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认定的国内外比较与经验借鉴

2015-08-01 08:56李迎旭
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7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双高信贷

李迎旭

所谓绿色信贷,即是商业银行着力于对金融产品采取符合低碳经济的信贷安排。早在1947年,德国便率先发展绿色信贷认定,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环保银行——“生态银行”,由此,绿色信贷认定逐渐成为国际金融行业的风向标,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与支持。随着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全球金融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认定或发展绿色信贷也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国际绿色信贷认定的发展现状进行相关研究,对我国发展绿色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分析。

一、国际绿色信贷认定的发展现状

(一)对绿色信贷认定采用严厉的“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被称为绿色信贷的行动指南。随着低碳经济的提出,在产业升级、转型的背景下,为统一绿色信贷的标准,“赤道原则”于2002年应运而生,随后更是针对环境保护要求经过多次修订,愈加严厉。“赤道原则”已成为金融机构的行为惯例,旨在对融资项目的环境、社会风险进行准确评估。所谓赤道原则,即按照融资项目对环境、社会的影响程度,国际上分为三类:A类为高环境风险项目,B类为一般环境风险项目,C类为低环境风险项目。据国际金融机构2014年公布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已有68家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对绿色信贷进行认定,且对融资项目的认定占到整个融资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68家金融机构主要分布于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花旗银行(Citibank)、英国的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日本的瑞穗实业银行(Mizuho Corporate Bank)等。在亚洲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仅有6家,其中有我国的兴业银行。据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14年统计数据显示,英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绿色信贷产品多达57种,绿色信贷业务在融资项目中占比达75.3%

(二)构建了科学的绿色信贷风险衡量机制

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所面临的主要是环境风险,即贷款者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违背了环境保护法,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符合持续发展的理念。由此,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已逐步构建了科学的绿色信贷风险衡量机制或规则,以督促与引导贷款者做出绿色投资决策、走低碳经济之路。如美国是全球最早从立法高度约束与制裁非绿色信贷的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对贷款者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修复义务。据美联储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达到全部信贷业务的70%以上。如美国花旗银行主要从环境、社会影响两个方面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其近年绿色信贷项目融资情况见表1。花旗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主要以B类企业为主,占到了80%,而A类企业仅为8.1%,作为绿色信贷业务的B、C两类合计高达91.9%。另外,据《2014年花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中国有32项融资项目,其中2项因被证明为环境风险最高等级A而遭到否决。由此可见美国花旗银行在发展绿色信贷时,非常注重企业的环境风险,并构建了较为科学的风险衡量机制或规则。

(三)以低碳、环保为出发点,积极进行绿色信贷认定的创新

商业银行进行绿色信贷认定的创新,既是信贷绿色转型、业务创新,又顺应了经济社会低碳化发展战略,由此,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以低碳、环保作为出发点,积极进行绿色信贷认定的创新,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如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为居民购买节能环保的太阳能电力系统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与夏普公司合作,为居民提供安装等便民服务,将居民省电、省水等节能指标纳入到信用评价体系中,设立可再生能源私募基金等,通过这一系列举措,瑞穗实业银行在日本掀起了绿色环保经济的热潮,带动其他企业、社会民众纷纷参与到节能环保的战略中。又如英国的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与零售企业合作,响应低碳经济,推出了绿色信用卡产品,即持卡者在合作企业购买绿色产品或服务时,可享受到比较高的折扣,且借款利率较低。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均以低碳、环保作为出发点,对绿色信贷产品进行积极的创新,促进绿色信贷占整体融资项目比重的提升。据美联储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商业银行近几年大力拓展绿色信贷认定,并推出了绿色信贷的组合产品,仅2014年创新推出的绿色信贷产品就达45种,且拓展到各个领域,如绿色农业、环保旅游、生态建设等。

(四)政府积极引导,拥有健全的绿色信贷认定政策激励机制

从国外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认定的经验来看,政府的积极倡导是促进其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性因素。政府统筹全局,重视并倡导走低碳、环保的经济发展之路,并制定了健全的绿色信贷认定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如英国政府为鼓励企业走低碳之路,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在2010年颁布了《能源税收法》,对于企业购买太阳能、风能能源设备,可抵扣所得税的20%-30%;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贷款政策:由政府出面为环保企业担保,鼓励商业银行优先贷款,并在保证盈利的前提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在英国,只要是环境风险评估合格的企业,即使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也可获得政府的担保,从商业银行处获得高达7.5万英磅贷款。又如德国政府鼓励商业银行为节能建筑提供贴息贷款,仅环境部便提供高达30%的贴息,除此之外,每年政府还给予一定的奖励。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正是政府的鼓励与积极引导,为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国绿色信贷认定发展存在的差距分析

