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风影案引起的后续故事是小说《儒林外史》第四十五回重点叙述的情节,从风影案及其后续故事中,我们可以了解它所反映出的家族伦理及法律意识,并且认识到它在小说叙述中的作用。
关键词:《儒林外史》;风影案;家族伦理;法律意识;作用
《儒林外史》摹写了形形色色的儒林人士,既有高尚磊落之士,亦有平庸卑劣之属。其中五河县余特、余持兄弟是作家所描摹的正面人物中的最后一批。第四十五回围绕余氏兄弟共叙述了两段故事:平息风影案、葬双亲尽孝。风影案是很重要的一个情节,在头一回虽只用几句话简单交待缘起,但到此回却用去一半笔墨展开故事。故事经过并不复杂:余特到无为州打抽丰,替牵连人命案的风影向知州说了情,分得一笔赃款预备埋葬父母。不料事发,余特被通缉,凑巧的是捕人关文上将余特误写为余持。余持将错就错,瞒下哥哥行踪,一力承担,利用官府的失误几经巧辩,终于平息此事。对这一事件,本文将从它所反映出的文人家族伦理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它在小说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
讲求“礼”的儒家一向重视家族伦理,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而作者就是在这个层面对余氏兄弟加以褒奖的。一出场余特就因汤大公子一个满是傲慢口气且不伦不类的“同学晚弟”帖子回绝了镇台的聘请,余特重礼法、不阿权贵的形象就一下子竖立起来。这样的人物,作者却把他安排在势利熏心的五河县。五河风俗如何庸俗,正反衬出余家兄弟的品行如何高洁。余氏兄弟及虞华轩在一县中算是鹤立鸡群式的人物了。唐二棒椎“门年愚侄”的说法丢了天属之亲,余特就“恼得像红虫”,“世世也不愿听”这种有悖伦理的话,可见余特不愧是伦理道德忠实的维护者。风影案就是在这样的一对兄弟身上发生的。它可以作为他们孝悌的一个例证。
首先,余特之所以替人说情,是出于“孝道”所需,是为得钱葬父母。为强调这一点,故事里还特意提及余特对时下只求“发富发贵子孙”的堪舆风水的否定,以及不怕倒运,失火后慎重安葬父母灵柩的事。所以从源头来讲“说人情”也是事出有因。
其次,余持为兄解难也正诠释了“悌”的含义。风影案的缘起,文中只用几句话交代。知州准许余特说一个情,余特欢喜,会了风影,替他说过,兑了银子收拾回家,整个不过一百六十多个字,到下文却引出轩然大波,占去了半回文字。这半回文字又主要叙述余持如何应对官府、应对旁人闲言,从中周旋,替兄挡难。长篇幅的叙述也是强调的一种手段。强调的正是兄弟情义,第四十四回末结语——“弟兄相助,真耽式好之情;朋友交推,又见同声之谊”,从这一句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对余持救兄是持肯定态度的。余氏兄弟在全书所描绘的兄弟(娄氏、严氏、王氏、杜氏)当中性格品行最为接近,互相也最为友爱。后来余特选为徽州府训导,境况一转好就邀弟弟一同到任,全不以花费为意,只求兄弟共处,可见兄弟情笃。
二
整部小说涉及衙门执法处不多,一是潘三“把持官府,包揽词讼”,二是向知县审三件小案,三是风影案,再是沈琼枝案,最后是假中书案。其中风影案和假中书案是书中重点叙述的两处。此处就风影案探讨当时的士人的法律意思。
余持替哥哥隐瞒罪行,这在今天看来是有悖法律和正直人格的。但在古代儒家文化里,子为父隐、弟为兄隐是被允许的,甚至提倡。《论语·子路》中就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话,并且认为正直的人就应该这样做。《孟子》也提及舜破坏执法,负瞽瞍而逃。在这种儒家理念影响下产生的历朝法律也有类似条款。《大明律·名例律》就针对这种情况设“亲属相为容隐”一条:“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可见除了谋反罪不可赦,其他罪过都可容隐,当然也有个关系亲疏的控制范围。又《大明律讲解·刑律·捕亡》下“知情藏匿罪人”条讲解为“亲属有罪非谋叛以上者并听相为容隐,所以笃伦理厚风化也”。这里恰恰说明律法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清承明制,清朝法律亦是如此规定。所以结合当时法律背景来看,余持为兄容隐根本算不上犯罪,反而还是个“笃伦理”的榜样。这正是当时的法律意识。
