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方法、问题和对策研究

2015-07-19 06:44郝雅琼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开箱废塑料规程

郝雅琼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目前我国年塑料消费量约占世界塑料消费总量的1/4[1],为了缓解塑料资源的紧张局面,废塑料的回收利用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然而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率还不到10%[2],因此,废塑料进口量大。2005—2013年我国废塑料进口量见表1[3]。

表1 2005—2013年我国废塑料进口量Table 1 The import volume of waste plastics by China during 2005-2013 万t

GB 16487.12—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4](简称废塑料标准)第3.1 条指出:废塑料是指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在该标准第4.5条规定了废塑料的清洁程度,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另外,该标准还列出了夹杂物的比例限值,第4.4 条规定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夹杂物的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质量的0.01%,夹杂物包括: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3)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4)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5)密闭容器。第4.6 条列出了进口废塑料中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夹杂物的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质量的0.5%。

废塑料的进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塑料行业发展与资源不足的矛盾,然而,有一些企业利用欺瞒、夹藏、偷运等手段,将境外的废物(甚至是生活垃圾)通过走私入境,不仅严重污染了国内环境,更冲击了正规的废塑料加工应用产业,以致废塑料进口量大幅增长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国家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人民身体健康及生活安全和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7]。因此,将进口废塑料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是解决制约进口废塑料行业健康发展问题的关键,是防止进口废塑料污染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国将废塑料归入强制性检验范围[8-9],制定了SN/T 1791.1—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 部分:废塑料》[10](简称检验规程)。胡守仁[11]对我国废塑料回收和进口现状分析发现,2008年进口废塑料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批次占全部进口固体废物的不合格批次比例高达56%。只有加强对进口废塑料的检验力度,规范进口废塑料的检验方法,才能将环境保护不合格的废塑料挡在国门之外[12]。但是,由于各检验机构的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方法不尽相同,并且有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缺少最终结论,使得执法机关无法使用,不得不进行重复检验。

笔者结合已完成的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实践,全面探讨了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的方法,指出了检验规程在实际现场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利于检验部门对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

1 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

1.1 集装箱装运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

集装箱装运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过程包括:1)数量、箱号、封识的确认;2)开箱检验;3)掏箱检验;4)拆捆分拣检验;5)现场检验报告编写5 个部分。

1.1.1 数量、箱号和封识的确认

确认装运进口废塑料的集装箱数量和箱号,以免错检和漏检。另外,由于进口废塑料需要经过海关、商检、质检、卫检等多个部门查验,有些不法货主会利用这些部门之间有时无法沟通的弱点,擅自开箱进行不法行为,因此,现场检验之前需要确认全部集装箱的封识。

1.1.2 开箱检验

目前,我国进口废塑料中相当一部分是多种类混合的废塑料,这类废塑料问题较多,因此,实际现场检验过程中,开箱检验数量应不低于检验规程中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检验规程第5.1 条规定集装箱装运的废塑料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并且开箱查验不足1 箱的按1 箱计算。根据现场检验实践,提出了随机开箱检验数量占检验货物数量的比例(表2)。需要注意的是,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可视实际需要扩大开箱检验数量。在废塑料标准中规定了进口废塑料必须达到的清洁程度,即“加工清洗干净”和“无明显异味和污渍”,因此,对每个开箱检验的集装箱箱内废塑料实施感官检验,详细记录开箱检验时废塑料的特征,判断其是否满足废塑料标准中清洁程度的要求。

表2 开箱检验数量的比例Table 2 The proportion of the opened container

1.1.3 掏箱检验

为了对货物进行更进一步的感官检验,需对部分开箱检验的货物进行掏箱检验,检验规程第5.1条规定集装箱装运的废塑料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因此,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数量的10%,从开箱检验的集装箱中随机选取或按照一定规律进行掏箱检验,另外,根据开箱检验结果可选择风险较高的集装箱进行掏箱检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掏箱检验的比例。根据检验实践,掏箱检验方式包括将集装箱中货物全部掏出(简称全掏)、掏出1/2(简称半掏)和掏出1/3(简称1/3 掏)3 种。按照掏箱检验数量,选择不同的掏箱检验方式,建议当掏箱检验数量少于6 个时,采用全掏的方式,当掏箱检验数量为6 ~10 个时,采用全掏和半掏原则等量的方式,而当掏箱检验数量多于10 个时,则采用全掏、半掏和1/3 掏原则等量的方式。对每个掏箱检验集装箱中掏出的所有废塑料实施感官检验,并详细记录废塑料的特征,判断是否满足废塑料标准中“加工清洗干净”及“无明显异味和污渍”的要求。

