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界定之我见

2015-07-17 07:21曾安洪
中国经贸 2015年9期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

【摘 要】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下,关于提供劳务的征税因具体劳务的不同而分别涉及征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而现行税法出现两种境内提供劳务的判定标准。文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入手,分析境内提供劳务的界定标准及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境内;应税劳务;营业税;增值税

一、现行相关税收规定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关于涉税劳务因劳务的性质不同而分别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是针对在境内提供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等生产性劳务征收。其中,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所谓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即是以劳务发生地点是否在境内为标准确定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发生在境内的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不管劳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是谁、在哪儿,也不论劳务费如何结算。

营业税则是针对在境内提供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除了增值税劳务以外的非生产性劳务征收。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所谓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只要劳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即属于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劳务而应该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劳务发生的地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面的叙述,现行税收法规对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判定存在以下不足:

1.现行税收法规对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界定标准不统一

营业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是按照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境内为标准,而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则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点是否在境内为标准。这就出现不仅不同税种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不同,而且同样都是缴纳增值税,不同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判断标准也不同,给人感觉很混乱。

对于那些兼营上述不同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而言,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执行?如果分别不同的劳务按照不同的标准执行,那么就可能出现同一纳税主体提供的不同劳务按照上述不同的标准判断有的应纳税有的不纳税的不合理状况。

2.就以劳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为判定是否应该纳税标准时,如何判定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如何解决涉及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征税问题是主要的难点。

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既难以让税法得到全面的执行,影响其公信力,也有损国家主权利益。

三、我的建议

1.统一各税种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标准

比较可行的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来判定应税与否,即不管是谁,只要提供的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应该由劳务提供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对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征税问题。众多从事提供境外劳务的境内企业,其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外,而从2009年开始,境外提供应税劳务要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加以重新判定而征税,这使众多劳务出口企业,不堪税收重负,迫不得已搁置了已经酝酿已久的项目。如果按照劳务发生地为标准认定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可以减轻境内企业劳务出口税收成本,提高我国劳务出口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劳务出口,调整出口结构,促进出口劳务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当然,对这类劳务,我们可以通过所得税的征收以体现和维护国家主权利益。

2.明确对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判定标准

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判定标准,可以参照现行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的属地兼属人的双重标准执行。对于单位而言,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界定,以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办法,即境内单位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对于个人而言,参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界定标准,即是以在境内有无住所(习惯性居住地)和是否在境内居住为标准。这样,既避免因对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判定标准不同而引发的争议,同时也使各税种的口径标准统一,简便易操作。

综上所述,统一明确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内应税劳务的界定标准,既可解决不同税种标准不一带来的操作上的困难,也使整个税收制度和体系整齐划一,体现法律的严谨,确保其公信力。当然,研究仍有不足和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些只是笔者个人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14年CPA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2008.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2008.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2号),2008.12.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通知(财税字(2013)106号),2013.12.

作者简介:

曾安洪(1972-),女,四川师范大学数学与软件科学学院会计系,硕士,方向:财务管理与税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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