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眉
前不久,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5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启动天网行动。与去年中国警察追捕国际罪犯的猎狐行动相比,此次天网行动将更进一步。政府将协调各政府部门多管齐下打击外逃腐败官员以及帮助这些外逃腐败官员的人。
据中纪委201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500多亿美元。中国社科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裸官”在内的各种贪官等有1.8万人外逃,携带款项8000亿元。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公安部也曾推出境外缉捕专项行动,共抓获151人。而自2008年至本次“猎狐行动”启动之前,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抓回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猎狐行动”抓获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数量至少已达335人,其中至少有154名投案自首人员。4个月的战果,相当于去年的2倍多;占过去5年的近一半。
这些犯罪嫌疑人拿着不义之财在国外逍遥自在,当然会引起公众不满,并质疑司法部门是否尽到全力。其实引渡犯罪嫌疑人回国,是个大难题,究竟难在哪里,且听分解。
引渡贪官回国,究竟难在哪里?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明白一个事情:引渡是怎么回事?简单地说,某人在甲国犯了法,然后跑到乙国去呆着;甲国司法机关请求乙国协助,乙国就将某人抓住并送回甲国接受审判。但是,这里就有了一个大前提:乙国凭啥要听甲国的话?或者说,你要抓捕某人,关我啥事?
二战后,国与国之间基本的外交准则是:国与国之间是平等的,一个主权国家无权强迫另一个主权国家做或不做某件事情,除非是双方已经签署了某种条约,或者都受到某个多边条约的约束。引渡显然也是要受此制约。
既然收到引渡请求的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协助,那当然就需要有协助引渡的理由。一个最基本的理由,是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互惠协助。也就是说,今天你帮我把某个犯罪嫌疑人给引渡回来,明天我遇到类似的问题也会同样帮你解决。而把这种互惠关系给固定下来,就是两国之间签订的引渡协议或条约。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达成这种共识。实际上,世界上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与其他所有国家都能达成了引渡协议或条约。
此外,各国在协商引渡协议时,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一些无关的事情,比如进出口平衡、领土争议甚至是对第三方的态度分歧。这些因素往往也会给引渡协议的谈判带来负面影响。
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都规定,对于每一个引渡申请,都必须交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才会批准实施。而在许多国家(如加拿大、美国等)的法律中,这个“法定程序”就包括了开庭审理。更麻烦的是,在其中一些国家,这个审理程序相当冗长。而程序上的拖沓,还会衍生出另一个问题:诉讼成本。如果旷日持久,必然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毕竟,引渡过程并不会给本国民众带来实际的收益,更多的只是对他国的“友情协助”,花太大力气就不值得了。
除了上述必要条件之外,引渡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着诸多消极障碍。比如欧美许多国家使用普通法系(德国是个例外),而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两者天生就存在诸多不同。我们还必须看到,一些外国民众,对我国的司法体系还抱有成见甚至是偏见,因此反对将嫌疑人引渡回中国受审。
现阶段追逃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我国目前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但也是最易受到政治影响的方式。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在没有引渡条约时,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
由于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面临政治、司法等障碍,就产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异地追诉等。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就是被加拿大遣返回国的。
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中,异地追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而劝返则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就是说服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劝返有一举多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海外追逃时,我们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根据通缉令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海外追逃为何骤然加力?
反腐正向纵深发展,高压态势令人欣慰,细心的小伙伴大概也注意到了,在追逃追赃方面,最近动作频频,力度明显加大。据了解,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此项工作有了一个归口协调的新部门。
2014年,中央专门设立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简称“追逃办”。这个新部门的成员包括反腐败、外交、警务、检务、司法、反洗钱等不同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则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
这样的顶层设计,是有明显导向的,此前之所以追逃不力,很大程度上是部门间协调不顺。要知道,将一个腐败分子从海外追回,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而近来的追逃追赃的一些大动作,都是在这个新机构的主导下进行的。
除了猎狐行动,最高检开展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已从境外成功抓捕19人;外交部则加大了对外谈判缔结司法协助类条约的力度,到去年底已完成10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工作。
追逃办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加大与国外合作,并开展个案磋商,自成立以来,它已多次召开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联络人会议。这个JLG可不得了,大家都知道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等许多外逃美国的案件,都是通过这个平台搞定的。
据悉,资产分享协定已被追逃办列为工作重点。下一步,还将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
中央紀委监察部网站也于近日开通了国际追逃追赃专栏,接受海内外关于外逃腐败分子信息的举报。除了抓紧落实这些具体问题之外,在营造外部大环境方面,政府也为海外追逃作了大量工作。
2014年11月,APEC北京会议还发布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宣布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相当于构建了亚太地区国际反腐新秩序。随后召开的G20会议通过《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提出“我们正采取行动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在多个场合多次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国际合作。
国际追逃追赃大幕已经拉开,“避罪天堂”的幻想终将破灭。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新京报》、《新民周刊》、新浪网、搜狐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