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姚旭
摘 要:长久以来,国家税务机关一直把扩大税收收入,完成税收目标当作首要任务,常常以管理代服务,缺少服务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特别是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改革优化,尤为显得重要。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特点,应在改善纳税服务基础之上,针对新制度实施所带来的各种预期效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为纳税人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税收;服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合理分工,刺激了市场需求,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而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将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带动扩大就业。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机关只注重于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有的权益,税收工作人员还停留在税收管理的陈旧观点上,以管理代服务,缺少服务意识,这些存在的问题阻碍了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正常发展。
1 “营改增”前提下纳税服务理论的探究
纳税服务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鼓励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税收征管人员在实现国家税收职责的同时,必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税收征管过程,对象是纳税人,这三个组成部分都是纳税服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 “营改增”税制下纳税服务出现的问题
2.1 纳税服务思维定式,意识淡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主要监管税收的权力机构,税收人员受过去思维定式的影响,认为纳税服务工作仅是无足轻重,仅为辅助性的工作,只是纳税服务部门的事情,自己不必关注实施。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仍受传统的意识观念的影响,过多的注重管制,忽略了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的满足,造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相关沟通协调部门。自“营改增”以后,纳税人会过多与以往进行比较,只是过多的注重纳税服务欠缺与不足的地方,往往不会留意其优点与进步。而“营改增”工作对税务人员也是一项崭新的工作,缺乏经验以及重视度的不足,使得纳税人日渐增加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纳税人与税收部门间的分歧与矛盾进一步深化。
2.2 在实行“营改增”的税制中,纳税服务工作的全方位实施,不断呈现出服务观念不强,服务体系笼统,岗位职責分担不清,不切合纳税人本身实施等问题,归根究底在于现行的纳税服务部门相对层次低、纳税服务自觉性差、服务内容仅限口头等原因。
2.3 纳税信息化建设亟待完善,纳税管理制度仍需改进。作为整个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基础信息的完善随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本要求,不仅尽求细致,而且信息量大,时间要求紧迫。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减小“营改增”的影响下,将基础税务信息整合进国税系统是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因为,录入基本信息十分繁琐,通常情况下,纳税服务部门往往对其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化管理和实际征管脱节,缺乏为纳税人实现信息浏览、纳税咨询、办理涉税事项、投诉举报等功能综合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平台,没有针对已有税务征收系统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存储、传输、分析及再应用等处理系统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
3 “营改增”条件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3.1 以纳税人实际需求为基础,改换税收征管理念。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税务机构应认真审视自身,并结合自身不足,选择合适的、恰当的定位。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的税收工作人员要转变原有的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意识, 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的需求与要求,在找准自身定位的前提下,努力去迎合纳税人的需求,而不是被动的为纳税人进行服务。“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改变了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还改变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而这就要求税务机构也要积极转变服务态度,服务深度由表面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税务机关要从单一表面的纳税服务思维误区中跳出,通过积极、务实的工作,推进纳税服务不断发展,更加深入实际,不仅仅流于表面。
3.2 精简税收机构,优化与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政府应综合考虑相应地区纳税人对纳税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相应税收机构的设置,并综合考虑因“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而造成部分地区对纳税服务需求变化的情况。另外,在合理安排税收机构数量的同时,一定要确保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全面性,对服务于较多纳税人的分局等纳税机构,应单独设立纳税服务科室。对服务纳税人数量较少的税务所等机构,可只设置纳税服务人员。另一方面,减少服务机构管理层级,缩短纳税人办理纳税时耗用时间。最后,实行纳税服务激励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体制,督促相关税收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3.3 拓展纳税服务空间,建立综合型服务体系。为保证录入的效率,提高信息共享率与准确度,应建立具有共享性的纳税服务信息系统,并且整合现有的各个相互独立的信息系统,取消实用性不强、重复性的功能。为满足纳税人对纳税效率、纳税途径、纳税成本等多方面纳税服务的需求,税务机关应拓展相应的多元化纳税服务,如为纳税人提供在线自助纳税服务支持、纳税细则搜索等常见纳税问题信息查询,并为纳税人提供定制化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应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协作,加强服务企业、个人的工作联动机制,不能政府机关之间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税务信息等低层次沟通上,加强各个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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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安亭.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调查与思考[J].税务研究,2009(4).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的研究”面上项目(12542025)的资助。
作者简介:张磊,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管理、金融营销;姚旭,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