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娜,聂晶磊,霍立彬,沈英娃,付立杰,刘纯新*
1.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 100029
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3.中国毒理学会,北京 100850
目前,许多国家针对化学品环境安全和非临床健康评价建立了合格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管理体系,通常包括多个GLP 体系分别管理医药、农药、工业化学品等相关领域的GLP 检查和符合性评价工作。我国GLP 管理体系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似,采用多个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等)分别开展相关领域的GLP 管理工作[1],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医药非临床安全评价的GLP 管理,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所需安全评价数据的GLP 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除医药、农药和兽药以外的新化学物质的登记管理,由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GLP 技术支持工作[2]。
通过分析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US EPA)的GLP 管理文件、检查程序、实验室的测试领域分布等信息,比较我国与美国化学品GLP 的差异,以期为我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提供参考。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化学品环境管理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合格实验室的测试和管理活动[3]。为了保证测试数据的科学、真实、可追溯和资料的完整,推进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环境保护部实施GLP 行政规章,制订GLP 标准,开展GLP检查,建立较完善的化学品测试GLP 管理体系。
我国化学品测试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起源于1988年[2]。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开展有毒化学物质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批复》(环人字〔88〕386 号)提出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毒化学品办公室”,其职责之一就是“合格实验室考核”;199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化学品测试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控〔1994〕379 号),提出实行《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认可证》制度。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 155—2004《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4]标准,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GLP 规范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 17025—2002“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规范”,指导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发布的HJ 153—2004《化学品测试导则》[5]和《化学品测试方法》[6]作为开展化学品测试工作的重要技术标准及相关支撑文件,主要参照OECD 和US EPA 的相关化学品测试方法制订,其为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及化学品环境管理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7]。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第17 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8],2010年环境保护部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第7号令,规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国务院2011年3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 号)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据以上2 项法规要求,为保证测试数据质量,规范化学品GLP 管理,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3],并于2012年4月实施。
申请化学品测试GLP 资质的测试机构,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别实验室根据已有的测试能力和测试项目,提出从简易申报到常规申报四级申请(表1)。
表1 各级别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的测试项目Table 1 Chemicals testing good laboratories test item for each level
申请的测试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申请材料;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形式审查和技术初审的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考核;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测试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现场检查对象,按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和现场检查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并形成最终结论;授予GLP证书(图1)。
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2012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申请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环防函〔2012〕116 号),包括了检查工作方案,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表和技术能力考核方案。实验室检查和考核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
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第77 号公告,即《关于公布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名单的公告》[10],公布了2012年通过考核的8 家实验室(表2),并颁发了符合GLP 的证书。
