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律心态的不良表现及调试

2015-07-18 01:35尤杰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1期
关键词:调和心态法治

尤杰

牡丹江市委党校

社会法律心态的不良表现及调试

尤杰

牡丹江市委党校

社会法律心态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潜在的价值,既能够作用于个体当前的行为选择,也能够作用于长远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社会心理基础。面对当前社会法律心态中存在诸多负面倾向,要多管齐下进行扭转。

社会法律心态;法治建设;法律文化

近年来,因暴力极端事件频发,社会心态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心态是相对模糊的概念,却影响着每个人自主的行为。而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由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社会类别中的社会共识、各类需求满足与否的感受和社会情绪,以及社会价值取向共同构成的一种社会的心境状态。这种心境状态为每个人的心理活动提供了一个宏观的社会心理背景,从而诱导、规范和调整了人们的感受、价值观和行为取向。①社会心态中关于对法律和国家法治的心境状态,就是社会法律心态。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②综合以上两个概念,笔者认为社会法律心态是社会心态中对于法的制定、实施、法的原则,公民对守法、司法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的心境状态的总和。它是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的法律文化在社会公众中的心理投射。这种心理因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潜在的价值,既能够作用于个体当前的行为选择,也能够作用于长远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社会心理基础。社会法律心态比法律文化和社会心态的外延要小。

一、当前社会法律心态中存在的负面倾向的典型表现

(一)调和性心态的过度使用

调和性心态存在于我国古代传统法律心态之中,调和性心态是指将争讼利益的主体用非确定方式进行模糊性处理,在“非此非彼”的相互妥协和让步中求得争讼各方关系的基本稳定,以维持整体的利益和统一体的团结。③不仅在诉讼环节,在执法以及在处理上访特别是缠访问题时也都很大程度的存在着。调和性法律心态在定纷止争、息诉罢访中的确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过度使用反而容易激起更多的以谋取更多利益为目的的纠纷。当前的信访不信法问题,缠访案件越来越多等问题就是调和性心态泛滥后果的直观体现。个案调和性心态的过度使用,最终损害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法律的权威性在一次次“下不为例”、“避免闹大”的调和心态中逐渐变形。

(二)违法成本过低,违法的侥幸心理

无论是中国式过马路,还是广场舞大妈们与执法人员的对峙,在当前社会“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很大程度的存在着。执法者也在这种氛围中面对群体违法事件逐渐习惯于无能为力,这又在某种程度上助长更多观望的人们选择从众的违法行为。多数的选择成了了自己选择正当性的理由和心理支撑。

(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漠视心态

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依靠司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就能建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实生活中律师的取证难,证人的出庭率低,一些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法定的要式形式,不能成为司法意义上的证据,很多部门也不给出具。小区监控录像有时尚需公安民警依靠个人关系才能调取,这为公民诉讼、相关部门办案的都设置了重重障碍,也为“潜规则”留下了可以运作的空间。

二、塑造健康社会法律心态的路径

面对当前社会法律心态中存在的诸多负面倾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健康社会法律心态的塑造:

(一)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健康社会法律心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二十四个字的深刻内涵以及全社会对它的认同和学习热情让笔者看到了法治精神更快融入民族血液的希望。各个层面的价值并不是每一方面都与法治精神直接相关,但是他们都是使法治在中国根深叶茂的肥厚土壤。以价值观塑造入手,强化公民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彰显法治价值,逐渐摒弃冷漠心态。

(二)通过常态化严格执法强化公众的公平感受

宗教通过教义和仪式,塑造一套新的逻辑体系、因果关系,使信众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在获得一种内心的安宁,而法律通过民主化、科学化的立法与司法、执法过程,使社会公众建立一种有关公平感的精神链接,比如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对应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公平的,而且违法犯罪的人都受到了应有法律的制裁,社会公众内心的公平感的价值需求就会得到满足,对司法公平的意识就会得到强化。当前执法水平、执法的覆盖面上仍需提高,不能使广大的社会公众知道的法律知识越多,发现与现实的差距越大。法律心态就会体现为失望、逃离,越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越不愿意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案件的破案率和准确率、出警率,通过常态化执法形成高压态势,树立法治权威,增强法律信任,塑造公民内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感,建立不法行为必受制裁的因果链接,这对执法力量与执法设备、执法者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加强立法的科学性,明确法律后果预期

当前很多立法虽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但是在立法技术上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责任主体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仍有待提高。在立法过程中少一些倡导性的条款,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倡导性的条款只具有宣示的作用,等同于遵守与不遵守实际效果差别不大,倡导性条款内容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政策奖励等方式宣扬和倡导,不宜通过立法的方式。特别是义务性规则,宽泛的规定只会损害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性。

(四)避免调和性法律心态的扩大化使用

客观看待信访案件,避免调和性心态扩大化,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解决信访问题,对于以获得超标准利益为目的的诉求坚决不予支持。随着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故意歪曲事实而且情节严重的上访人员,一经查实其行为如果尚未违反法律也可以考虑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引导当前不良的法律心态的扭转。

注释:

①杨宜音:《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版,第2页

②韩柏泉:《正确认识中国的法律文化现代化》,载《学术界》第87期,2001年2月,第193页

③何自荣:《传统法律心态问题研究》,载《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第9卷,第2期,2008年4月,第220页

[1]王俊秀.杨宜音,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4)[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0

[2]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主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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