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农民与土地关系 维护农民土地权利

2015-06-25 18:55沙剑青
祖国 2015年11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土地

沙剑青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和资源,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

从1945年到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到建国初期土地国有;从1950到1952年过渡时期,实行土地改革到1953年—1956年三大改造时期,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废除土地私有,农民集体所有取而代之;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到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系列政策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壮大,也体会到了一个国家想要真正富强,搞好农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农业的关键在于农民,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

理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顺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不仅决定着广大农民的温饱和富裕,更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把调整和理顺农民与土地利益关系作为执政为民、维护农民权益的重大战略问题來认真研究部署。

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结果。土地流转是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承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然而,由于相关认识不到位、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流转缺乏保障机制以及流转后的土地“非粮化”现象严重等实际情况,土地流转所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了普遍的社会问题。

关于农地的流转,中央的政策一直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比如最初是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向专业户、向大户集中,到现在流转的经营,出现了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民和企业联合起来,企业家农户等各种方式。对土地的流转,国家需要一个过程去不断总结经验与规范。

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到今年的一号文件,从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到今年中央农办、国土部、农业部联合召开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视频会议,国家政策步步发力,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正不断走向完善。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与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的主体;实行最严格的节约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等措施正在逐步实施与推行。

土地是人类的第一生产资料,是地球上最大的商品,农业是一切产业之母。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发达的,欠发达的,土地与农民的关系,都是至关重要的政治、经济关系。只有理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察民情、知民意、从民愿,顺民意、排民忧、解民难、帮民富,多做一些暖人心、稳人心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以实际行动感动群众,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温暖,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进而从实处维护农民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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