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探讨

2015-06-17 20:11程秀华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2期

程秀华

摘 要:随着金融贸易的不断发展,票据已经成为商品交易和资金流通中不可替代的支付手段。票据结算可以说是商品经济和资金流通的产物,在我国经济大踏步前行的今天,这种支付方式更是不可替代。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内容,其中涉及到利息、汇票以及贴现的会计有关知识。本文将针对应收票据的有关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此提供参考。

关键词:应收票据结算;会计贴现;会计核算知识

票据是商品经济下,资金流通与资金往来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商业汇票,在国内各种类型的交易中使用范围很广,只需要有真实的债权或者债务关系存在,在所在银行开设合法帐户,无论是企业的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都可以来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中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二者是根据承兑人的不同来划分,由银行来承兑的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不是由银行来承兑的汇票是商业汇票。下面我们就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进行一下具体的分析。

一、分析会计核算中商业汇票贴现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商业汇票贴现可以有二种情况,即附追索权的贴现、不附追索权的贴现。这二种是根据商业汇票风险可否转移来划分的,这种附追索权贴现形式,需要企业负法律的连带责任,另外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把风险全部转让给银行,包括应收票据本身的风险,以及未来的经济利益风险。有很多时候我们会从理论上认为,商业承兑汇票没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概率高,但这不代表无追索权限情况中有银行承兑汇票,这样考虑就过于简单化了,因为银行承兑汇票不是零支付风险的。商业汇票是否带有追索权,应该在企业贴现应收票据时提前进行约定好,而不能只根据商业汇票的类型,而直接简单地进行划分和判断有无追索权。

1.分析会计核算中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处理方式

会计核算中,对于无追索权贴现时,应该用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的借方科目来表示,应收票据的贷方科目来表示。对于有追索权贴现时,应该用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的借方科目来表示,用短期借款的贷方科目表示。

2.分析会计核算中不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处理方式

对于无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贴现,可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到期时: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如对方不付款,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对于有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方面,在计息时: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点时计息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按贴现净额),贷记“短期借款”(按到期本息),按两者之间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到期时:如对方付款,应补记利息。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到日期后如果对方不付款的情况如何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在附追索权的前提下,那会计科目中将未计部分的利息补计处理,应收票据作为借方,财务费用作为贷方。并且,将应帐票据帐面余额进行转销。会计科目应该这样处理,“应收账款”作为借方科目,“应收票据”作为贷方科目。同时,“短期借款”作为借方需按本息之和,“银行存款”作为贷方科目。

二、分析会计核算中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流程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商业汇票的流程,是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来制定的。因为商业汇票的签发是由出票人来进行的,委托收款方在一定日期与条件下支付给收款方的票据。所以,在会计核算中,收款方是收到商业汇票的一方,会计科目应该使用“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中对于付款一方,会计科目上应该使用“应付票据”,这些都是经济往来中的一些常见业务。我国商业汇票设置中有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

1.分析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处理流程

会计核算中对于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应该用应收票据的借方科目表示,主营业务收入与应交税金的贷方科目来表示。对于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到一定时期后需要收回时,可以在会计帐务处理时,用银行存款的借方科目表示,用应收票据的贷方科目来表示。对这个不带息的商业汇票无法收回时,可以在会计账务处理时,用应收账款的借方科目来表示,用应收票据的贷方科目来表示。

2.分析带息的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处理流程

会计核算中带息的商业汇票,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可以用应收票据的借方科目来表示,用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科目来表示。带息的商业汇票一般是按每月来计算利息,但是在会计核算时,为了流程的方便简约,可以在6月30日,或者12月31日这两个时间点上来计息。因为这两个时间点是半年报表,以及年报表的时间点,采用这样的会计核算处理方式,不会让使用会计报表的人有误判的风险。

3.分析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处理流程

在会计核算中还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处理。在原有会计制度规定下,可以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的账户,金额可以按照面值和已经计提的票据利息来处理,不再计提未计提的利息。但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于这个部分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不再计提未计提的利息部分,那将直接导致付款方产生收益,这种收益是由于不履行付款义务而出现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实际工作中,都是将未计提的利息部分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中,这样以进行补提,使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增加。实际工作中,会计这样处理的话,就会使转入应付账款的价值与无法支付的到期汇票价值相同。

三、结束语

以上分析了有关票据在会计核算中的内容,经济与金融的快速发展,让票据结算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不论采用哪一种票据方式进行往来,都应该符合会计核算与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票据的一般核算流程,企业法人与其它机构都要了解,并严格进行遵守。随着中国金融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与世界贸易的往来日益加俱,金融票据业务一定会在国内与国际交易中为大家提供更多的便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曾愛兵.应收票据贴现与转让会计核算之我见[J].财会月刊,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