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我于1952年10月毕业分配到市花纱布公司当工人;1958年8月调到市水厂工作;1961年10月,因困难时期和家庭人口多,生活负担重,虽经单位领导多次教育挽留,我还是要求退职并办理了退职手续;1963年7月经原市劳动部门介绍到市公路工程大队机械修理厂工作;1964年调入市筑路机械修配厂工作;1992年1月办理了退休。请问:我1961年10月退职以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读者:沈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484号]“对于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决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您1961年10月退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