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苹
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的人道主义刑法理念在我国的充分体现,是提高我国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继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虽然社区矫正已经试行多年,但是受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刑主义思想一直存在,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首先,广大民众基本认为,只要是犯罪就要被判刑和监禁,社区矫正是对犯罪的放纵。其次,对于广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存在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是在重刑主义的影响下,重管束、轻教育,从而使社区矫正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另一种思想是过于宽容,甚至放纵社区服刑人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当严不严、一味放宽的现象。再次,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讲,没有真正领会社区矫正的意义,认为只要不是坐牢就是没事了,就安然无恙了,从而造成不重视甚至漠视社区矫正的局面。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刑罚观念也已经从重刑主义向重教育的方向发展,相应的社区矫正也应本着这样一种理念发展。所以,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在当今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从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为被矫正者提供一个宽容和谐的矫正环境。对于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要把人本主义思想贯穿到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在注重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的同时,还要立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需求对其开展帮扶,使其能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到有用的知识,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良法的建立,二是这些良法要在社会中真正运行。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看,对其进行规范的还只是停留在规范性文件为主的层面,例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八)》等。由于没有统一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基层的具体工作大多还是依靠各地自己制定的相关文件,造成各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出现标准差别大、衔接不畅、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相对统一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其作为《实施办法》,法律位阶比较低,系统配套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缺乏,在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这一领域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要尽快出台以《社区矫正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还应注重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健全的机构队伍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证。从实践看,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但他们除承担社区矫正任务外,还承担着司法信访、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任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以延边州为例:截至今年5月,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在编人员267人,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287人;而全州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512人,解除社区矫正人员5971人,在册2541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同时,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素质较低,特别是心理咨询人员匮乏,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薄弱,这都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之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将持续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将会更加艰巨,迫切需要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着力加强县、乡两级专职队伍建设,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吸收先进国家社区矫正的做法,设立社区矫正官,以类似于公务员招录的程序进行招录,并且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入职前、岗位素质提升等专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自判决、裁定前的调查评估至期满解矫的法律程序,但是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不健全,导致在衔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方面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法院、监狱在法律文书送达时,不能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给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档造成了很大困难;个别法院不能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律文书交接程序,甚至将《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送达到派出所,只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到司法局,造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在建档时法律文书不健全的问题;监狱在为服刑人员办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极少做调查评估,一些服刑人员在出狱后遇到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无法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致使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数字不符,造成了一部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脱管、漏管。
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机制是顺畅有序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首先,严格落实在居住地执行原则。与公安机关人口管理工作结合,进一步确认居住地认定标准。其次,加强入矫环节的衔接。重点解决法律文书送达与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非同步性和服刑人员报到不及时问题。本地审判机关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参考机要文件交换模式,建立社区矫正联合办公制度。再次,健全针对脱管失控和在逃社区服刑人员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将被决定收监执行而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范围,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社区矫正机构协助。
审前调查起源于美国19世纪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调查报告也进行了规定。但就现有的规定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调查评估体系,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法律支撑不足。如调查主体及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被调查对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等不明确,在遇到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其次,审前调查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应该由什么机构、什么时候发起及调查评估工作的时限等都不明确。再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相关指标不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的文书形式简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完善,调查评价量化体系有待建立。
对此,应当进一步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明确调查主体及权利义务,特别是专业社区矫正评估队伍;明确被查对象法律上的义务;明确调查评估工作的时限;明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程序性规定。从实践发展看,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因此由检察阶段开始着手实施统一的调查较为恰当。同时,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系统,加强被调查对象人格及矫正环境的调查评估,并将此内容细化,统一制定规范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文书格式,为科学正确地评估奠定基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作用必将凸显。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社区矫正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