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
摘要: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变革和快速发展,农村法律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人民法庭在西部农村法律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同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本文试图通过论述人民法庭在西部农村法律服务中的现状来寻求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关键字:人民法庭;农村法律服务;作用;现状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界定
农村法律服务是我国特有的一个词汇,至今尚未有确切的定义。在实践中,农村法律服务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包括农村地区的司法组织、村委会、乡镇政府、基层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其次,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也极为广泛,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其服务对象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者等非农主体。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从广义上去理解农村法律服务,分别看待其不同的主体在这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以便更好地完善这一服务体系。
二、人民法庭在西部农村司法中的作用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中主体较多,但作为真正司法组织的却只有人民法庭,其在农村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职能:
1.基层司法的功能。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实现对个案的定纷止争,体现司法正义。基层司法的職能就是基层人民法庭行使法定的司法职能,这也是人民法庭最主要的职能。人民法庭通过这个职能,审判了许多的案件,坚守在司法为民的第一线。
2.兼具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职能。在纠纷解决方面,人民法庭通过依法审判,实现对个案的定纷止争,促进个案的纠纷解决。纠纷解决功能主要是伴随着司法职能的实现而得到体现,法律服务职能的单独实现,有可能也伴随着纠纷的解决。实践中,经常有农村居民来人民法庭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此时法庭内的工作人员则充当了法律服务者的角色,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样,人民法庭既实现了纠纷解决职能,又为当地人提供了免费的司法服务,在农村法律服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基层治理的作用。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培育理性文明、民主和谐的基层社会秩序。②这个功能是通过延伸其自身固有的司法职能,与其他乡村司法机构和组织、地方行政相联系和相结合,共同参与治理社会而发挥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组成结构一样不可或缺,都是实现基层治理的必要环节,都在农村法律服务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三、人民法庭在西部农村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不足
1.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关于基层法官的大致状况,苏力先生曾做过调查,主要有复转军人进法院、大专院校毕业生进法院工作、其他地方单位调进法院工作等三类①,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层法庭的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值得深忧。实践中,受到地区经济水平和工作待遇影响,高学历的法学人才在西部基层更加少见。
2.人民法庭办理案件数目很多,而人员数量和人员配置不合理,在上级法院过于追求司法效率的指导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不利于基层司法正义的实现。数据显示,在西部农村和其他边远地区,人民法庭办理审结的案件在同期人民法院办案总数中占很大的比重。因而法庭工作人员在农村法律服务中的积极性不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不利于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和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支招。
3.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逐渐减少,农村法律服务缺少国家法律保护。从2000年开始,全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急转直下,从业人员大幅减少,据统计,全国真正在一线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超过3万人,实际从业的法律工作者与农村人口的比例还不足0.003%。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需要对农村法律服务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满足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与发展。
4.基层法庭的审判和调解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形态,价值导向更加趋向社会稳定③,其受到的不同外力影响因素仍然很多,由此可能影响基层司法的效率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人民法庭的审判体现出的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司法,而在调解中,法官经常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更像是一种传统的治理化形态。而现在价值导向却从社会治理转移到了社会稳定。在乡村司法中,基层法官也易受到行政权力和其他外力影响,对基层司法实施形成不利的环境。
四、完善人民法庭的对策
人民法庭在农村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人民法庭自身的不断完善,同时也要求其他主体的不断改进。从这两个角度来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加强基层法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建设,将书记员专职化,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专业训练,进一步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基层法官、审判员和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和素质不高,是我国基层司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关乎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基层法官需要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国家应该考虑建设健全完备的法律人才培育制度和法律人才选拔制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
2.合理配置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数量,完善法院内部考评和监督制度,使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对法律中程序性方面有关规定的重视,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人民法庭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既不耽误工作,也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司法效率和司法正义的双重实现。
3.逐步完善其他农村法律服务主体,设置律师服务机构。西部农村地区由于贫穷,专业法律人才和律师服务机构缺少,因此可以在这些地区设立一些专门的律师服务机构,在经济较为发达的需求量大的地区或在需求量小的几个地区联合设立律师事务机构,这对合理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民对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大,但由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巨大差异、东西部农村之间存在的客观差距,使得西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远未成熟,农民的法律意识仍很淡薄,所以乡村司法组织任重而道远。想要让西部农村的农民群众真正享有法律服务需要各个主体的不断努力和完善,需要积极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建设合理而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注释:
①参看,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237至247页。
②陈婷《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法治与社会》,2010年5月(上)。
③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载《学习与探索》2012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