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辉 韩巨波 曹勇 姚为民
【摘 要】本课题围绕推进区域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问题,从科技与金融政策引导、保障机制、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模式、平台建设、风险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适合区域性的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近期和中长期对策,并建议重点关注“梯形融资模式”、IPO注册制和三板市场在区域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科技;金融;融合
一、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研究背景
(一)研究的目的意义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创新驱动”作为新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动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要技科学术创新和金融创新“双轮驱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经济发展要靠科学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共同驱动。当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科技型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需要通过科学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构建与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实现区域性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二)科技金融定义
目前并未统一,最权威的定义是原四川大学副校长赵昌文在《科技金融》一书中的表述,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外科技金融发展情况
科技创新会遇到资金筹措、资源整合、项目遴选、信息甄别等诸多方面的难题。为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创新环境,尤其是金融环境。美国经济学家ZviBodie和Robert C. Merton从“金融系统的功能观点”提出,金融系统具有筹资融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择优筛选、信息处理、代理监控等诸多方面的比较优势。科技金融是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发展而开展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在科技金融研究方面,美国、以色列、日本以及欧洲主要发达国家起步较早,提出了很多创新模式。
国内外学者对科技金融的研究侧重于从企业的角度分析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这些研究对于我们客观认识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纵观以上关于科技金融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多数研究以间接提及为主,专门研究的较少;
二是多数研究以局部研究为主,系统研究的较少;
三是多数研究以简要叙述为主,深入研究的较少。
二、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问题研究内容
(一)科技与金融融合政策引导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市场上的每一主体由于自身的原因和掌握的信息不完全、不充分。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运行模式无法促成主体之间实现“帕累托最优”。
特别是在科技金融领域,处于高科技创新的企业主体,对技术产品的未来所期待的价值,与不了解高新技术发展和特点金融机构所了解的信息肯定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此一来,需要资金投入的高科技企业一方很难获得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的信任,合作也就无法达成或只限于试探性地合作,结果往往不利于实现双方的意愿。
所以需要一种力量来代表市场所不能代表的利益,引导市场体系的运行去实现自身所不能实现的目标。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就落在政府肩上。政府要保證所采取的手段、机制长效、稳定,需将分散、灵活的相关政策、通知、讲话等制度化、正式化,为政府相关部门、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执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支持科技发展有正式的制度指引和可供操作的机制模式。
(二)科技与金融融合保障机制
目前,科技金融融合面临很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如担保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缺失、金融创新机制不足,导致科技金融共同发展的保障机制不足。
为此,预计国家层面上会在出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条例》、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部门联动机制、金融制度创新、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科技金融发展保障机制的建设,才能使科技和金融融合真正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供有效的支撑。
从区域性科技和金融融合角度,建议我们地方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层面上科技金融发展保障机制的推进工作,及时做好政策配套和落实工作,以促进本地区科技和金融融合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科技与金融融合服务机构建设,不同的部门常设立不同的科技与金融融合服务机构,如在科技部门,科技金融融合工作一般放在生产力促进中心,属于科技服务业范畴;在高新区,一般管委会下设机构中兼有科技金融的管理、服务职能,近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机构提供科技金融服务时有机构融合趋势,即一般由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此项职能;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可作为商业银行的业务一部分,也可成立科技支行,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未来不但要推进区域内各个部门科技与金融融合服务机构的建设,还要推进区域内各个部门科技与金融融合服务机构之间的融合,为区域内企业提供更好的科技金融融合方面的服务。
(四)科技与金融融合平台建设
为了加快整合和集聚科技服务资源,建设一个公益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强化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及中介服务各项功能,促进科技服务业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发展。
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以区域经济为基础,由政府引导组建的包括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行业协会、科技园区以及专业投融资中介机构组成的集合体,为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风险投资(VC)、贷款担保、引进战略投资者(PE)、上市融资等系列化的专业融资服务,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区域内科技与金融的有效融合,最终推动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五)科技与金融融合服务模式
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贷款、金融租赁、企业信用评级、IPO策划与辅导、财务性(战略性)投资、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同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业务项目的培训、咨询和代理服务,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全方位的专业化、一体化、高端化的科技金融中介、咨询服务,助力科技腾飞。
(六)科技与金融融合与风险投资
1、政府资金方面,一般分三类,第一类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以及组建创投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二类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通过风险补偿和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等方式鼓励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第三类是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方式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2、社会资金方面,要提高社会存量和增量资本的利用效率。因此,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构建要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打破资源分散、封闭和垄断的状况,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理顺各种关系;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协作共享的激励机制和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的有效机制。
建议在区域内引入科技型企业梯形融资模式”。按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不同成长阶段所对应的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纽带功能,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形融资模式”,以便有效地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3、建议重视IPO注册制度、新三板市场扩容:
(1)所谓IPO注册制,是相对于审批制、核准制来说的。一般来说,IPO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不对拟上市公司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做任何限制。哪怕是大熊市,企业愿意发行也没有问题,只要在市场上能卖出去就行。
(2)新三板市场扩容。“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如治理更加规范、有一定的广告效应、带来财富效益、可以流通套现、成本较低、新三板挂牌速度快、定向融资等。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而且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笔者认为:IPO注册制度、新三板市场扩容将给区域内科技与金融融合工作到来新的机遇和突破性的发展,是近期技与金融融合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关于区域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区域性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是一个地区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支撑,需要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尽快建立本区域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体系。
区域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近期对策建议是相关政策制定,并做好IPO注册制度、新三板市场扩容的对接工作;中长期对策建议是加快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对接资本市场,形成区域性完善的科技金融融合综合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辜胜阻经济升级要让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全国科技金融发展研讨会[C]武汉2014.5.28
[2]科技金融百度百科
[3]游达明朱桂菊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构建及运行模式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1年01期
[4]周昌发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J]《中国软科学》2011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