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探讨

2015-07-23 12:02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统战部课题组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统一战线评价体系中国共产党

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统战部课题组

摘要:建立科学实用的指标体系,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素质、专业成就、群众基础进行综合评价,能够为选拔党外人才提供客观依据。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课题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一套较实用的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党外代表人士;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4-0053-05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2年中央4号文件”)指出,要“建立科学实用的指标体系,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素质、专业成就、群众基础进行综合评价,为选拔人才提供客观依据”“把综合评价作为党外代表人士推荐使用的必经环节”。建立科学的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对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课题组结合工作实际,以重庆市南岸区的党外代表人士为样本,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指导、实地试行评价等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

一、建立综合评价体系的现实考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统战工作者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这些研究虽对建立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评价指标等提出了许多可资借鉴的观点,但存在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特点把握不足、缺乏可供操作的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的问题。如把“党外代表人士”等同于“党外人士”,忽视了“代表性”特征;在指标设置时把党外人士“代表性”应具备的初始条件(如学历、知识结构等)纳入评价内容;对评价结果采用“优、良、中、差”分级;受一般干部考核影响,未充分考量评价对象的特殊性,过分看重“量化、权重、精细化”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综合评价与干部考核结果的趋同或重复,甚至出现形式化的倾向。因此,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既要严格遵循2012年中央4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党外代表人士的身份特点、心理特征和岗位特性。

(一)评价对象的多样化

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以下简称“六支队伍”)各有特点。同一队伍内各成员因政治身份、工作岗位、个人心理等不同,也各有特点。因此,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既要把握共性指标,又要兼顾个性特征,特别要体现“三性”。一是对象范围要有弹性。2012年中央4号文件对综合评价对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党外代表人士自身成长规律和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特点,除明确规定的对象外,对因组织需要或党派推荐、自荐的代表性人士也应纳入评价范围。这样能为那些在常规评价时因代表性不足暂未进入评价范围的代表人士预留通道,在其具备较强代表性后再通过自荐或由所在单位、党派推荐进入综合评价,保证评价对象范围的完整性。二是工作流程要有刚性。综合评价工作是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事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科学发展,凡涉及综合评价工作的单位都应高度重视。因此,在制定工作流程时必须有硬性规定,严禁在开展综合评价时打折扣、走捷径。特别是具体办法的制定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以保证综合评价的秩序性。三是结果表述要有柔性。纳入综合评价的党外代表人士都是在某个领域、系统、岗位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才,评价结果不能简单表述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按照2012年中央4号文件要求,应围绕其“代表性”,以“很强、强、较强、一般”四个层次评价。这既能体现结果的科学性,也能照顾党外人士的心理接受度。在结果运用上,除对长期处于“代表性一般”层次的对象外,政治安排、实职安排不能简单以评价结果论取舍,要综合各方面情况,以保证结果运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工作的认同度

党外代表人士分布广泛,并不完全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下级”“下属”。评价体系若单纯以一纸公文要求无条件执行,会引起评价对象的反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评价只有得到广泛认同,才能确保正常推进。为此,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要着力克服评价方式的行政化、简单化和重复化倾向。一是不能与常规年度考核等同。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党外代表人士往往被划分为体制内、体制外两类。体制内的党外代表人士每年均参与人事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该体系采用职工民主测评等方式考核“德、能、勤、绩、廉”。若综合评价简单套用该体系,对体制内对象来说完全是重复的。因此,对体制内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群众认同等方面的评价虽能参考年度考核中的结论,但对工作业绩的评价不能全部借鉴。对体制外的大多数对象需另行制定评价办法。二是不能简单量化评价。综合评价既可定量评价,也可定性评价。常规年度考核多采用量化指标,以单位总人数为基数,选取一定百分比内的人为“优秀”等次。但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主要考量“代表性”,采用定性评价更为妥贴,易于被接受。三是参与民意测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由于党外代表人士身份和工作环境、序列的特殊性,参与民主测评者只有兼顾评价对象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职工和所在党派基层组织,才能完整真实地掌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民意状况。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民意测评若仅有公司员工参与,则结果不免会有偏差,毕竟所在公司员工一般不会给自己“老板”打最低分。只有听取公司不同层面的员工和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的意见,才能提高民意测评的真实度。

(三)评价过程的便捷性

大部分“体制外”的党外代表人士因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等不愿意参与或没时间参与繁杂的评价工作,个别“体制内”人士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根本没时间参与。面对分布在各单位、各领域的评价对象,若评价方式繁杂不仅工作量大、耗时长,效果也不一定好。为此,评价过程的设置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标准的合理性。必须按照2012年中央4号文件精神,结合“六支队伍”的实际特点合理确立评价标准,既不能“望尘莫及”,也不能“平淡无味”。二是申报的主动性。确立评价对象的范围后,让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参与、自主申报,提供佐证材料,既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又节省收集评价资料的时间。要为党外代表人士搭建“晒岗位工作业绩,展参政议政风采”的新平台,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参与评价的积极性。三是评价的简易性。评价工作涉及面广,需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协调小组。由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序列的主管协调部门作为责任部门,分头组织对“未参与年度考核”的评价对象进行“政治表现、群众认同”方面的民主测评。对“参与年度考核”的评价对象可由统战部负责会商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再由评价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据此认定其“政治表现、群众认同”的等次。这既能避免多头管理、重复评价,也可节省时间、保证效果。endprint

