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患颈椎病久治不愈。一次在報纸广告中看到一家医院设有颈椎病专家门诊,据称疗效显著。于是马某本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去求医。谁知接受“专家”的针灸治疗并服用中药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迹象。马某急忙到其他医院检查,结果是针灸损伤了马某颈椎的神经,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偏瘫的后果。马某很气愤,找到这家医院,可是医院辩称专家门诊并非医院开设,医院只是把诊室租给外面的医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说法有道理吗?
医院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赔偿马某的损失。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专家门诊如未经上述程序,只是租借医院房子设立专家门诊,是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的。其次,医院的行为有过错。医院把院内的房子租给他人开设“专家门诊”,患者无法确知该专家门诊与医院的关系,按正常人的理解都会以为该专家门诊是医院的一个部门。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所以医院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