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莲
近日,笔者参与了几个县(区)烟草专卖局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发现个别县(区)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打假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任其发展,将严重影响烟草专卖队伍建设,影响《烟草专卖法》的贯彻实施。有介于此,笔者列举审计中发现的四种普遍问题并提出四点改进建议。
一、审计发现的四种问题
(一)充分使用报销限额,有套取经费之嫌。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理发票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经费”科目中列支。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相关文件规定:50 000元以上大案、要案,本地的可以报销3 000元;路上查获的,可以报销1 500元;小仓库、小窝点案件,可以报销800元。为了逃避制度的监管,有些县局在报销专卖打假费用时,都是按2 990元/件、1 490元/件、790元/件等标准报销,并且后面所附的原始发票都是好几十张连号发票;有些地方所报费用超过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正常使用范围。
(二)协办经费发票不规范,有虚列开支可能。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法票据在“专卖打假经费——协案费”科目中列支。烟草行业虽然是实行专卖专营,但在执法过程中权力相对有限,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取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这就需要烟草专卖局付给这些部门协助办案经费。据统计,协同办案经费占打假经费的比例高达77%。而这77%中,有82%的票据不合法,协同办案部门提供给烟草专卖局的报账票据大多是只能用于其内部结算的资金往来票据。不能作为企业的报销单据。更槽糕的是,这些资金往来票据在企业进行税务清算时,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还须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再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举报奖励发放不规范,真假难以辨别。
表现手法是: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案件举报人员的举报费。这些费用,都是以案件举报人员的名义,用打白条的方式对耳目人员的现金奖励。审计人员过问该项费用时,办案人员以替举报人员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真实材料,使审计取证受到限制,打假费用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四)招待费列支不规范,经费核算不准确。
有些单位,对打假过程中在单位食堂招待的餐费,本应列入“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结果为了不超过案件规定费用标准,核算时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员工福利——食堂费用”中,不利于公司对打假经费的管理与考核。
二、应采取的对策及审计建议
(一)形成审计新常态,刻不容缓。
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是指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一是给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举报费;二是鉴别查获卷烟真假时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费;三是对查获卷烟的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四是打假中需用到的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五是人员费用;六是付给外单位相关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的协同办案费;七是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人身意外保险费;八是专项宣传费;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对这两部分资金,都要实行内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不留死角。同时,将财务收支审计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卖打假经费管理专项审计结合起来,做到信息共享事半功倍。
(二)内查外调,审阅结合。
开展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审计,不能简单停留在财务审计层面,应该结合分析打假案卷进行。报销打假经费,既要有合法完整的票据,还要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发生事项。它们既是因果关系,又有逻辑联系。如审核举报费时,支付凭证后面必须要附有案卷,案卷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真假鉴别报告、估价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相关领导签字的审批文书等。如果以上要素缺失或自相矛盾,则应该加大审计力度。
当审计取证不充分时,审计人员还应走出去,走访协助办案的公安部门,走访开具相关发票的税务部门,走访涉案的卷烟经营户,把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三)优化队伍,形成合力。
对烟草专卖打假经费进行审计,光依赖现有的内部审计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烟草专卖总局要求:地市级审计人员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多配,烟叶种植多的地方应增配审计人员。
目前从事专门内部审计的人员地市级大多1~2名,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偏少且结构单一现象是全国烟草内审的现状。为此,扩大并优化内审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局的当务之急。
解决这个问题的渠道有三条:一是适当增加内审编制,将法律、计算机、造价工程、金融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二是加大对现有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现有的财务内审人员打造成精通财务审计、熟悉烟草专卖业务流程、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专多能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三是审计人员自身要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我们的很多审计项目,都聘请了中介机构中的专家参与。比如,我们对涉及基建方面的审计事项,都会聘请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把关,我们审计人员要在与这些专家的工作接触中学习他们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的审计项目中总结经验,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我们应加强对举报奖的审计。
1.《审计法》规定: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政财务收支,没有例外的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涉及秘密的财务收支业务也是审计的内容。
2.放弃审计只会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今后,我们打假的力度会越来越大,这项支出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如果我们以对举报人保密为由,或审计人员为规避审计风险而放弃审计监督,难免会产生以“举报奖”为名,给内部人员发奖金和用于不合理支出的现象。
(作者单位: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