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力格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农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内在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牧民增收越来越受到国内、国外资源和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深刻影响。
2014年,内蒙古人均GDP位居全国第6位,其中有3个盟市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分别是鄂尔多斯市(33126美元)、阿拉善盟(30715美元)、包头市(21108美元),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上述地区均已进入高收入行列。中国经济研究院发布的《2014年全国GDP含金量排名》显示,我区位居全国第30位,并连续5年没有变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入10强,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18位,这与我区GDP增速多年保持第一、人均GDP进入全国前列的发展成就形成很大反差。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内蒙古也提出了届时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当前,我区与全国一样,在“十二五”即将收官之际,踏上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之路,其终极目标就是国家强盛、人民富裕。要实现这个目标,农村牧区居民收入的提高无疑是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现状比较
(一)全国比较
201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为10489元,我区为9976元,位居第18位。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201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22.54%,我区为14.04%;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相差2.75倍,我区相差2.85倍。
(二)省会城市比较
2014年全国31个省会城市中,呼和浩特市人均GDP位居第8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居第17位。从国民收入分配看,31个省会城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21.19%,呼和浩特市为14.25%;31个省会城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相差2.27倍,呼和浩特市相差2.77倍。
(三)区内比较
1.盟市比较。2014年全区12个盟市中,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是阿拉善盟,为全区人均水平的1.45倍;最低是兴安盟,为全区人均水平的72.92%。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2014年各盟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51%,最高的是兴安盟,达到25.72%,比最低的鄂尔多斯高19.11个百分点,各盟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最大的是兴安盟,为3.14倍,差距最小的是巴彦淖尔市,为1.62倍。
2.市辖区比较 。2014年全区22个市辖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全国人均水平的1.4倍、全区人均水平的1.48倍、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1.36倍。从国民收入分配看,22个市辖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2.24%,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最大的是石拐区,为2.67倍,差距最小的是海拉尔区,为1.38倍。
3.旗县比较。2014年全区除市辖区外的80个旗县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为东乌珠穆沁旗,是全国人均水平的2.09倍,全区人均水平的2.2倍,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2.02倍;最低为化德县,是全国人均水平的51.2%,全区人均水平的53.84%,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49.43%。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80个旗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11.43%,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最大的是准格尔旗,为2.68倍,差距最小的是额尔古纳市,为1.23倍。
二、基本评价
(一)整体水平
2014年,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的0.95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低8.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水平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低于31个省会城市平均值6.9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水平高于31个省会城市平均值8.5个百分点。
(二)盟市差距
2014年,12个盟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为阿拉善盟,是全区人均水平的1.45倍,最低为兴安盟,是全区人均水平的72.92%,与最高水平相差1.99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15.51%,低于全国人均水平7.03个百分点,高于全区人均水平1.4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全国及全区人均水平28和37个百分点。
(三)市辖区差距
2014年,全区22个市辖区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是全区平均水平的2.05倍、80个旗县平均水平的1.89倍、22个市辖区平均水平的1.39倍;最低为包头市石拐区,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05.55%、80个旗县平均水平的96.91%、22个市辖区平均水平的71.44%。与最高水平相差1.99倍。2014年,22个市辖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25.18%,高于全区及80个旗县平均水平11.14及13.7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全区及80个旗县平均水平盟市 69和10个百分点。
(四)旗县差距
2014年,全区除市辖区外的80个旗县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为东乌珠穆沁旗,是全区人均水平的2.2倍、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2.02倍,最低为化德县,是全区人均水平的53.84%,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49.43%,与最高水平相差4.08倍。 2014年,80个旗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30.22%,分别高于全国及全区人均水平11.11和2.6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全区及盟市平均水平59和22个百分点。
三、简要结论
内蒙古要实现2020年居民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11060元,而要达到届时全国的平均水平,则要达到11839元。截至2014年,我区农村居民自身翻一番的实现程度为90.2%,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实现程度为84.26%。如果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达到目前全国的平均水平,将达到16013元,已经提前6年实现翻番的目标。但问题是,在12个盟市、22个市辖区、80个旗县的数据平均背景下,贫富不均的现实被掩盖了。2014年,全区仍有2个盟市、36个旗县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分别占其总数的16.67%和48.65%。因此,我区欠发达并部分地区居民仍然贫困的区情显而易见。
四、路径选择
(一)新常态有新机遇
一是政策机遇。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为做好三农三牧工作提供了强大保障。特别是新常态下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政绩考核方式逐步转变,为各地政府重农牧、抓粮畜、促增收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开放机遇。尽管当前我区农牧业竞争力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但从长期趋势来看,随着需求结构升级、农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我区农牧业竞争力正处于发展提升的长期过程中,这也为农牧民收入增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三是产业机遇。现代农牧业的内涵已经大大拓展,农牧业既包括农林牧渔等产业,也涵盖生态环境保护、观光旅游休闲、文化传承等多重功能,农牧业边界的拓展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农牧业产业链条“接二连三”的趋势日益显现。现代农牧业的发展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等新型主体投入农牧业,这既是对产业链整合创新实现产业发展的过程,也是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为农牧民增收开拓了新的空间。
