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保障机制研究

2015-06-21 12:43肖玉兰王俊彪杨志鹏
铁道经济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生产者动车组检修

肖玉兰王俊彪杨志鹏

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保障机制研究

肖玉兰1王俊彪2杨志鹏3

(1、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工程师、研究员,北京100081;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基础设施检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1)

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特征的阐述,基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分析,选择某线路运行的CRH5型动车组进行仿真,仿真结果表明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运营收入和生产效率,进一步验证了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立法保障、行政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四个方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障机制。

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经济学;保障机制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产品的质量缺陷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1998年6月3日,橡胶弹性车轮发生变形引发德国ICE884次列车重大脱轨事故。1998年6月13—14日,德国联邦铁路局发布命令,用整体车轮更换所有59列ICE1动车组的橡胶弹性车轮[1]。2011年韩国Korail铁路公司要求动车组制造商Hyundai Rotem针对电机制动减速器故障召回19辆KTXSancheon动车组[2]。2011年7月京沪高铁开通运营后,由于长客股份公司生产的CRH380BL型动车组连续发生故障甚至降速、停车,导致京沪高铁准点率受到很大影响。为确保安全稳定运营,原铁道部要求中国北车在已暂停CRH380BL型动车组出厂的基础上,召回已投入运营的CRH380BL型动车组54组[3]。2012年铁路工作会议强调,重点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基础,即规范铁路专用设备准入管理,健全铁路产品技术标准,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同时,对直接关系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推行自愿认证;对重要的专用设备,纳入国家强制认证;引入第三方认证,制定认证管理办法,积极吸纳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确保设备质量可靠[4]。因此,建立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制度,将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铁路运营质量。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966年起源于美国,随后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借鉴与效仿,建立起法律基础相对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铁路行业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国经历了较长的探索过程,2014年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5],仅作为部门规章,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完善我国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经济学视角系统构建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1.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不同国家对缺陷产品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定义产品缺陷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6]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1)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通过对缺陷产品的界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定义为: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7]。

1.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物质属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针对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缺陷发生的概率虽小,但涉及的数量大。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物质属性是群发性和同因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可选择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两种方式。主动召回主要基于生产者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环境,指令召回则是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生产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是自发性和强制性。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属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由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制度,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在使用期限内,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基本法定义务。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属性是生产关系的循环与反馈。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理论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促使买方占据主导地位,使得消费者能够把握经济活动中的主导权,形成消费决定生产的局面。随着社会产业分工的细化,生产者对自身产品质量拥有完全的信息,为追求高额利润,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没有达到质量最优的水平,且不惜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知悉权的不够,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刻意发布不实信息,造成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逐步扩大,降低了消费者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性,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的发生。因此,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产品质量问题的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均衡不会是完全帕累托有效的。面对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政府应主动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出面干预市场不合理的竞争,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进入良性循环的过程,使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有序化进行,从而消除市场失灵带来的负效应。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供了保障。对消费者而言,可有效规避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构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威胁,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者而言,使其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兼顾社会利益,并给予质量因素更多的重视,产品质量缺陷带来的潜在危害得到及时消除的同时,也可借此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可以实现福利改善,而生产者亦能获得效率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

2.1.1 消费者福利变化

如图1所示,需求曲线d上的每一点均表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假设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当产量为Q1时,消费者以价格P1购买了此产品,消费者福利大小为需求曲线d以下与价格P1水平线以上的区域,即三角形ADP1的面积[8]。

图1 消费者福利变化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一旦产品缺陷引发事故,本该由生产者承担的维修、诉讼等成本被强加到消费者身上,必然造成消费者的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名义价格,导致产品价格从P1上升到P2,相应的产品消费量从Q1减少到Q2,因此,消费者福利也将从ADP1减少为ABP2。消费者福利减少了BDP1P2,其中,BCP1P2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了缺陷产品而支付的维修、诉讼等额外费用,而阴影部分BCD则为消费者因支付了额外费用而造成的净福利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在防止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规避了生产者转嫁的相关成本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缺陷产品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消费者福利得以从ABP2增加至原水平——ADP1。