(一)绿色信贷认定的门槛较低

绿色信贷认定推出的初衷在于提高企业贷款的门槛,促进低碳化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实施力度不够,甚至出于利益的考虑,忽视了门槛设置,或者对绿色信贷认定门槛较低,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对钢铁、电力等项目审批贷款时,一般只要求在近期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对绿色信贷认定很低,甚至不作认定。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也造成没有有效地遏制高污染、高消耗的“双高”项目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据2014年银监会数据统计,“双高”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46.1%,其中电力、钢铁行业占据比重较大,分别占“双高”行业贷款总额的58.2%、27.3%。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而言,这些项目是其主要利润源泉,减少这部分贷款,其短期内利润必须受损。由此,商业银行如何寻找到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平衡点,对于其未来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银行违法成本低,守法银行甚至存在利益严重受损情况

银监会在2013年对《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修订后,商业银行的社会、环保责任意识得到空前增强,并着力于发展绿色信贷。我国五大银行均表示要严格把关高污染、高消耗项目,将发展低碳、环保经济作为自身责任,严格遵照《意见》执行,如中国工商银行对一家钢铁企业的贷款户从2009年的206户降至2014年的23户,降幅接近九成,贷款余额也由106亿降至52亿,收缩50%之多。然而,地方一家商业银行却采取了大相径庭的融资政策,出于利益的考虑,迅速占领中国工商银行退出的市场,同期为这家钢铁企业的贷款从146亿增至648亿,增幅达到344%,这使得钢铁企业获得贷款的数额不降反升。由于目前银监会并未对违反《意见》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违法成本低,也使得部分企业 “利”字当头,成为了环境污染的帮凶。

(三)民间融资、P2P平台发展繁荣,但是“双高”项目造成的环境问题难以得到遏制

近两年来,受银监会《意见》的影响,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双高”项目的融资门槛,提升了绿色信贷认定标准,造成很多中小型的“双高”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处获得资金的支持。然而,随着民间融资、P2P平台的繁荣,这些“双高”企业仍旧能够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支持,使得绿色信贷认定政策无法有效地解决落实问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新生出的P2P借贷形式,即“Peer-to-Peer”,如红岭创投、陆金所、招财宝等。很多中小“双高”企业,尤其是诸如煤矿、火电、造纸等企业,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交易,从而获得一定贷款支持。据我国山西、内蒙两省的调研数据显示,当前民间资本、P2P平台已成为“双高”企业融资的主力军。以山西省吕梁市“双高”行业贷款为例,该市2014年银行余额为68亿元,民间资本总额为90亿元,P2P平台总额为16亿元。民间资本、P2P平台的贷款已超过了商业银行,难以有效地切断“双高”项目的资金来源。换个视角来看,银监会出台《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给民间资本、P2P平台带来了机会,促成其在“双高”项目中的发展,从而使得绿色信贷无法遏制“双高”项目造成的环境问题。

(四)绿色信贷缺乏统一标准

与发达国家绿色信贷认定的标准化相比,我国各项标准建设项目滞后,未进行统一的界定。另外对环保、低碳的标准不明确、不科学,造成可操作性低。对“双高”的标准,仅对行业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而未对相关产业进行区别对待。例如,电力行业属于“双高”行业,自2015年起,环保部门对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以燃煤锅炉为例,对其二氧化硫限值为100mg/m3,重点地区限值为50mg/m3,但并未对重点地区进行准确界定,使商业银行在审批绿色信贷时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大。另外,就电力行业来说,其生产与输配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同,电力发电模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有国家鼓励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也有国家严令限制的火力发电,但环保部门并未对绿色信贷政策进行细致划分,也未及时根据经济发展做出适当调整,造成商业银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操作性不强,随意性大。同时,由于信息沟通不畅,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及时获得企业的环境信息,缺乏判断依据,甚至可能存在为一些已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双高”企业进行项目融资、贷款的现象。

