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申报主体,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3.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