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颖
摘 要:即决判决制度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无需庭审就能对案件作出判决,这对于缓解诉讼延迟,保障迅速审判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已成为现代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文拟对即决判决制度作相关分析,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有所启发。
关键词:即决判决;虚假答辩;宣誓陈述书
一、即决判决制度概述
(一)即决判决制度的概念
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又称简易判决,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此的解释是:“即决判决是对于案件的重要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且申请方有权获得一项法律事项的判决而作出的判决……这一程序允许不经庭审而对争议作出迅速处理。”一般来说,终局裁决都需经过庭审过程方可作出,而即决判决则不需经过庭审就作出。这是因为某些案件根本不存在真正的争议,或者判决结果一目了然,此时如果任由这些案件进入庭审,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这显然有悖于司法的价值与目标。
(二)即决判决制度的功能
即决判决制度发展至今,已形成了其独特的功能与价值,下面作简要分析。
1. 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证据开示阶段会隐瞒一些重要证据,而这些证据恰好对案件定性有实质性作用,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即决判决,就会迫使隐瞒证据的当事人不得不提交该证据,即使法官拒绝即决判决申请,该证据的出示也有利于案件争点的整理,从而使得随后的正式庭审效率大大提高。
2. 防止诉权滥用
有些当事人仅仅只是为了破坏对方当事人的声誉或者是其他不正當的目的,而向法院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即决判决能及时有效地阻止这部分案件进入庭审,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另外美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例如法院在同意即决判决的同时判令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包括昂贵的律师费,这也能很好的遏制诉权的滥用。
二、即决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即决判决制度的起源
即决判决制度起源于英国。诉讼延迟一直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长期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1855年,英国国会颁布了汇票法案,初步建立了即决判决制度。这一法案最初规定即决判决的适用仅被限定在票据诉讼中,它的目的就是加快诉讼进程。①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可能为了恶意拖延诉讼而作出事实上毫无根据的答辩,即所谓的“虚假答辩”,这些答辩“使问题达到非优雅的正义,或者从表面上看就荒谬不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认为有理由认定答辩是非真实的,就可以迅速地根据宣誓议定书认定其不真实性,并根据原告的要求即刻作出判决”。②所以即决判决制度的最初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的虚假答辩进入诉讼程序,从而维护原告的利益。
(二)即决判决制度的发展
美国在引入即决判决制度初期,法院对它的适用极为严格。一方面是因为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申请方有权申请即决判决,但是只要对方当事人表示反对,使法官达到“最轻微的怀疑”,这一申请就极有可能被法官驳回。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即决判决被认为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广受争议,所以法院在即决判决的适用上显得格外谨慎。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司法实务界出现“诉讼爆炸”,此时,即决判决制度再一次引起了学者和法官的广泛关注。最为著名的便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作出的被称为“三部曲”的三个案件,即:安德森诉自由游说组织案(Anderson v.Liberty Lobby)、西洛特克斯公司诉卡特雷特案(Celotex Corp.v.Catrett,)和松下电器实业公司诉齐尼思无线电公司(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v.Zenith Radio Corp,)③。此后,联邦法院开始大量地使用即决判决审判案件,并且逐步放宽了即决判决的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和适用案件范围。
三、即决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英国关于即决判决的现行立法
20世纪90年代,在沃尔夫勋爵的领导下英国进行了民事司法改革,即著名的“沃尔夫改革”,并于1998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极大地扩大了即决判决的适用。
首先,扩大了即决判决程序的启动主体。新规则突破以往限制,规定除了原告和被告可以申请即决判决,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即决判决。
其次,即决判决的适用标准更加宽松。该规则第24.2条规定只要案件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法院就可作出即决判决:(1)诉讼请求人就诉讼请求或争点没有真正的胜诉希望,或者被告针对诉讼请求或争点的答辩没有真正的胜诉希望;(2)没有必须对案件或争点进行开庭审理的其他理由。
最后,即决判决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该规则第24.3条规定,法院在任何类型的诉讼中都可以作出即决判决,以下案件除外:(1)对承租人、抵押人或者在租赁期满后占有权仍受《1977租赁法》第34条或《1988住宅法》第35条保护的占有人提起的诉讼、(2)对物的海事诉讼、(3)有争议的遗嘱认证诉讼。④
(二)美国关于即决判决的现行立法
美国的即决判决制度主要规定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
首先,该规则第56条(a)款规定了申请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即决判决的动议(motion),除此之外,法院也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即决判决。在这点上,英国和美国似乎达成了共识。
其次,第56条(b)款规定了申请时间。原告可以在诉讼开始之日起满20天之后申请即决判决,而被告则可以在任何时间申请。但是如果法院已经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那么就需要在庭审10日前提出申请,因为即决判决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审前结案程序。
最后,关于即决判决适用标准,该规则第56条(c)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要通过提供诉答文书、对质询书的答复、宣誓陈述书和自认等材料等来证明关于案件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不存在真正争点(genuine issue),且申请人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那么法院就应当作出即决判决。”据此,即决判决的适用标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有关案件的重要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2)申请人有权获得一项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重要事实”应当是指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主要事实,而非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
四、总结
自十八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而其中一项改革——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更是受到了广泛关注。有数据表明,自今年5月份全国实行登记立案制度以来,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数据都呈井喷式增长,这些案件中必定有许多缺乏实质争议的案件。如何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经过上述对即决判决制度的相关分析,笔者认为即决判决制度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解决之道。(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大学)
注解:
① L.Ritter & E.Magnuson,The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and Its Extension to All Classes of Actions,21 Marquette Law Review.34(1936).
② 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77卷(1986年)。
④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1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