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X区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调查报告

2015-07-17 16:07郭陈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解决措施存在问题

郭陈

[摘要]土地征收的重点是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因征地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引起农民的不满。这些不能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带来了很多问题,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使征地补偿制度能够促进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笔者利用暑假时间对青岛市黄岛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89-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42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一、青岛市黄岛区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征地机关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征收权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并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我国对于应该给予被征地者多少补偿、依据标准、补偿金如何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等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各地补偿不一,土地补偿标准较混乱,引起各种不必要的麻烦。通过调研,青岛市黄岛区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依据不足。该市土地征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山东省土地管理办法》、《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专门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在我国是不存在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规定通过单行的法律进行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差异大,且缺乏稳定性。这样导致各个补偿规定间很容易产生矛盾,有时甚至出现互相排斥,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预见性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对补偿标准的规定很不清晰,可操作性较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大,从而导致行政机关更容易滥用土地征收权,因征地而导致的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加大。

第二,补偿标准不合理。该区土地征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农地的年产值计算的,而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我国土地补偿无法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没有考虑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升值潜力。该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根据被征土地的地段、原用途等,确定为不同的补偿标准,市内最高为每亩217000元,最低为每亩为180000元;平度市最低,其最高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0元,最低为每亩38000元;而该区的征地补偿费最高为每亩60000元,最低为每亩48000元。

第三,补偿范围偏小。该区征用耕地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按照什么标准计算不清楚;安置补助费标准也是不清;青苗补偿费,因为是在农民收割完庄稼后征收,所以未支付,但是支付了10000元买断费。该市给予农民的补偿仅仅包括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只是部分损失的补偿,远远无法与市场价值相比,对因征地造成的间接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农民的精神伤害、残余地和相邻土地因不能继续耕种等造成的损失等都没有给予补偿。比如,假如某个地块只是对部分土地进行征收,那么就会影响剩余的土地价值,不得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可能污染周边的土地,危害承包剩余土地的农民的利益,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第四,分配比例和安置方式不恰当。补偿金应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作为对其失去土地产权的补偿,但是实践中乡镇政府乃至县一级政府参与到分配当中,且在其中处于优势地位。据了解,农民仅享受土地征收收益5%-10%,村集体享受25%-30%,60%-70%被县、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拿走。被征地农民只是获得一小部分的补偿金,对于其他补偿金的去向并不知情。而且补偿方式单一即货币补偿,由于自身的原因,农民无法有效支配该补偿金,往往是不到几年就花光了,使生活陷入困顿。

第五,缺乏征地知情权。在这一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由村集体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事宜,只告知被征地农民赔偿金额,其他的事项,例如为什么要征收该土地、征收后用来干什么、征收的补偿标准等等,都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说明。该区的某村,一亩地的补偿金是66000元,对于其是怎样计算的,被征地农民根本就不知情,附近村子的补偿也不一样,有60000元的,也有70000元的,同样除了知道每亩补偿价格外其他征地事宜一概不知道。该区某村村委会在发放补偿金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确定给农户的补偿金和留在村委会的补偿金数额,农户并没有参与权,只是被告知自己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对于这个分配比例是如何计算的,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参与讨论的权利,被置于土地征收程序之外,他们能做的就是签字后把土地交出去,领取较少的补偿金,无法获知土地征收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无法获得保障。

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议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作为一个较敏感的问题,是我们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关键。针对该区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宪法化。虽然中国没有明确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宪法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目前的补偿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失地者的今后生活需要,既不满足全额补偿的规定,也不满足相当补偿的需要,土地的市场价值并未被考虑在内。因此,必须通过宪法来明确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完全补偿。

第二,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标准化。首先,听证为征收的必经程序。我国目前并没有将听证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必要程序,致使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因缺乏相关知识而没有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更不会主动去听证,从而侵犯公民合法土地权益的事件时常发生。其次,建立协商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就补偿款等跟他们有切身利益的问题与用地方进行谈判,补偿款等直接由开发商交给农户,而不是由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组织来做代表。除此之外,还应当将补偿程序、补偿异议的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市场化。提高补偿的标准,发挥市场定价的功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不妨依据土地所处的区域、面积等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通过对被征地的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分析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等级,参考市场价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第四,土地征收补偿主体明晰化。我国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征收的参与权。因为土地产权的不确定性,因此土地补偿费被上游拦截、挪用、贪污的现象非常严重,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土地补偿费非常的低,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活。因此,国家必须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收益主体,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获得补偿款。

第五,土地补偿方式多样化。我国通常是用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而仅货币补偿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来说是杯水车薪。被征地农民的素质比较低,理财能力较差,获得的补偿费不能被很好地利用,没几年就花光了补偿费,而他们又没有其他的保障,生活陷入贫困。因此,必须要改变仅用货币的补偿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分红安置等安置方式,保障其生产、生活、子女教育等发展权。

第六,保障农民知情权。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将有关征收补偿的问题及时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于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及时的反馈。在确定征收补偿额时要将补偿标准告知被征收者,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广大农民参与到土地征收补偿中来,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

参考文献:

[1]李集合.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56。

[2]孙祥和.美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法律的变迁——建国后至新政[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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