1.1.4 拆捆分拣检验

为了得到进口废塑料中各类夹杂物的比例,需要进行必要的拆捆分拣检验。检验规程第5.2 条规定现场抽样时,集装箱装运的废塑料样品按所检验每一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通常运输废塑料的为40' GP 集装箱(内尺寸为1 203 cm×234 cm ×238 cm),根据现场检验实践,每个集装箱中盛装的废塑料约20 大捆或40 小捆,因此,随机选取1 ~3 捆废塑料进行拆捆并实施分拣,才能满足检验规程中的要求。在拆捆之前,分别称出每捆预拆捆废塑料的质量,然后对每捆预拆捆废塑料进行单独拆捆,分拣出其中的夹杂物。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夹杂物包括2 类:1)废塑料标准第4.4 条提到的夹杂物,常见的是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和密闭容器(简称第一类夹杂物);2)废塑料标准第4.6 条提到的其他夹杂物,即除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13]中的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之外的所有夹杂物(简称第二类夹杂物)。应对这2 类夹杂物分别进行分拣和收集,分别单独称出每捆分拣废塑料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夹杂物的质量,第一类和第二类夹杂物质量分别与该捆废塑料的质量比值即可得到该捆废塑料中这2 类夹杂物的比例。如果由于废碎、粘连、潮湿、发霉等因素导致无法分拣时,可视该捆货物全部为夹杂物。将得到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夹杂物比例分别与废塑料标准中第4.4 条和第4.6 条的要求相比较,即可知拆捆废塑料中夹杂物比例是否满足废塑料标准的要求,进而可以确定检验的整批进口废塑料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还是《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13]。在整个拆捆分拣检验过程中,详细记录拆捆后所见废塑料的清洁程度、是否被焚烧、是否有完整的塑料容器和是否有密闭容器的特征以及夹杂物的种类、特征。

1.1.5 现场检验报告编写

根据开箱检验、掏箱检验和拆捆分拣检验的过程,编写现场检验报告,详细描述每一步所见废塑料的特征以及夹杂物的种类和特征,并附现场检验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进行更直观的说明。最终根据废塑料的清洁程度、夹杂物含量的比例,综合判断整批现场检验进口废塑料是否符合废塑料标准,从而明确给出所检验的废塑料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还是《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结论。

1.2 散装及堆放的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

散装及堆放在仓库或码头的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过程包括:1)数量或质量、船号或车牌号的确认;2)外观感官检验;3)拆捆分拣检验;4)现场检验报告编写4 个部分。

1.2.1 数量确认

对于散装海运的进口废塑料,需要确认装运废塑料的船只数量、船号和废塑料的总数量或总质量;对于散装陆运的进口废塑料,需要确认装运废塑料的车辆数量、车牌号和废塑料的总数量或总质量;对于散落堆放在仓库或码头的进口废塑料,需要确认废塑料的总数量或总质量,以免错检和漏检。

1.2.2 检验

对进口废塑料清洁程度的整体情况实施感官检验,而且拆捆分拣检验得到各类夹杂物的比例。检验规程第5.2 条规定现场抽样时,散装海运的进口废塑料样品按每个船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废塑料样品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当进口废塑料数量较少时,可随机抽取废塑料总数量的5%以上,而当进口废塑料数量较多时,则需要将废塑料分成几个网格,再从每个网格中抽取该网格废塑料数量的5%以上,进行拆捆分拣其中各类夹杂物,具体方法与集装箱装运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中的分拣方法相同。

1.2.3 现场检验报告编写

根据进口废塑料整体的感官检验和分拣结果,编写现场检验报告,报告中应明确给出所检验的进口废塑料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还是《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结论。

2 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结果

已完成的29 例申报名称为废塑料的进口货物现场检验结果如表3 所示。以已完成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的部分案例(集装箱装运和堆放在仓库中)为例,详细介绍进口废塑料的具体现场检验方法。