(二)把握农牧民增收的动力源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工资性收入在农牧民收入构成中越来越发挥主导性作用。2014年,农牧民工资性收入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20.76%,远远高于2000年8.36%的水平。 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不断深入,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日益受到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影响,农牧民收入增长进入“多轮驱动”的时期。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牧民收入增长,必须内外结合、多轮驱动,充分释放各方面积极因素,努力拓展新的动力源和增长源,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明确农牧民增收的主渠道和着力点。呼、包、鄂地区要更加注重挖掘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增长潜力;传统农牧区和中部地区应更加注重拓展农牧业内部增收空间,提高农牧业产业效益,同时吸引发达地区产业转移,鼓励农牧民创业,增加农牧民工资性收入。
(三)实现农牧民增收新突破
新常态下推动农牧民收入增长,必须在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前提下,着力强化制度创新和政策创设,建立起有利于农牧民增收的制度环境和内生机制。一是农村牧区土地草场制度改革。这是农村牧区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中的核心问题。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牧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相适应,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牧民放心大胆流转土地草场,提高土地草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增加来自土地草场的财产性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农牧业也成为一份有尊严、有竞争力的职业。二是农牧业经营制度创新。在坚持农牧户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牧场、合作社和各种各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提高农牧业生产专业化水平,增加务农务牧的主业收入。政府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小规模农牧户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通过共同使用农牧业机械、发展多元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让农牧民自主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完善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共同组成立体式复合型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通过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的不断完善,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业经营效益。三是人力资本创新。职业化农牧民的培养,核心是要培养一批有文化、懂科技、会管理的高素质农牧民,让职业化的农牧民获得人力资本溢出的收入效应。以生产经营类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为重点,对农牧业基础经营者、农畜产品市场营销业者、 农牧业社会及科技服务者实行分类培养。积极探索新型农牧业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农牧民准入制度,建立高素质人才回流机制,从政府补贴、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草场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以稳定的收入保障吸引农村牧区有志青年学习农牧业、投身农牧业。四是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增加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意义重大。改革的目标是边界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转流畅;改革的范围是资产、资源、资金,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通过股份合作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农牧民经营权入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国家对集体的投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通过重构集体经济积累新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的红利收入。
(四)加大政策设计创新
主要涉及农牧业投入、农畜产品价格、农牧业补贴、农村牧区金融、农牧业保险以及城镇化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一是投入政策。重点是加强农田草场水利、农牧业科技和设施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为技术、信息等先进生产要素进入农牧业提供基础平台,不断提高农牧业的产出效率。二是价格政策。在各种政策工具中,价格政策对激励生产、保障农牧民收入的效果最直接也最有效。当前,价格政策的核心是理顺农畜产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为保障供给促进增收提供有效支撑。应坚持农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改革方向不动摇,继续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积极开展农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三是补贴政策。研究出台针对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专项政策,完善农畜产品价格支持、直接补贴等保障农牧民收入的政策工具。特别要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民增收的专项扶持措施,解决特殊群体的增收困难问题。四是金融政策。要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推进机构创新,关键是要坚持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创设更多面向农民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社会性金融组织,形成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产品创新,核心是搭建交易平台,创新抵押产品。推进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技术,为农牧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增加收入提供保障。五是保险政策。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畜产品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逐步扩大农牧业保险补贴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农牧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针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增加收入的“保险包”。六是城镇化政策。要适应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牧区劳动力非农非牧就业和分工分业的发展趋势,对各类群体的主业收入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对已经转移到非农非牧就业领域的农牧民,重点是解决好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完善农牧民工工资增长与保障机制,把农牧民工的住房、教育、卫生、养老等需求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对于农牧业领域的各类从业人员,要在推动生产环节专业化的同时,促进农牧业“接二连三”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引导支持农牧业生产向加工、仓储、物流、营销等环节延伸,不断创造相关就业岗位,在产业提质增效的过程中促进农牧民增收。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