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玮
“五七战士”成为江青的公诉人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检察制度被中断,检察机构被撤销,检察业务被取消或取代。接受采访时,江文的思绪陷入了历史深处最不愿触及的痛心回忆中。
1966年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说:“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 1967年2月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部长的谢富治说:要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公、检、法机关。从此,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受冲击,公、检、法干部受批斗,其中检察机关受害尤为严重。1968年12月,在谢富治的授意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下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人民检察制度从此中断。
1969年春节刚过,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厅长的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委的干部被“一锅端”,下放到湖北沙洋“五七干校”。
直到1972年底,中央国家机关及各部委在沙洋创办的“五七干校”才开始陆续解散。1973年,江文回到北京,被分配到冶金部钢铁研究院任党委书记。
1976年,10年浩劫结束,江文期望着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的公、检、法三家政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能得以恢复。1978年,这位60岁的老人终于盼来了那一天: 这年3月,此前被撤销整整10年的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黄火青成为“文化大革命”后最高检察院第一任检察长。
次年,江文被调任中国计量科学院党委书记。这时,“拨乱反正”风潮席卷全国,令江文十分欣喜的是:为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江文说:这个文件被法律实务界当作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文件取消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公安六条”所确立的反革命罪,规定“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江文回忆说:此前的30年里,判3至5年以上刑期的案子,必须经当地党委讨论通过以后,检察院才能盖章批捕、法院才能判决。该文件的重要,在于它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在江文看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典范,“64号文件”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奠定了司法思想基础。
1980年1月,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彭真任书记。同月,江文被调回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刑事检察厅厅长。
同年3月底,中央书记处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审判问题进行讨论,明确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抓“两案”的审判程序,要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检察起诉,并任命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两案”,最高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江文作为特别检察厅检察员之一,被指定为江青的公诉人和起诉组组长。
很快,公安部对江青一伙在押案犯进行侦查预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特别法庭认为,虽然这些被告人都曾身居高位,权势很大,但也要坚决依法进行审判。怎么审?公开审判还是秘密审判?彭真认为,还是公开审判好,罪行、证据都公布。在接受采访时,江文指出,从考虑秘密审判到决定公开审判,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完成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讯问被告的工作,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提起公诉。3天后,起诉书被移送特别法庭,正式提起公诉。
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人江青等。此前,江文曾到秦城监狱了解情况。江青一面对检察厅派人和她谈话表示感谢,一面提出问题,即不同意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提法:“毛主席曾说过中央文革有两派,一派是康生、张春桥、姚文元;一派是陈伯达、王、关、戚,是受林彪指挥的,我是反林彪的。”
江文回忆说:江青曾提出过“想请律师替自己说话”,并要求史良、刘大杰、周建人等人做她的辩护人。特别法庭向她说明这些人年事已高,不可能担任辩护工作,并介绍了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江青表示愿意和律师谈谈,然后再考虑是否委托。这两位律师告诉江青:对于委托他们辩护的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有关,都会做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顾问”作用了。江青一听,就向律师问起问题来。但她很快就发现,律师似乎是站在“那边”的立场上解答她的问题,于是恼怒了:“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做我的律师!”这样,江青拒聘了律师。