表3 进口废塑料的检验结果及每类货物所占比例Table 3 The discernment result and the proportion of each kinds of goods for the discerned waste platics goods %

2.1 集装箱装运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实例

以某一批次3 个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为例,确定该货物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还是《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现场检验工作分4 步进行:1)确认装运待检验货物的集装箱数量、箱号和封识;2)全部开箱检验货物的整体情况;3)随机选取2 个(该次为1 和3号)集装箱进行全掏检验;4)分别从2 个全掏集装箱货物中随机抽取2 捆货物进行拆捆检验。

2.1.1 开箱检验

对所有集装箱进行开箱检验,其中1 个集装箱箱口的货物为空心的黑色塑料软带,表面明显脏污;另外2 个集装箱箱口的货物均为成捆包裹的大塑料膜,大部分塑料膜一面为灰白色、另一面为黑色,也有少许空心的黑色塑料软带,塑料包裹表面明显脏污、有农作物藤茎和粘附泥土,而且塑料膜潮湿,集装箱箱口有渗滤液。

2.1.2 掏箱检验

对1 和3 号集装箱进行全掏检验,其中,1 号集装箱中的货物总数量为22 捆,均为成捆的空心黑色塑料软带,部分有明显的一次简单切割特征,塑料软带表面沾有明显的泥土,货物潮湿,有些表面甚至发霉,偶见易拉罐、尼龙绳和生锈铁片;3 号集装箱中的货物总数量为34 捆,恶臭明显,大塑料膜裹挟大量泥土和农作物藤茎,潮湿,有一些空心黑色塑料软带,集装箱内泥土明显,并有渗滤液。

2.1.3 拆捆检验

对从每个集装箱所掏出的货物中分别随机抽取2 捆货物,进行初步分拣其中的非塑料夹杂物,结果见表4。

表4 集装箱装运货物拆捆检验情况Table 4 The discernment situation for unbaled goods of container shipment

从开箱、掏箱和拆捆检验结果得知,检验货物有明显的泥土、土块、植物枝叶、农作物藤茎、易拉罐、石块和尼龙绳,其中2 个集装箱的货物还潮湿、散发刺鼻的臭味,且拆捆检验的所有非塑料夹杂物比例均超过了0.5%。检验货物显然不满足废塑料标准第4.5 条和第4.6 条的规定。因此,判断货物主要为农作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塑料膜和用于灌溉的黑色塑料软带,属于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2009年8月1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36 号公告中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明确规定,包括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检验货物中有农业灌溉用的黑色塑料软带,与农用塑料膜同是用于农业生产当中,具有相似使用特性;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 条规定国家禁止土壤进境。因此,该批次检验货物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2 堆放在仓库中进口废塑料的现场检验实例

对34 捆堆放在仓库中的聚丙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行现场检验,确定该货物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还是《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现场检验工作分3 步进行:1)确认待检验货物的数量;2)对货物整体情况实施感官检验;3)随机抽取货物进行分拣其中夹杂物。

2.2.1 整体情况

货物主要为成捆的脏污白色塑料膜,夹杂有破编织袋和塑料包装纸。

2.2.2 拆捆分拣检验

随机抽取2 捆货物进行拆捆初步分拣其中的非塑料物质,结果见表5。

表5 堆放货物拆捆货物初步分拣情况Table 5 The preliminary sorting situation for unbaled goods of bulk cargo

根据感官检验和拆捆分拣检验结果得知,检验货物主要为白色、蓝色、黑色和绿色的塑料膜,明显脏污,散发霉味,还混杂有纸板、橡皮筋、橡胶圈、木头、破编织袋、腐烂的干果、泡沫和碎玻璃等杂物,且夹杂物的比例超过废塑料标准中0.5%的要求。因此,检验货物不满足废塑料标准第4.5 条和第4.6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因此,该检验货物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3 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3.1 检验报告结论不明确

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只有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13]或者《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经过批准后方可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都有废塑料,只是限制条件不同,所以检验报告的结论必须明确指出所检验的进口废塑料究竟属于哪个目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检验报告结论只是“该检验进口废塑料不符合废塑料标准的要求”,并没有指出具体属于哪个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导致海关监管人员无法处理所检验进口废塑料,只能进行重复检验。

3.2 检验规程中存在的问题

检验规程是现场检验进口废塑料的最主要依据,指出了进口废塑料现场检验的具体步骤。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验规程中有些内容缺失,有些内容容易使不同的检验人员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同一检验对象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具体情况如下。

