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闹”的困境突围

2015-06-16 15:06
广西教育·D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秦某伤害事故事故

不知从何时起,由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接连出现,大有和“医闹”并行之势。当事方家属轻则围攻学校领导和教师,重则聚众游行静坐、堵门堵路,冲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甚至伴有打砸行为。在这样的事件中,学校不管有理无理,需不需担责,往往都处于下风,常常要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正大研究院院长王东林指出,如今除了“医闹”,还有“校闹”,一旦发生学生自杀等事件,甚至有专门的“公司”,组织“全班人马、全部道具”到学校闹事,连“场面的布置”都有讲究。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说,每当这类案件发生,学校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案例一:赴京出席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透露,该校一名19岁的大一学生在2015年元旦的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不幸遇难,师生十分悲痛。事后,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学生已放假离校,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但家长质问学校,为什么孩子去上海学校不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程?如果安排了课程,孩子自然就不会去上海玩了。此事以华中师大向遇难学生家庭支付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而告终。马敏当了6年华中师大校长和3年党委书记。当校长那几年,作为法人代表,他时常接到出庭通知,只要是涉及学生的官司,几乎“每打必输”。

案例二:一向遵纪守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胡海岩当了5年的北京理工大学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这5年中,他每年都要收到若干法院传票。迄今为止,这位著名的力学专家在法庭的角力中还没有一场胜诉的记录。在最近宣判的一件案子中,胡校长又输了。该校一名学生因多科考试不及格,被校方依据学籍管理规定退学。没过多久,胡校长就因此成了被告。该学生的家属提起诉讼,称退学的学生后来得了抑郁症,校方要对此负责。法院审理判定,虽然北京理工大学的做法是合理的,与学生患病没有什么关系,但鉴于对方是弱势群体,判决学校赔付精神补偿费28万元。

案例三:湖南省某农村学校的校长讲述了一件往事,他所在学校曾有一名走读生,晚自习放学离校后,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乡政府及时派人赶到现场,查清事故原因,厘清各方责任,安抚家属……可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遇难学生的家长在事发点搭起了灵堂,说:“我的儿子死在从学校到家里的路上。第一,我要找肇事司机偿命;第二,我要政府给我一个说法;第三,我要找学校偿命。不达到我的要求,我们不撤灵堂。”学校表示,该学生离世,大家都很悲痛,但这次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是他离校回家后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发生的,完全是他个人行为的结果。学校会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死亡赔偿。但家长表示:学校不按时拿出一些钱来赔偿,下午就要“扛尸”到学校。放学后,该家长又召集了40多名村民,聚集在校门外索要“赔偿金”。此事僵持了大半个月,直到保险赔偿金拨付下来才了结。至此,校长和该生班主任已经焦头烂额。

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能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理的学生伤亡事故,在我国却演变成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校闹”事件?每一起“校闹”事件背后,其实都有其复杂的原因。

政策缺陷:某大学因脑死亡已成植物人的一名学生,住院已近两年,花费了100多万元。依据现有的社保政策,大学生医疗保险及大病困难补助只能报销不到10万元。这成为一些“校闹”事件的诱因。我国的大学生社保政策从制度设计到保障水平都存在不少缺陷,比如意外突发疾病没有纳入18种特殊疾病之中,统筹的范围和报销比例只能按照普通病例对待,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大病合作医疗未出台补助政策等。此外,针对学生意外死亡的保险理赔过低也加大了“校闹”事件的处理难度。

管理缺位:在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时,由于法律、政策未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愿或不敢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担心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政绩,甚至要求学校“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以维稳为由要学校作无原则的让步。殊不知这样是非不分、牺牲原则“和稀泥”的做法,只会“按住葫芦浮起瓢”,让社会看到了“校闹”的好处,只会给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留下隐患。

社会心理:“校闹”问题之所以难解决,原因有三点:一是社会舆论认为学生家长值得同情;二是很多人认为,学校是公家的,花点钱赔偿给家长也算是廉价的“公益”,所以无论是学校、社会,还是相关部门,都会倾向于让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适当补偿学生和家庭的损失;三是社会上依然存在“进了学校,学校就得负责到底”的观念,人们都觉得学生是受教育者,学校是他们的全方位监护人。正是以上社会心理,导致某些家长是非不分,坚持认为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要承担所有责任。一旦出事,无论大小,必然来闹。

陈旧思维:学校在处理“校闹”问题上,“以情代法”的思维已成流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等非理性法则盛行。对于学校来说,安全问题是首责,是一票否决的问题,“校方赔偿”的前提是学校的责任认定,而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就要接受行政处罚。这样学校就会处于两难境地:认可担责,则面临行政惩罚;不认可担责,常常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有的校长宁愿“私了”以息事宁人,也不愿意签字认定是“校方责任”,这就给“校闹”留下无限空间。