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的测试机构开展了检查和考核。2014年环境保护部第5 号公告[11],公布了2013年通过考核的3 家实验室(表3),并颁发了符合GLP 的证书。
图1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测试GLP 检查工作流程Fig.1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emicals testing GLP examination process
表2 2012年化学品测试GLP 名单Table 2 Chemicals testing good laboratories list in 2012
表3 2013年化学品测试GLP 名单Table 3 Chemicals testing good laboratories list in 2013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高量级申报往往委托更高级别的实验室完成所要求的测试项目。低量级的申报人可选择高级别或低级别的实验室。已获得证书的低级别实验室,如果计划开展更多测试项目,可申请提高测试级别。这也促使我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水平。
US EPA 依据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12]和联邦杀虫、杀菌、灭鼠剂法(FIFRA)[12]法规,分别开展化学品和农药GLP 的管理,对化学品要求提供已有信息,对农药要求在生产前必须提供所需测试数据,其中TSCA 的GLP 涉及的保密信息和要求远高于FIFRA 的GLP。
US EPA 的GLP 体系于1983年12月29日实施,主要涉及6 个方面的指导文件[8]:1)化学品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TSCA GLP),包括总则、组织和管理、设施、设备、测试设施、项目计划书、记录和报告等内容。2)农药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FIFRA GLP),包括总则、组织和管理、设施、设备、测试设施、项目计划书、记录和报告等内容。3)GLP 补充文件(advisories),对GLP 导则内容的补充。4)标准操作程序(SOP),为实验室提供参照的操作程序。5)GLP 不符合项(violations),不符合项分为3 类,在实验室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依据严重程度终止检查或要求改正。6)问与答(questions and answers),包括适用性、定义、项目负责人、参照物、测试物储存容器、项目计划书、报告、档案、GLP 不符合项,对常见问题进一步解答。
TSCA GLP 涉及8 个方面(30 个文件):总则(6个文件),组织和管理(4 个文件),设施(6 个文件),设备(2 个文件),测试设施操作(3 个文件),受试物、对照物和参比物(3 个文件),项目计划书(3 个文件),记录和报告(3 个文件)。对TSCA GLP 未说明之处,在补充文件进行了补充。补充文件涉及6个方面,包括符合性监督、质量保证、保留、储存、测试项目档案、项目负责人等79 项详细规定。
在美国,GLP 的检查是执法行为,并不是由实验室申请的自愿检查。GLP 检查是采取基于风险管理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因此GLP 检查是随机的,事前可以不通知实验室,实际上US EPA多在检查前2 周通知实验室。检查者通常是政府人员,实验室无需承担任何检查费用;检查后如有问题,可对实验室行政处罚,甚至追溯使用该实验室数据为产品注册登记的申报人的责任。因此,在美国,申报人(对实验室而言是委托人)对实验室也可以监督。
检查程序和内容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3 个部分。事前包括确定实验室,查看实验室以前的报告,确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准备检查表格,携带检查证明和相关物品,联系实验室;事中(现场检查)包括首次会议,机构符合性检查(对正在进行的试验检查),研究过程和数据检查(对已经完成项目的检查),末次会议;事后包括编写检查报告,同行和上级评议,GLP 偏离的分类,通知注册登记部门,结束,数据输入和存档。
在美国,只要自己声明实验室是符合GLP 即可为产品注册提供数据,而基于“信任原则”政府部门将接受该数据。因此,GLP 检查一般为事后针对报告的检查,即政府部门(如US EPA)已经掌握了该实验室为产品注册或登记提供的测试报告,对已有实际报告的实验室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分为3 类: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但不影响数据质量,不影响其资质,不进行行政处置;发现问题,进行行政处置。
检查的重点材料包括:主计划表、测试报告、测试方案、测试进程和记录、标准操作程序。另外,由于测试过程中涉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十分重要,因此检查时人员签字和时间也是一个重点。
TSCA 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化学品测试数据和测试报告,因此GLP 主要以符合FIFRA 的农药登记要求为主。但如果为TSCA 提供测试数据和报告,不论是生态毒理、健康效应,还是理化性质测试、物质鉴别和化学分析领域,都必须符合TSCA 法规下的GLP 要求。
美国为TSCA 和FIFRA 提供GLP 测试数据的实验室有500 多家[13],管理部门按实验室已提交测试报告进行项目检查。实验室数量及领域分布见图2。
US EPA 实施一次性整体检查,不单独进行理化、生态、毒理逐个领域的检查。美国的GLP 检查是强制性的,是针对测试数据与测试报告的检查,并非认定资质。所以,只公告GLP 检查结果,不颁发证书。而不像欧盟等的GLP 申请是自愿性的,非行政要求,检查认可后对实验室颁发证书。
图2 US EPA 符合GLP 的实验室数量及领域分布Fig.2 US EPA compliance GLP laboratories test items distribution
我国发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从14 个方面对规范实验室管理体系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US EPA 发布的GLP 标准涉及8个方面,这8 个方面可以和我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相对应。我国规范导则的其他6 个方面,可以在美国GLP 体系的补充文件和标准操作程序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条款(表4)。“环境与健康安全措施及应急保障”条款是我国针对“实验室减少污染,加强环境安全”的管理要求而规定的。
表4 中美化学品GLP 导则比对Table 4 Comparison of Chemical Testing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s between China and US
US EPA 的GLP 检查与我国不同。US EPA 检查是执法行为,并非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后再进行检查。因此检查实验室是随机的,事前可以不通知实验室。定期公布被检查实验室名单、检查日期及运行状况,不颁发证书。而我国化学品GLP 检查首先是实验室的GLP 资质及能力确认,然后才进行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公告结果、颁发证书。
我国与US EPA 针对化学品的规范也存在差别,US EPA 的GLP 标准对管理体系框架做出规定,再通过GLP 补充文件增加细节。我国化学品GLP管理是通过制定规范标准,再修订标准完善内容。
