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的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