二、综合评价体系的总体架构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把握党外干部现状,不断总结选拔任用党外干部的工作规律,为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人才保证。二是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真正把经得住政治考验、业绩突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代表人士选准、选好,形成层次合理、分布均衡、衔接有序的党外代表人士梯队。三是结合现有考核的原则。充分尊重党外代表人士的个性特点,对评价对象的政治表现和群众认同度,以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评价结果的认定依据。四是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六支队伍”的特点,分别制定评价指标,定性评价,注重可操作性、公正性。五是注重结果运用的原则。将综合评价作为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的必经环节,把评价结果与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挂钩,促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评价标准

根据“六支队伍”的共性指标设定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办法(见表1和表2)。根据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将党外代表人士对应分为以下类别(见表3):1.代表性很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很高,工作业绩、议政建言成果或社会服务在省市区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得到社会各层面的广泛认可。2.代表性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高,工作业绩、议政建言成果或社会服务在本地区具有影响力,得到社会各层面的认可。3.代表性较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较高,工作业绩、议政建言成果或社会服务在本地、本行业系统具有影响力,在一定层面得到认可。4.代表性一般。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业绩和议政建言成果、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评价范围

根据2012年中央4号文件规定,党外代表人士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在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干部,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商联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外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发挥较大作用的党外人士。实际评价中可结合各地情况,将“县处级”调整为“副处级、正科级”,各民主党派可将基层各“支部主委(主任)”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纳入评价,工商联可将“常委”以上的党外人士纳入评价。因工作需要,经组织部门协商,对个别已有较大影响但此前未纳入评价范围的党外人士应及时纳入评价。

(四)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每两年一次,分别在换届后的第二个和第四个年度开展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启动针对性评价。由党委授权统战部门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全面负责综合评价工作,协调处理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民族宗教部门、工商联、台办和侨联分别为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民族宗教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和海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责任主体。成立综合评价小组,会同评价对象所在(属)单位、系统对其进行初评。凡有多重身份的代表人士以发挥代表性作用最突出的序列确定责任主体,但评价时应分别征求相应主管单位的意见,特别是党外代表人士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征求人大和政协的意见。协调小组将评价结果提交给监察、政法部门,分别对评价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会审,对有重大政治问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一票否决”。

(五)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经会审无异议后报组织部门备案。同一届期内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主。把历次评价结果作为统一战线评先推优、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库动态管理和进行政治安排、实职安排、社会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为“代表性一般”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先推优、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库和进行实职安排、政治安排、社会安排的推荐人选。

三、综合评价体系的效果检视

按照综合评价体系确立的范围,课题组选取249名符合条件的党外代表人士进行了试行评价。结果表明,综合评价体系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一)评价结果与日常掌握情况高度吻合

综合评价结果显示,“代表性很强”“代表性强”“代表性较强”“代表性一般”的党外代表人士比例分别占实际参评总人数的50.2%、26.5%、12.9%、10.4%。前三者占比达89.6%。这与多个部门特别是责任主体在日常工作中所掌握的党外代表人士情况的吻合度达90%以上。由此表明,参与综合评价的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可靠、综合表现较好,具备较高素质和水平。

(二)为党外后备干部培养提供了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了参评的党外代表人士存在的不足之处。有的人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少,参加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等活动不多,特别是个别在工作业绩方面十分突出的知名人士因工作原因较少甚至没有参加议政活动。有的人在所在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但长期专注于工作,缺乏与同事的交流,群众认同度不高。有的人长期在同一行政岗位工作,尽管工作能力得到公认,但因缺乏多岗位锻炼,处理复杂问题的胆识和能力亟待加强。通过综合评价,摸清了党外代表人士的长处和短板,为党外代表人士正视不足、全面发展,更好地参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明确了努力的方向,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个性化培养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三)基层的多党合作氛围日益浓厚

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试行评价中,党外代表人士所在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民营企业都给予了积极支持。综合评价发现,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负责人都十分关心党外干部的成长,主动邀请党外干部参与或负责单位重点课题、项目和工作。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的意识得到强化。走访调研进一步加强了对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宣传,深化了基层党委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认识。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增强了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多党合作和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共识。

党外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探索性、开拓性极强的工作。评价体系的指标设置和流程组织等均存在不足,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评价存在民意测评工作量大、人员组织难等问题。这都需要深入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吸纳责任主体、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及评价对象的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综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责任编辑:孙德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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