我国古代社会虽有法治但人治还是占有主要地位。主要的执法者——各级官员又出身科举,只会读经看史、吟诗作对,对律例多不精通,并且多还耻于研习,甚至以办公为俗务。如向知县审理三件案子,草草了结,全无半点耐心。明是庸医误杀病人,却仅凭他几句“医家有割股之心”的话打发掉了。又如蘧景玉讥诮王惠,分明以自豪的口吻提到“吟诗声、下棋声、唱曲声”,以之为雅事,那么公务就是俗事。这正反映出文人官吏不屑躬身政务的心态。正是官员的疏懒才产生了如潘三辈的胥吏书办掌控衙门执法,以牟私利。才有法外人情的出现,余持才能钻官府疏漏的空子,轻而易举的替兄弟把罪过洗的干干净净。余特余持的行为有着它的时代背景。
三
余持为兄容隐在当时算不得不正直的行为,但其兄“说人情”的性质在当时也颇值得商榷。这是人命案,余特作为恺悌君子竟欣然接受,多少有些不妥。余特无为州之行,本为打秋风。打秋风这一行径历来受人指摘,有些混吃混喝的意味。像张静斋之流就深令汤知县厌恶。余特品行尚好,偶尔打个秋风寻找救济,且知州是旧交,也还说得过去,但是“说人情”就极讲不通了。但纵观整回,由于该书一贯的冷静叙述,很少对人物做直接评价,作者对余特说人情的态度也就不甚明了。但我们仍可以从他对其他人物类似行为的褒贬意向中隐约察觉。在安东县“撞木钟”(即暗中揽说人情)的是停妻再娶的欺世盗名之徒牛浦郎。另第二十五回写到鲍文卿身为贱民(戏子),因救过向知府而受到知府礼遇。往安庆途中,有书办请他向知府说个人情,鲍文卿义正言辞的拒绝了,认为那是“丧阴德”,“坏老爷名声”甚至害了自己身家性命的事。投奔知府一年多,他不曾说过“半个字的人情”,并赢得知府称赞,说他“虽生意是贱行,倒颇多君子之行”。鲍文卿对“说人情”的态度其实就是作者的态度。可见作者对这种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余特既是儒林中人,极重名节,怎反不如身处贱业的鲍文卿?花费如此多的笔墨来写这件事及引发的波澜,恐怕也不是简单的为颂扬兄弟情谊而设。似乎也含有某种贬义。
余特出场时已接近小说尾声,一个在浇薄世风中特立独行的人居然私和人命,是否暗含儒林风气江河日下呢?余氏之后作者又花去三回笔墨叙写了另一间大案——假中书案。万里本是秀才,却冒名中书,依律惩治是很严重的,但经凤四爷一番斡旋,不仅化险为夷,免去了牢狱之灾,而且弄假成真,稳坐中书之职。可谓咄咄怪事!这两案就性质来说都较为恶劣,案犯又都是口念诗曰子云称仁道义的读书人,中间又都有欺瞒伪造,结局也都不了了之或是纵曲枉直。万里是慕利贪荣之辈,品行上自然不能与余特相提并论,但作者却安排同样的结局,这也蕴含着某种意图。二事列于书末,作者虽不加评论,但褒贬之意却明显。如细读此回,我们还可以发现皮里阳秋之处,知州许余特说个人情,余特是“欢喜”的,当他知道是人命案时也没有丝毫犹豫。作者又借余持妻舅口评价“这分明是大爷做事……不如老老实实具个呈子”,可见这件事在人看来到底不够光彩。可知作者安排这一事件于书末,意在哀叹儒林风气陵迟,每下愈况。从四十二回“公子妓院说科场”开始,作者描绘的就已是沉沦腐化的儒林,在这群人中,唯独余氏兄弟及虞华轩算得上正派人物,但余特仍有不堪之举,这或者也说明了作家对儒林风气败落的无可奈何!
结语:风影案不仅衬托出余氏兄弟情谊笃厚,也反映出当时人与今天不同的法律意识,它更是一种隐性安排,暗示了儒林的步步衰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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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敏华,陕西扶风人,硕士,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