公审之前,江青被押往正义路法庭候审室。候审室共10间,10名主犯各居一间。屋里有一张桌、一把椅、一张床和一间卫生间。江青提出要在床头挂一幅毛泽东像,遭到拒绝。不过,她在桌上放一套 《毛泽东选集》 的要求,倒是被接受了。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整,设在北京正义路1号的特别法庭敲响正义的钟声。江文等坐在威严、庄重的特别法庭审判台上。庭长江华宣布开庭后,10名主犯先后被押上被告席。
3时15分,已经4年多没有公开露面的江青,在两名女法警的押送下,走出法庭的候审室,站到了被告席上。
江青戴着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穿一件黑色棉袄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袄的领子上打了一块补丁。江文注意到,江青穿着整齐,不过她的目光是傲慢的。
3时20分,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对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起诉书。
这份起诉书被称之为中国迄今最长的起诉书,记载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48条罪行和34766名亡灵及受株连的1亿多人的冤情。起诉书以如山铁证,控诉了林彪、江青一伙的一桩桩一件件罪行,令人触目惊心。起诉书的字里行间,充满了人民的血泪。
比起其他9名主犯来,坐在被告席上的江青表情要“丰富”得多——时而冷笑,时而左顾右盼,时而装聋作哑,彰显“演员”本色。她跟张春桥全然不同。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耷拉着脑袋,如一段木头。她则时不时地要辩解,要“反击”。起诉书宣读完毕,宣布休庭时,江青不让值庭女警扶持,甩甩手,傲气十足。
中国有一句俗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现在,依法制裁这伙反革命罪犯的时辰终于来到了。
义正词严地与“红都女皇”较量
1980年11月26日上午,法庭对江青的罪行进行第一次庭审调查,法庭活动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黄玉昆、伍修权,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江文等6名检察员和6名助理检察员出席庭审。
审判长就江青于1974年10月召集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密谋,派王洪文去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的阴谋活动进行庭审调查,可是江青面对审判长的审问只回答“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当同案犯王洪文出庭作证、对质时,江青起初默不作声,但是不一会儿就显露出一脸凶相,开始向王洪文翻白眼。渐渐地,江青有些恼怒了,大声高喊:“不是事实!”审判长曾汉周说:“被告人否认事实,记录在案。”
随后,江青又高叫:“我要方便一下。”江文知道江青在找由头暂时离开庭审现场。曾汉周表示“可以”,江青即由两位女法警带出法庭,离开法庭现场时还显出不屑一顾的神情。法庭调查被中断10多分钟后,江青回到法庭,接着由王海容和唐闻生先后出庭作证。
紧接着,江文一针见血地挑明了江青是主谋和反革命集团头子的真实面目,他指出:“王洪文是党的副主席,张春桥是常委,姚文元和江青是政治局委员,如果江青不是头子,怎么能召集这几个人开会,要王洪文去长沙告状?”
批驳发言中,江文还揭露了江青在1974年10月17日的政治局会议上,借“风庆轮”问题发难,把矛头对准周恩来、邓小平及国务院其他领导人,阻挠邓小平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为他们篡党夺权创造条件。
“以上的证据和证人对质都证明了江青的犯罪事实,无论江青如何否认、狡辩,事实是抵赖不了的。……江青的犯罪事实确凿,对江青否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法庭记录在案。”当审判长曾汉周郑重宣布“本次调查结束,把被告江青带下去”时,江文有意识地看了看表:10时15分。
出人意料的是,江青竟赖着不肯走,最后在多名法警的协助下被带出法庭大门。据悉:当天,江青的血压升得很高,医护人员对她进行了治疗。
12月3日上午,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问江青,对江青诬陷、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及其夫人王光美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江华宣布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传被告人江青到庭”。江青由两名女法警押进法庭后,只见她伸手理了理头发,装模作样地镇定情绪,随后一屁股坐在前排的被告席上。
庭审调查中,公诉人江文揭露了江青利用她直接控制指挥的专案组,诬陷和残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主席刘少奇及其夫人王光美的罪行。当听到江青表示这些“都是合法的”时,江文怒不可遏地予以反驳:“‘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律都被你们践踏了,还讲什么‘合法!你们为了迫害刘少奇、王光美,连炊事员、保姆都不放过!”接着,刘少奇生前厨师郝苗等人出庭作证,以自己亲身受到的迫害控诉江青为了诬陷刘少奇和王光美,乱捕无辜,逼取口供的犯罪事实。法庭上,江青最终不得不承认她直接负责专案组。在铁证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江青显出狼狈之态。
两天后,第一审判庭继续就江青诬陷、迫害刘少奇和夫人王光美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江青仍不停抵赖,竟胡说什么是“合理的、合法的”。
江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
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不受逮捕。你伙同康生、陈伯达等擅自决定批斗国家主席刘少奇,进行抄家,是违犯宪法的行为,这合什么法?你们还擅自决定逮捕无辜,这是侵犯人权,犯罪的行为。你们一伙把宪法、法律践踏无遗,犯下严重罪行,现在竟然说什么是‘合法的。这说明,你仍然坚持反革命立场,你对擅自批斗国家主席刘少奇应负法律责任,是不能推脱的,更是推脱不掉的!”