2.1.2 生产效率变化

在召回制度建立前,如果完全无视缺陷产品,尽管生产者在经济利润为零的均衡产量Q0上可实现正常利润,但因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大量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必须承担资源损耗、罚款赔偿、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等额外成本[10]。

实施召回制度后,如果生产者按照制度安排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可避免罚款、赔偿等额外成本的发生,使得短期平均成本SAC1降低至SAC2,均衡价格从P1降低至P2。在维持原有生产产量Q0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平均收益AQ0大于平均成本BQ0,生产者仍可获得利润,即阴影部分面积P1ABP2(见图2)。

图2 生产效率变化

由此可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均衡配置,也维护了生产者的企业信用和形象。同时,召回制度实施后,成本的降低将有利于提高生产者的利润空间和生产效率。

2.2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仿真研究

鉴于CRH5型动车组配属数量多、开行范围广,本文选择在某线路上运行的CRH5型动车组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消费者(铁路局)的运营收入和生产者(长客厂)的检修人工成本的仿真计算,来分析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该CRH5型动车组定员622人,使用寿命长达30年,在某线路的运营里程为700 km,按发车间隔为10 min组织行车,平均故障稳定在3~4次/百万km,峰值平均故障则为9~12次/百万km[9]。

按照检修规程,动车组施行计划性的预防检修,共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检修为运用检修,三级、四级和五级检修为定期检修。根据长客厂的数据统计,具体检修类型详见表1。

表1 CRH5型动车组检修类型

2.2.1 消费者运营收入变化

在以某线路(700 km)单列CRH5运营收入作为评价指标时,召回缺陷车辆后的检修停时参照五级修标准,发生故障期间,引入故障“惩罚”变量,即计算故障时间内所有车辆的延误时间总和,并将其折算成运营收入。CRH5运营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A为每月总运营收入;A1为无故障运营收入;A2为故障“惩罚”变量;R为该列车当日运行往返次数;P1为一等座票价,Q1为一等座数量,f1为一等座上座率随机分布函数;P2为二等座票价,Q2为二等座数量,f2为二等座上座率随机分布函数;t为当月运营天数;b为平均故障率;N为某时刻线路运行车辆总数。

某线路(700 km)单列CRH5运营收入仿真计算结果如图3所示。通过仿真计算得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前的运营收入仅为实施后的83.5%。原因在于,当动车组故障率较高且故障原因较为集中时,若不及时召回进行运用维护和整治,将会导致线路运营效率和收入的降低;而实施召回制度后,尽管在短时间内召回整批次动车组会造成车辆调配紧张、线路运行图压缩等问题,但是降低了设备运行故障率,保证了运营效率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提高运营收入。

图3 某线路(700 km)单列CRH5运营收入仿真计算

2.2.2 生产者检修人工成本变化

缺陷产品召回所产生的检修人工成本(体现为检修人工数)是召回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之一。以CRH5型动车组生产者检修人工成本作为分析对象,将生产者投入到动车所进行日常维护的检修人工数设为定值(2人天/列),召回缺陷车辆的检修人工数参照五级修标准。当动车组发生故障时,引入检修人工数随机变量,即每次维修人工数和检验动车组稳定人工数。人工成本计算公式如下式:

式中:C为每月总检修人工数;C1为常规运用投入的检修人工数;C2为故障检修人工数;d1为日常检修人工数;d2为三级检修人工数;d3为四级检修人工数;d4为五级检修人工数;d5为单次异常故障时的检修人工数,且d5与d2、d3、d4事件均互斥;b为平均故障率;t为当月运营天数。

由于检修人工数统计数据具有离群性,为了便于分析观察人工成本变化趋势细节,采用统计学常用方法,即对检修人工数累计量进行对数转换,绘制半对数线图,如图4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在短时期内会引起检修人工成本的升高,但随着召回后故障率的降低,在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召回的检修人工成本低于不召回情况。通过仿真计算得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后的检修人工成本是实施前的86.1%,结果表明产品召回降低了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将有利于提高其生产效率。