法制缺失: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指出,我国当前缺失《学校法》等重要法律,学校与老师之间、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都存在法律的模糊或空白地带。因此,学校屡屡被人讹诈,承担无限责任。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一些地方法规。这些行政部门规章,一方面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由于无法可依,一些学生家长往往“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由此衍生出了大大小小的“校闹”事件。

秦某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就读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中学。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每周星期日下午进校,到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离校回家。2013年3月6日(星期三)晚上,班主任发现秦某擅自离开学校,即用电话联系其父母,但电话未能接通。次日上午,秦某班主任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告知秦某擅自离校的情况。下午,秦某的父亲给班主任打电话,告知仍不见秦某回家。8日(星期五)晚上,秦某在自家的新房(尚未入住)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秦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发生事故的起始原因在于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即在封闭的管理情况下,孩子如何能脱离学校的监管?并且在脱离学校的监管之后,学校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学校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0 665.76元。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防治“校闹”,完善相关的法律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紧迫的问题是,当前情况下,该如何有效应对、防治“校闹”?

坚决执行现有的规则:教育部2002年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办法的内容来看,什么情况下学校应担责、什么情况下不担责,已规定得比较清楚、到位,应当说是一个能平等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比较全面、公正、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规。鉴于目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学校法出台尚需时日,以及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的严峻现实,有关方面不妨将这个办法以及各地人大制订的相关法规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案情,作出公正处理,以平等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发挥政府职能:建议由省级政府主导,在省、市、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各市县可以参照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管理,办公室设在团市县委,成员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分管副市(县)长为召集人,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以此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对校园安全的规范、整治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增加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大对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宣传依法维权申诉、依法理赔、依法追责等法律法规知识。坚决反对各种违法“校闹”事件发生,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使家长知法、守法、懂法。

成立调解委员会:可参照当前“医闹”事件依法处置的办法,成立专门的“校闹”事件调解机构,明确处理部门、处理流程、理赔标准、责任鉴定和追责、善后处理等事项,使家长投诉有门,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减少“校闹”事件发生。

加强预防措施:政府部门要分析和找出各类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源,制定预防措施,明确各部门工作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相应减少“校闹”事件。例如:政府要在水库、鱼塘、湖边等存在溺水隐患的区域树立警示牌,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寒暑假期间要求各社区组织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培训游泳技能,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等;寒署假前要求学校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定时手机信息提示等方式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美国

美国自1990年起相继出台了《校园安全法》《校园禁枪法》《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危机计划制定实用资料:学校和社区指南》《联邦应急计划》《全国紧急状态法》和《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救助法》等法律法规,还建立了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组织体系,采取“联邦—州—县/地方政府—学校”的纵向管理组织体系,确认各个管理系统在事故处理中的责任。鼓励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私人机构、基金会等参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还设立了学校安全服务署和校外监督委员会两个民间组织,并有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培训机构为学校安全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英国

英国政府和社区没有专门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构,一般是事故发生后成立临时性机构进行事故处理,如“紧急内阁委员会”。学校也没有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对处理机构,多数挂靠在安全部门或者是心理咨询部门,但学校所有的辅导员都经过专门的应急管理训练,具有较强的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学校的安全部门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保安人员负责,在校区进行24小时巡逻,并负责提供预防犯罪的信息以及监测校园内的不法活动。除了学校校内的心理咨询机构,英国还有一些民间组织设有专门负责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机构和预防青少年、大学生自杀的慈善机构。

加拿大

加拿大主要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待学校事故。所谓侵权行为,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补偿”,“违反监护事故的标准和造成一定的伤害”。学校及教师因工作特点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法院决定教育者是否有过失时,就要考虑是否违反相应的法律或规则。因此,学校事故认定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法院将根据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原则以及共同过失原则,判断校董会、教师对学校事故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依此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

日本

日本于1959年颁布《日本学校安全法》,并据此成立了日本学校安全会。1960年日本为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学校事故互助保险》制度。1985年日本制定《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并据此设立“体育·学校保健中心”,2004年改名为具有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日本的学校事故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通常采取“共济给付”的办法进行赔偿。日本大部分学校机构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或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情况,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此外,日本绝大多数学生都参加了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保险,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就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合《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北京青年报》、《福建日报》、《成都商报》、《武汉晨报》、《海口晚报》、新华网、荆楚网、中国法院网、东莞时间网)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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