3.2.1 超标和不超标混合废塑料的判断

在现场检验同一批进口废塑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拆捆分拣的废塑料夹杂物比例没有超过废塑料标准,而有些拆捆分拣的废塑料夹杂物比例超过了废塑料标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整批进口废塑料应该怎样判断,是否满足废塑料标准,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还是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检验规程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使得检验人员不知道如何对整批进口废塑料进行判断,给检验工作带来困难。

3.2.2 “加工清洗干净”及“无明显异味和污渍”的理解

在废塑料标准中只对进口废塑料清洁程度进行了定性的描述,未给出定量化的合格评定方法,利益相关者基于各自理解,产生不同的结果,该部分内容在实际检验中遇到以下问题:1)检验部门对进口废塑料清洁程度的检验,主要采取感官判断的方法,主观性较强,造成同一批货物在不同检验部门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2)进出口贸易各方基于对该规定的不同理解,易产生质量纠纷;3)清洁程度较差的进口废塑料如被国内不法企业随意处置,易造成环境污染;4)对国外供货企业所供废塑料的清洁程度无定量化要求,造成来自不同国家的废塑料清洁程度存在较大差别。

3.2.3 夹杂物比例计算公式

与不同的现场检验人员交流后发现,在计算夹杂物含量时,不同的现场检验人员对检验规程中计算夹杂物比例的公式(X =WX/WP×100%)有不同的理解,有些检验人员将WP理解为某拆捆废塑料的质量,有些理解为某拆捆废塑料集装箱中废塑料的质量,有些甚至理解为所检验的整批废塑料的质量。另外,有些检验人员是分别用每一捆分拣废塑料中的夹杂物质量与该捆废塑料的质量比值得出夹杂物的比例,而有些检验人员是用分拣出的所有夹杂物质量与拆捆分拣的废塑料总质量比值得出整批废塑料中夹杂物的比例。因此,夹杂物比例计算公式的含义不清楚,并且公式中每个字母代表的意思也不明确,容易引起不同的检验人员对同一批废塑料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的现象。

3.2.4 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

在《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第12 部分中涉及到废塑料的内容,具体废物名称为: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而在废塑料标准第4.6 条指出在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诸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等夹杂物的混入,而没有明确包括《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涉及的废塑料,在实际现场检验过程中,进口废塑料中经常夹带《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涉及的废塑料,有些检验人员将其作为应限制的其他夹杂物,而有些检验人员不将其作为应限制的其他夹杂物,这样同一企业在同一口岸分批进口相同品性的废塑料,在不同的检验人员检验时,可能出现有时能进口有时却不能进口的情况,也可能出现相同品性的废塑料在有些口岸能进口在有些口岸却不能进口的情况,这将导致进口废塑料秩序的混乱。

4 解决对策

(1)加强培训和信息沟通

定期组织对口岸检验、监管废塑料人员的业务培训,解读检验规程,统一对废塑料检验的认识,以及检验的基本方法、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检验报告的编写。同时也加强各检验部门在进口废塑料检验方面的信息沟通,力争各口岸检验力度相同,维持废塑料进口秩序。

(2)修订废塑料标准和检验规程

废塑料标准于2006年实施,检验规程于2007年实施,历时均已7年有余,根据我国目前对废塑料的利用技术和现状,以及进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应该对废塑料标准和检验规程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合我国现状,更有利于废塑料的检验,保护我国环境。建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中应明确包括《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所涉及的废塑料;2)对进口废塑料清洁程度采取定量化的合格评定方法;3)明确夹杂物比例计算公式的含义,以及公式中每个字母代表的含义;4)明确在同一批废塑料检验过程中,当存在有些拆捆分拣的废塑料夹杂物比例超过废塑料标准,而另外一些没有超过废塑料标准时,整批废塑料中的夹杂物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目前,我国每年进口大量的废塑料,废塑料检验促进对环境经济效益较高、国内短缺的废塑料资源的合理进口,而将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污染严重、低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拒之门外,既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又有力地保护了我国环境利益,今后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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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36 号[EB/OL]. (2009-07-16 ). http://www. zhb. gov. cn/info/bgw/bgg/200907/t20090716_156257. 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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