目前已通过环境保护部GLP 检查的实验室,只是授予生态毒理测试项目的GLP 证书,对于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要求的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的测试项目,尚未开展相关测试机构的GLP 检查,不能完全为行政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美国GLP 检查是一次性检查全部测试项目,被检查测试机构的理化性质、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各领域不分次检查,这可为我国GLP 化学品实验室今后开展GLP 检查工作提供借鉴,以简化检查程序,减少检查对实验室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
US EPA 在实验室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严重偏离、存疑偏离、轻微偏离3 类,以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发现不符合项是GLP 检查的重点内容,可为我国GLP 检查提供参考。在我国GLP 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受试物和参比物、测试系统、设施方面的问题较突出,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应关注重点检查项,提高认识,积极改进。
目前我国对符合化学品GLP 的实验室管理是由测试机构提出申请后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授予证书,这样有利于保障测试数据的质量;如果我国今后开展对化学品GLP 实验室的理化性质、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测试项目开展检查,可参照美国GLP 检查一次性检查全部测试项目,减少因为检查对测试机构造成的影响;同时,我国可参照US EPA提出的不符合项的要求,加强我国化学品GLP 实验室管理。
(1)完善实验室管理标准体系
由于行政部门管理要求日益提高,测试机构的能力不断提升,现有的环保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化学品GLP 管理需要。通过不断完善GLP 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正在组织制修订“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符合性监督导则”、“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检查和审核导则”、“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检查报告编制导则”等实验室管理标准),促进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意识和测试能力。通过规范指导化学品测试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逐步达到与国际水平接轨。
(2)开展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测试领域GLP 的实验室检查工作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对生态毒理测试领域的GLP 开展检查工作。《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涉及理化特性、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3 个领域。为了保证测试数据的质量,研究规范管理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测试机构,建议开展“新化学物质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测试机构检查试点”的项目,为环境保护部开展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测试领域GLP 的实验室检查和考核做好准备和积累经验。
(3)加强测试机构培训,创造交流机会
针对测试机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在培训和宣传中及时反馈给测试机构,促使测试机构的GLP 体系运行良好并持续改进。加强与国外GLP 管理机构的交流,为我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思路。
[1]沈英娃,沈丽赛,周红,等.化学品测试GLP 实验室考核评估体系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1999,12(1):56-59.
[2]刘纯新,于丽娜,聂晶磊,等.我国工业化学品测试GLP 发展的历程、特点和挑战[J].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3,3(6):547-550.
[3]环境保护部.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EB/OL].(2012-01-16). http://www. mep. gov. cn/gkml/hbb/bgt/201201/t20120120_222828. htm.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55—2004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 153—2004 化学品测试导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6]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测试方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7]王一喆,姚薇,黄星,等.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体系建设与发展[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1,1(5):425-430.
[8]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7 号[EB/OL].(2011-08-16). http://www. crc-mep. org. cn/A109/A109_R7. aspx.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0]环境保护部. 关于公布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名单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77 号)[EB/OL].(2012-12-27).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2/t20121231_244522. htm.
[11]环境保护部. 关于公布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名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 号)[EB/OL]. (2014-01-16). http://www.mep. gov. cn/gkml/hbb/bgg/201401/t20140120 _ 266657. htm?COLLCC=3159602701.
[12]US EPA.Good Laboratory Practices Standards[EB/OL]. (2012-06-13). http://www. epa. gov/compliance/monitoring/programs/fifra/glp.html.
[13]US EPA. Status of EPA GLP inspections through Dec 2011[R/OL].Washington DC:US EPA,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