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芳竹,李维刚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我国于2012年起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正式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自此,我国税制改革正式开始。“营改增”的试行,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了强有力的促动作用,但在对企业有一定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税务理论与实践正面临着对其体制和系统进行全方位推进与完善的局面。
政策中提到,“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2011年颁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中指出,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年颁布的《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指出,试点纳税人在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骗取退税、增值税偷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时,税务主管机关可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不少于6个月[1]。
2014年1月1日起,邮政服务业及铁路运输被归入“营改增”的试点工作中,至此完成了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全覆盖。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归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
1.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减轻纳税负担。我国实行“营改增”,能有效避免纳税中重复征税的现象,充分使增值税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达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其经济压力。此外“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纳税人的经营范畴,促使文化创新事业、资质认证与信息科技行业及动产出租事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纳税主体的税负。试点中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最明显,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下降为增值税的3%,减少了2%。大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提高其收益,促进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及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促进经济活动主体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2]。比如艾克贝森展览公司是一家老总加员工只有7人的小型企业,某一笔业务的营业额是300万元,如果按原来5%的营业税率,则需缴纳300×5%近15万元税款;而现在只需缴纳增值税300×3%近9万元。
2.推动企业经营创新和细化分工。在实行“营改增”前,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型企业往往面临大量外购技术税务问题。但在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时,外购方面的税务变成了增值税的折抵范畴,促使很多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并将其建立成较为专业的独立部门,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技术的研发与革新,促进了企业内部分工的不断细化,提高企业产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水平,有利于企业实现竞争优势的持续增长。
3.有效地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转型升级,加快市场的发展速度。“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经济格局,促进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税务改革的实施,使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时享受出口退税,促进劳务输出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税务改革对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巨大的促动作用,促使企业向高附加值、科技创新等现代产业转型,加快市场的发展速度,推动我国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快速运营。
4.激发企业分配活动的活力。税务改革之后,企业的投资大大地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和收入,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企业在自我积累上不断的下降,从而影响企业分配活动的方式与方法。“营改增”不但会减少企业的纳税数额,也会加大企业的投资,而且,即使企业不会随着税务征收方式的转型使其分配得到增加,也会促进企业分配活动的动态性发展。
1.“营改增”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但也给不同行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从全面的社会行业发展角度看,“营改增”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营改增”使数量相当多的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增加;“提供服务”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也因无进项税额,造成税负增加。而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中尤为明显。在税改前,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是3%,而改征增值税后,由于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税率的提高加之抵扣项目的局限,造成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出现增加的情况。如某公司为设在上海的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年的营业额为20 000万元。按过去的营业税率交税20 000×3%=600万元;而按试点的政策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款如下: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 000/(1+11%)×11%-1 379(根据该企业当年的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一览表计算得出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379万元)=603万元。由于当前我国“营改增”这一税务改革仍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不能全面覆盖整个社会的行业范畴,而且,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及生产要素不断出现,增值税相对较为滞后,导致增值税在某些领域失效,特别是电子虚拟领域[1]。
2.“营改增”纳税依据核算变得复杂。“营改增”在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使企业的核算活动也变得复杂。企业如果只缴纳一定的营业税,会计人员只计算出营业额即可;然而,增值税的实行使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计算,比如从员工的角度,除了要计算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还要进行相关绩效核算。在营业税单行阶段,企业只要对一般发票进行有效核计即可;但在“营改增”后,企业要在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运用规程的基础上,核算销售和买进的双行税务。当前,部分企业还没有严格的会计核算方法体系,无法应对“营改增”,一旦缴纳该税种,就无法用相应的凭据来抵扣进项税,不但不能减少税收反而增加了税务压力。
3.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营改增”减少了当地政府的税收,对地方财政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营业税属于当地税务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山西新增户数较多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增加1 363户、915户和775户,分别占新增试点纳税人的30.16%、20.25%和17.15%。因此,在“营改增”后,该部分税金将会转移到国税主体上,促使地方税务的大幅度减少,导致地方财政收入降低,而且服务型触控活动享受免税。
针对当前增值税不能全方位覆盖社会各个行业,以及出现在某一行业的实效,税务机构应实行差异化的征税方案,对税率进行进一步的分级细化,减少中小企业的税收压力。税务机构应及时把握当代经济发展动态,关注新兴行业的崛起,及时制定出征税方案。另外,应在进行征税方案拟定阶段,纳入预测性、前瞻性规划机制,建立超前税务系统。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在不断拓宽增值税缴纳区域的同时,如果企业预期盈利额发生改变,那就相应地进行税基与税率的调整,税基扩大,则相应地降低税率,从而实现全方位的减税效果[3]。
增值税的实行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点,国家应不断完善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而且地方政府也应及时进行财政整改。在地方财政方面,应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有效地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在税务机制改革方面,应协调好跨区域征税问题,平衡地方财政收入与增值税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部分企业在进行税制改革后出现税务负担增加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应找出地方财政与增值税间的最佳契合点,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实现我国税务结构体系的优化升级。
当前,我国实行的税务改革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形成全国性效应网络,因此,国家应不断推进税务改革,建立区域税务改革体系网络,加强区域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加强试点地方间的切磋交流,将已经完成税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地方成果与经验带给现行试点地区,提高税改的效率,完善增值税配套办法与管理制度,从而使“营改增”这一税务改革工作能快速平稳持续的推进。
“营改增”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正向效应,但也与地方财政利益发生了冲突,而且覆盖面过窄。因此,国家应采取相应对策对其进行完善,平衡地方财政利益与税收的冲突,寻找最佳利益契合点,实行差异化征税,建立区域税改体系,提高增值税的作用效果。
[1]李越,李维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果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8):30.
[2]刘景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效应分析及对策[J].涉外税务,2013,(5):9-13.
[3]段晖.“营改增”后广告企业税负分析[J].中国税务报,201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