图4 某线路(700 km)单列CRH5检修人工数仿真计算

3 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保障机制

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与之相协调的保障机制作为支撑。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看,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障机制主要是基于三个维度,即改善消费者福利水平、提高厂商生产效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具体而言,一个比较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障机制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四方面内容。如图5所示,三个维度与四方面内容之间存在着多向关联和相互作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需要以立法保障、行政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作为依托才能得到顺利实施,从而有助于改善消费者福利水平,提高厂商生产效率,最终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图5 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障机制

1)立法保障。提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欧美国家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基本都是以法律的层面来出台的,这些制度不仅立法层次较高,而且明确了召回责任的义务主体及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铁路安全是涉及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规范[10]。而我国现行的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其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和约束性较弱,从而导致缺陷产品的认定程序缺乏法律基础。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厂商经营效率,当前亟需将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面,通过立法来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2)行政保障。设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部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实施的。在产品召回中,主管部门依据召回程序对缺陷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并对产品召回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指导。政府行政部门的介入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缺陷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且还能节约资源损耗、罚款赔偿等社会经济成本。因此,产品召回主管部门的合理设置可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我国在产品召回管理中存在多个部门职能重叠交叉、职责分工不清的现象,为提高缺陷产品召回效率,可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由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专业化产品行使召回权。对于铁路行业而言,建议由国家质检总局统筹管理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在交通部下设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对铁路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3)组织保障。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准确认定“缺陷产品”对于召回行为的确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需要主管部门具有绝对的专业性,但在主管部门无法保证专业程度的情况下,选择相对独立、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加入执行召回工作是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通过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可大力保障缺陷产品召回的工作效率。而我国的鉴定机构往往与厂商或政府部门存在关系,往往导致检测鉴定结果的不公正,从而影响了产品召回的实施。因此,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必须有赖于独立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基于独立性和专业性,该机构应当具备技术精湛的人员、科学的鉴定标准、先进的检测技术以及齐全的检测设备。

4)制度保障。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厂商作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一旦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往往不愿意主动召回。因为在召回该产品时,厂商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成本,生产经营势必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会导致破产。当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时,厂商可通过投保产品召回保险来分散风险,即应由厂商承担的赔偿责任将部分转至保险人。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是指厂商与保险人签订投保协议,由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之间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产品因存在的缺陷可能或已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必须召回所产生的费用。产品召回保险在国外已有很大发展,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未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因此,为保障我国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率,有必要建立并加快推进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4 结束语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避免更多的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所以该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对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行为关系的有效介入,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善消费者福利水平,提高厂商生产效率,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为使铁路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能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并得到有效实施,构建与之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刻不容缓。

[1]董锡明.德国高速列车ICE1重大脱轨事故的启示[J].中国铁路,2000(11):46-49

[2]Lee Hyo-sik.KTX-Sancheon recalled after series of breakdowns[EB/ OL]http://www.koreatimes.co.kr/www/news/nation/2011/05/117_86847. html.

[3]陈姗姗.中国北车主动召回CRH380BL型动车组[EB/OL].http:// www.yicai.com/news/2011/08/1006463.html

[4]盛光祖.努力开创铁路科学发展新局面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J].铁道经济研究,2012(1):1-12,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Z].2013-08-17

[6]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7]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消费经济,2011(4):56-58

[8]N.Gregory Mankiw.Principles of Microeconomics(Sixth Edition)[M]. Ohio:South-Western,2011

[9]刘立志,王华胜.CRH5型动车组运用故障统计分析[J].铁道机车车辆,2009(12):62-63

[10]关宁宁,张长青.国外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及其启示[J].铁道经济研究,2012(2):11-15

(责任编辑:魏艳红)

Based on the definitions,characteristics and economic theory of the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system,CRH5 EMU is chosen to be simulated,the result show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railway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system,and it will increase in come and improve efficiency.According to foreign experience,this paper presents security mechanism of railway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system which suited to the condition of China from legislation security,administration security,organization security and system security four aspects.

railway;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economics;security mechanism

A

:1004-9746(2015)01-0032-05

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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