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检中心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6.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4辆,其中2辆为检验样品,2辆为备用样品。
样品处置方式见表3。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表3 样品处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 未随车配置蓄电池的样品的检验若抽样时企业不能提供蓄电池,则由检验机构根据产品说明书等企业明示的或者用其他方式确认的抽样产品所配蓄电池技术参数(电池类型、额定电压、额定容量),选配同类型、同规格型号的蓄电池,按7.1条规定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
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所有检验样品均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否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经检验,A类项目全部合格,且B类项目不合格不大于三项(含三项),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数大于三项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规范代替CCGF 213.5-2010版。
本规范编制单位: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黄晓东)、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韦锁柱)。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