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电网建设步伐逐渐加快,电力设施与市政设施、城乡民用建筑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单位、个人缺少保护电力设施意识,导致电力设施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文章就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于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电网建设;输电线路;电力输送;电力企业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72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8-0089-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8.043
近年来,我国电网建设工作发展速度逐渐加快,电力设施建设对于其他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相关行业由于没有做好一定的管理保护工作,缺乏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导致对于电力设施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逐渐增加,严重危害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014年统计结果显示,单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受到的非自然因素破坏的事故数量达到12554件,10kV及以上变压器有2400台以上受到破坏,杆塔倒塌300多个,输电线路损失中,输电导线4000公里以上、电缆300公里以上、通信线路70公里以上,塔材丢失将近50000件,由于外力作用导致的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跳闸近800次,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几十亿元。
1 电力设施保护新局面
电力设施是电力进行输送的主要载体,是保证社会基本运行的基础性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是确保安全用电、维护社会基本安全的基础性内容,国家和地方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极为重视。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与之相应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制度没有完善保证,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水平不协调,因此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农村电网改造完成之后,电力设施的管理者从原本的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变,本身所有权由国家行使,使用权是普通用户。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对于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相对之前极大地降低,对于国家资产的责任意识普遍偏低,缺乏国家责任感,在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时的要求明显降低。
某些地区的用户认为,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为国家,相应的设施维护和管理都是国家相关责任人来保证,与使用者个人无关,个人单纯负责电力使用以及缴费,自己不参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下,当出现农村电力设施被盗之后,村民往往不会选择报案,直接找到的是供电部门来进行维修处理,单纯要求进行供电恢复工作,导致案件处理过程受到影响,为盗窃提供一个发展的客观条件。在农村电力系统改革之后,电力部门本身的管理范围相比之前有了一定的扩大,因此导致管理难度方面更加严峻,农村电力设施往往比较分散,点位比较多,覆盖面广,这样的实际情况也导致电力设施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难度,被盗案件时有发生,被盗之后案件的侦破工作难
度大。
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的发生背景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盗窃电力设施获得收益比较高,导致作案人数逐步增加,盗窃的项目主要针对在建、停用的电力设施,在这些电力设施的管理电力企业往往缺乏全面的监督,盗窃手段从盗割低压输电线导致偷盗高压,甚至超高压输电线转移,使用的工具从简单的常用工具发展到利用进口工具甚至炸药来进行处理,实行流窜作案。盗窃往往形成团伙式案件,各部分具有明确的分工,专门专人负责各项工作的处理,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盗窃活动,极大地破坏了电力设施的
使用。
我国电力企业改革程度不断增加,政企进行分开管理,采用现代化的企业发展制度进行管理,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难度具有明显的提升作用,原本的行政权力被取消,同时义务服务的范围被扩大,防盗装置没有达到社会发展的要求,依然采用传统的方法来进行管理,无法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因此相关管理机构必须对自身管理工作进行重新安排,对旧有模式中能够起到作用的部分进行保留,创新管理,提升管理效率,执行合理可行的新措施,提升防盗设备的功能,提升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质量。
2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电力设施管理被动
企业在实行依法管理时难度较大,无法实行可靠到位的管理措施执行,缺乏统一部署,往往都是在问题发生之后再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本身存在很强的被动性,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无法对犯罪分子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导致犯罪分子的行为更加猖獗。
2.2 七个不到位
第一,认识不到位。从电力企业的整体管理过程来看,电力主管部门本身单纯注重对于变电工作的重视,没有对输电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重视生产安全,电力设施安全使用缺乏管理。大部分的管理单位本身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不足,缺乏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视,导致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迟迟没有进展。同时就整体社会环境而言,群众对电力设施的责任管理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片面地认为与自身无关,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的破坏日益严重。
第二,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没有持续开展,宣传模式单一,单纯采用将照片进行展览的形式不能达到有效的教育作用,本身缺乏足够的针对性。
第三,管理不到位。近年来,虽然县市区已经组建了相关的工作小组,但是本身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资金支撑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活动组织没有形成制度化,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比较少,相互之间的了解深入度不足,导致大部分的领导小组成为名义上的管理,缺乏实际工作内容的执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不足。
第四,防范不到位。没有制定全面系统的技术防护和人力防护措施,在技术层面单纯采用防盗螺帽、焊接底层塔材等措施不能有效地抵抗目前的防盗措施,由于盗窃活动比较多,线路维护工作开展不到位,没有做好全面的防护措施,在巡线时责任意识不足。同时由于电力设施绝大多数位于野外,没有人员看管,导致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五,打击惩处力度不到位。公安部门本身需要涉及处理的案件多,需要完成的任务比较繁重,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因此在电力设施的维护环节无法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完成监督工作。部门公安部门没有对电力设施盗窃工作产生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导致本身办案的主动性不足,往往只是罚款处理,没有实行有效的惩处措施。
第六,废品收购环节控制不到位。废品收购点的数量比较多,整体的管理不完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导致盗窃分子有利可图。
第七,电力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管理协调不到位。与工商管理部分协调废旧收购行业对于电力设施的处理;与林业部门处理植树造林工作过程中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协调输电线路保护区域内房屋建设问题等。
3 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3.1 强化主体意识
在电力企业中落实电力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制度,全面优化防盗措施的要求,提升防盗预防措施管理,设置专门的电力设施管理部门,严格落实自身的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效果,避免盗窃行为持续
发展。
3.2 加强宣传力度
加强对于国家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使用户意识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责任,采用宣传的形式使用户能够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对于盗窃行为能够及时地进行报案,及时采取措施,提升社会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3.3 组建专门的公安队伍
针对电力设施被盗情况的发展趋势越来越不乐观,整体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电力企业可以联系公安系统,专门组建针对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的处理小组,提升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的处理效率,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于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分子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使其能够对自身的行为彻底悔改。
参考文献
[1] 李宗保.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36).
[2] 孟贺伟.论如何加强农村电网电力设施保护[J].价值工程,2013,(33).
[3] 李川.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水电与新能源,2012,(2).
[4] 王丽.试论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J].科学导报,2014,(5).
作者简介:杨超(1988-),男,福建莆田人,供职于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电力设施保护。
(责任编辑:黄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