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斌
摘 要:餐饮趸船作为群众娱乐消费的水上特殊场所,其水上交通安全问题、环保问题和岸线资源综合利用等问题日益凸显,它的存在究竟是一道亮丽的水上风景线还是水上安全环保风险的根源?如何科学、规范管理餐饮趸船、餐饮趸船的未来将何去何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尝试以重庆市为例,浅谈餐饮趸船规范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供政府部门及企业经营人决策参考。
关键词:餐馆趸船 行业管理 污染 岸线资源
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无行业专项立法规范
餐饮趸船管理涉及商业经营、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等多个环节和主体,管理内容和要求相对复杂。但回顾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任何针对餐饮趸船管理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但从日常管理实际,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2、防污染压力与日俱增
在依山傍水的城市,穿城而过的河流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船舶从事水上客货运输,必然将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主要分为三类,即废物(含垃圾和废油等)、废水和废气。而从目前船舶污染的严重程度看,废物和废水对水安全的影响最大。从现行各项管理规定看,船舶餐厨、生活垃圾和废油等是绝不允许入江入海,其执行情况也相对较好,相比而言船舶生活污水的现状令人堪忧。
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规则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提供了两种可选模式,一是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即将全船生活污水通过专用的处理装置处理后再达标排放,二是在当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安装船舶污水收集装置,经当地统一收集后集中转岸处理。
然而,从现状看,因船舶动态运行无法实现24小时“无缝”监管,企业片面追求利润,重效益、轻环保,管理部门在收集船舶违反防污染规定的证据时存在困难,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仍有显现。同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成本较高,一旦中途停止运行,装置重新运行的周期较长,显而易见,第一种模式中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基本形同虚设,船舶违规直排污水的现象屡禁不止。第二种模式提供了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的选择,即全部转岸处理,对水体不造成污染。但这种模式对当地环保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能力要求较高,经济成本投入巨大,据了解,目前国内仅上海等发达城市采取了该种管理模式。
3、无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交通运输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只对运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提出了要求,餐饮趸船作为趸船的一类,不适用该部颁规章。但从管理实际看,餐饮趸船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为突出,特别是洪水和枯水季节趸船需根据水位变化频繁调整系泊方式和位置,加上自身并无动力,调节过程中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较高。个别趸船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在保证餐饮服务人员的基础上,只聘任1名专职趸船值守人员,这类船舶往往在遭遇大型洪峰时无法从容应对,极易发生事故险情,保证趸船安全运行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急需明确。
4、老旧趸船占用岸线资源
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仅明确了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年限和相关要求,而对于老旧的趸船,特别是餐饮趸船,行业内无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造成一些企业将老旧的趸船闲置在江边,既占用了有限的岸线资源,也不利于城市的形象。
规范管理工作思路
1、理清管理法规,把权力关进“笼子”
经过系统分析整理餐饮趸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规划管理等相关思路,进一步清理了餐饮趸船规范管理相关的职责和程序。
1.1职责分工
交通、港口、海事、航道、船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属地负责、规划控制、分级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餐饮趸船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一是交通部门对餐饮趸船设置实行规划管理,按审批权限负责停靠餐饮趸船码头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并负责辖区餐饮趸船停泊码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是港口部门负责餐饮趸船停靠码头设施经营人的港口经营许可管理;三是航道部门负责拟设餐饮趸船的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四是海事部门负责办理餐饮趸船所有权登记,组织开展设置餐饮趸船的通航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时),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负责餐饮趸船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五是船检部门负责新(改)建餐饮趸船的图纸审查、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六是港航、海事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码头、餐饮趸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1.2工作程序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拟设置餐饮趸船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就设置餐饮趸船对航道的影响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航道部门组织审查。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依据航运、港口发展规划等分析项目选址、航道条件、技术要求的可行性及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经航道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对拟设趸船的主尺度和配套系(锚)泊设施及航区有明确要求。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通过后,项目业主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机构申请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海事部门就项目对航行安全及防污染的影响情况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新建码头设置餐饮趸船的,项目业主应按照港口岸线审批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餐饮趸船停靠码头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租用其他港口经营人码头设施的除外)。
码头设施审查。设置餐饮趸船需建设码头设施的,项目业主在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港口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水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码头设施设计,并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组织有水工建设资质的单位建设施工。工程完工后,向原设计批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船舶图纸审查。需新(改)建餐饮趸船的项目,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船舶新(改)建设计,并将船舶图纸报送船检机构审查。新建码头设置餐饮趸船的,在报送船舶图纸审查时,应提交有效的码头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租用现有码头的,应提交有效的航道部门审查意见和海事部门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决定。endprint
船舶检验。新(改)建的餐饮趸船,项目业主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以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对异地迁入的餐饮趸船,迁移前还应向迁入地船检机构申请转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迁入。
船舶登记。餐饮趸船建成后应按要求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核发《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垃圾记录簿》等,并配备持有海事部门签发《船员服务簿》的合格船员。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餐饮趸船设置定位前,项目业主应编制趸船设置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由海事部门组织审查,并发布航行通告,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餐饮趸船停靠码头前,码头经营人应向所在地港航机构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原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新增或调整为餐饮趸船靠泊服务功能,应符合港口规划或所在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并就增加或调整的餐饮趸船靠泊服务项目向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航道部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意见和海事部门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决定。
餐饮经营许可。餐饮趸船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商、食药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许可。
2、推进船舶污水“零排放”,保证居民用水安全
从上海等地船舶防污染管理先进经验看,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非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莫属,同时加强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监管力度,强化联动执法,保障水环境安全。
参照上海模式,依托国有环卫企业,健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转运机制。一是鉴于国有环卫企业对于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后期处置的综合能力,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国有环卫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该类企业配置满足当地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的先进装备,配备相应的水上环卫队伍。特别应加强专业的污水收集船、废油回收船和垃圾回收船的建设配备,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岸基配套设施,以便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及时得到上岸有效处置。
二是考虑航运市场不景气因素,国家或地方政府可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推进船舶安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即污水柜或污水舱,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储存,配备标准通岸接口,为集中上岸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置机制。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要求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政策。可在辖区内合理设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点,海事部门对到港船舶(含在港趸船)实行严格的“船舶排污口铅封”和监管执法机制,船方可自由选择自行前往污水收集点交付污水,也可联系环卫部门“上门服务”,在收取船方一定的污水收集处理费用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适当补贴环卫企业,降低防污成本,推进“零排放”工作有序开展。
3、创新趸船管理思路,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建议国家明确趸船最低安全配员,特别针对餐饮趸船人员密集、体量庞大的突出特点,适当增配餐饮趸船的配员标准,保证趸船安全系泊,降低事故风险。
二是建议国家进一步健全老旧趸船淘汰机制,明确老旧趸船的强制报废年限,参照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拆解补贴政策,鼓励老旧趸船拆解报废,降低安全隐患滋生的风险,保护好宝贵的岸线资源。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