12月9日,第一审判庭对江青进行第四次法庭审问,对江青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迫害知情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在发言中,江文指出:“叶群抄家这件事,江青是知道的。江青勾结叶群进行非法搜查、迫害20世纪30年代文艺界的知情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5位文艺界人士在被非法搜查之后,又都遭受到残酷的人身迫害……江青的罪责是逃避不了的!”
12月12日,第一审判庭就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审判员问江青:“1968年7月21日,康生根据你的要求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中附有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的名单,是不是事实?”江青承认是事实,但耍赖说是“正常的、合法的”,谎称是为九大做准备。她说:“在一次会议上,我向总理说八大情况我完全不知道,是不是给我一个名单,康生主动说‘我给你搞,因为他管的专案多,能写出名单,他代替总理,帮我了解情况是为了开九大。”她否认有什么勾结。
公诉人江文、王振中驳斥了江青的狡辩,指出江青同康生合谋搞这份名单,是为了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实现篡党夺权的阴谋。在法庭出示有关证据后,江青仍然认为,康生代替周恩来给她写的八大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名单是正常的,并声称,“中央文革”碰头会就等于当时的中央,她有资格向总理 (周恩来) 要名单。
江文随即发言对此猛烈回击:“江青向总理要名单是在1969年2月,向康生要名单是在半年之前的1968年7月,这是两码事……江青向康生要名单是绝密的,没有任何人知道,这不能认为是正常的。当时中央并没有委托江青准备党的十二中全会。总理的名单是准备召开九大的名单,是发给参加会议的同志研究的,同江青勾结康生秘密搞的名单根本不是一回事。江青把这两件事加以混同,想把她和康生的秘密勾结和周总理拉在一起,是不能允许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江青见江文言辞激烈,有实据而无可争辩,无可奈何地说:“我不愿意辩解了。”
公诉人指出,江青在1968年9月18日的一次讲话中,就诬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长、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军统特务”。还诬陷胡乔木“叛变了”,诬陷周扬是“内奸”;江青还点名诬陷了齐燕铭、王昆仑、荣高棠、田汉、钱俊瑞、廖沫沙、孙泱、陈光、陈荒煤、刘白羽、阿甲、王昆等是什么“特务”“叛徒”“反革命”“里通外国分子”,致使他们遭到残酷迫害,有的被关押长达六七年之久,有的含冤去世,有的老婆孩子都遭受株连,家破人亡。
审判员审问江青,这是不是事实?江青不敢正面回答问题,却胡搅蛮缠说:“可能是你们的记录搞错了吧?”
法庭当即宣读并播放了江青的有关讲话录音。审判员问江青:“是不是你讲的?”江青不得不承认是她的声音。
当受害人王昆仑、廖沫沙先后出庭作证控诉时,江青不但不认罪,反而无理取闹,继续诽谤、诬陷,甚至辱骂证人。审判长多次对其制止,可江青不听劝阻,不断扰乱法庭秩序,最后被审判长令法警押出法庭。
12月23日,第一审判庭开庭继续审问江青诬陷迫害老干部的罪行。法庭除宣读了几份证言和出示有关证据外,还分别传唤了时传祥的儿子时纯利、中国京剧院院长阿甲和煤炭部机关党委副书记杨克出庭作证。
法庭上,江青态度十分恶劣,不仅多次打断审判长、审判员和检察长的讲话,而且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攻击法庭,继续诬陷国家领导人。江文在发言中指出:法庭调查证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出于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始终把矛头对着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江青的一系列罪行都是同林彪一伙勾结起来干的,江青对这些罪行负有直接的责任。同时,江文指出:“在今天的法庭上,江青竟然攻击、诬蔑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成立的特别法庭和任命的庭长、检察长,这是新的犯罪。”他建议法庭必须追究江青的刑事责任。
至此,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江青的犯罪事实已调查终结。在江文看来,在6次法庭审问调查中,江青的态度极其恶劣,完全可以用无耻、无赖和撒泼来形容:在人证、物证、书证、言证面前,她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她犯的罪行,说成是别人干的;把非法说成是合法的,甚至把罪行说成功绩。她回答法庭的提问时,经常用“不知道”“不记得”“这不是事实”等来搪塞。对此,法庭组成人员和旁听代表近千人,无不义愤填膺,切齿痛恨。
(选自《党史纵览》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