(五)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

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在提供绿色信贷时的风险增大,阻碍了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环保领域的总投入将超过8000亿美元,节能减排行业将进入一个高速成长期,在2011-2015年间,每年碳减排交易额可高达22.5亿美元。面对节能环保行业这一巨大“蛋糕”,各商业银行并无热情,据2014年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过去的四年间(2011-2014年),节能环保项目的总额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而占据金融机构的总贷款比重却很低,2014年仅为3.21%。进一步分析,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沟通障碍,加大了绿色信贷业务的风险。

三、国际绿色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构筑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创新盈利模式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环保部门、银监会等应联合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鼓励并提升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首先,监管部门应制定科学的绿色信贷绩效评估体系,将定量化的评价定期予以公布,对发展绿色信贷做出突出成绩的商业银行给予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奖励,同时加大惩罚对“双高”企业、项目贷款比例高的商业银行。其次,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拓展并创新绿色信贷的服务,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同时,促进绿色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积极探索研发“碳金融”产品,促进商业银行创新绿色信贷的盈利模式。最后,政府在鼓励、引导企业走低碳、环保之路时,也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除了传统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外,还应鼓励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支持环保企业的融资需求。如对于从事3R(再利用、再循环、减排)项目的中小企业,除了能够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外,在进行相关项目研发、投资时,还可以优先从商业银行处获得有优惠利率的资金支持。

(二)制定绿色信贷统一标准,完善绩效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要鼓励、倡导发展绿色信贷认定,必须要统一标准,为商业银行的实践提供充分、可操作性的环保依据。制定绿色信贷的统一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行业、产业、技术等相关要素,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可以借鉴赤道原则,将项目贷款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优先贷款,B为正常贷款,C为谨慎贷款,D为拒绝贷款。商业银行在审核贷款时,依据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发放,简化了操作流程,也有效地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通过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商业银行能够定量化地了解贷款项目的环境、环保信息,从而减轻其放贷顾虑。使资金既能够公平地流向环保产业,促进我国绿色产业升级,同时也促进了金融机构资金的绿色配置,履行环境与社会责任。另外,国家、政府在倡导发展绿色信贷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公众的力量,使全社会、全员性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中。尤其是加大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从而推动我国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内部的绿色信贷认定的监管

商业银行通过加强内部绿色信贷的监管,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绿色信贷认定门槛低的问题,同时也促进企业向低碳经济发展,加强环保意识。我国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国际赤道银行的交流与协作,并借鉴其在绿色信贷认定业务上的先进管理经验。由此,商业银行必须从其内部入手,加强对绿色信贷认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方面,对绿色信贷认定的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对绿色信贷认定的审批流程严格把关。事中监管方面,必须要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尤其是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的环境风险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估。事后监管方面,对申请绿色信贷的企业信用风险实时进行分析,加强对绿色信贷发放后的管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一旦违反了环保法、排污超标等规定,及时采取暂停新增融资等措施。

(四)加强我国绿色信贷认定的创新

国际发达国家在借鉴赤道原则的基础上,纷纷展开了绿色信贷认定的创新,并对发展社会低碳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模式、借鉴先进的经营理念,拓展并创新绿色信贷认定的服务与产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从国家政策与实际国情出发,并结合本行实际,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如为绿色设备购买方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创新节能环保车贷款产品、尝试天然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等。同时,在创新绿色信贷认定产品时,可以针对不同行业进行开发,如生态建设、节能建设、清洁能源、环保旅游等。提升绿色信贷认定产品的创新,将为我国商业银行在更加广泛的领域获得利润源泉,也为我国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构建共享平台

金融机构、银监会与环保部门必须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构建共享平台,从而有效地推动绿色信贷认定在我国的发展。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商业银行要各司其职。所谓术业有专攻,环保部门要完善对企业环保信息的搜集、加强监督力度,将准确、可靠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也要完善对企业贷款信息的搜集、加大审查力度、加强资金的跟踪管理。作为“内行”的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将企业、项目的环境、环保信息准确、及时公布,作为“外行”的商业银行应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对资金严格把关,确保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商业银行应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从而确保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传递,环保部门通过构建完善的企业环保数据库,通过央行完善与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将环保信息纳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中。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信息不对称已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由此,可由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牵头,联合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多视角地完善企业的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认定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金融机构还要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适时听取一定的环保意见与建议,以有效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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