活成本的高低,制定差异性的工伤待遇政策,比如,东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由于居民生活成本较高应适当的提高补助标准,而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居民生活成本相对较低,补助标准可以适当的降低。
实践证明,非煤矿山企业由于其所属的行业的特殊性,要完全地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比较困难,这就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必须要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特点,采取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措施,提高非煤矿山工伤救护能力,将工伤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首先,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护条件,提升非煤矿山医院救护能力,重点加大技术、救护力量支持,配备完善的急救医疗设备,聘请专业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护人员到一线工作,确保事故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地救治。其次,制定差异化的应急救治方案,提高应急方案救助的针对性,这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的危害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根据工伤病情的程度决定是转移治疗还是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最后,健全工伤救助网络体系,依托矿工总医院,建立矿区医院、井口保健站“网格化”管理体系,成立专职、兼职救援队伍,一旦发生事故,由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义务,确保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综上所述,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事故危害往往较大、事故致死比例要远远高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我国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能力、水平较低的现实情况,必须要从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预防机制、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体制、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救护能力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工伤管理水平,保护好、维护好工伤人员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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