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晶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我们世世代代所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财富,它是文化的活化石。纵观全球,民间文学艺术在得到了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优秀民间文学艺术被盗取和歪曲利用的情况.我国作为一个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民间文学艺术历史悠久、绚丽多彩,然而立法上的种种不完善却使得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并屡遭滥用和他国的掠夺。因此,在此种形势下探讨有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重要也是必须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6-0065-02
一、概念
要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分析法律能够保护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这也是开始进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起点。民间文学艺术源自词语“folklore”,这个单词是由W.J.Thomas所提出。这位以考古学而闻名于世的英国著名学者认为“源自古代的大众文学或者是大众传统”可以被概括为一个词,即“folklore”,它当中包括了:礼节、习惯、星象、信仰、迷信、歌谣、谚语等。由于folklore很贴切地表述了这一广泛存在与社会之中的民众文化现象,因此得到欧美许多国家学者的认同,此后“folklore”这一术语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快速流传,一些研究原住民风俗习惯的学科(如民族学、民俗学等)也开始在研究中对该词进行广泛使用。“Folklore”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一个开拓性的工作,人们开始更多地去认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并于19世纪后半期达到一个研究的高潮。但是对于这个概念学者们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事实上,folklore经常被用来指代许多不同的事项,有时是民间传说、风俗、歌谣、信仰等民间文化的代名词,有时又指的是研究上述文化的学问。
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价值
事物的价值是由事物的功能所决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也不例外。民间文学艺术中还有丰富的科学、审美、历史、伦理、文化、经济、教育资源等等,众多的资源必然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向度的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个地区、某个民族漫长悠久的历史发展之中世代流传下来的,是人们认识和了解一个民族、一段历史最为鲜活生动的途径和方法。因为他们是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种族民族以及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人们世代所沿袭、传承下来的,它生动地保留了这些族群的生存状态、生产习俗和生活面貌,并且对当时的社会形式、宗教信仰和自然环境也有所反映和存续。植根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关系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经历岁月流传并最终成为了现代和传统唯一的活态的、流动的见证,反映了人类文化的变迁,具有任何事物都不能取代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价值。
1.历史价值
不管是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可以通过对其特定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从而了解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习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以及长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认识到当时的人们对于封建伦理纲常的看重,这些历史都令人感到无比生动鲜活。再比如通过对纳西族东巴纸制作步骤流程的了解,我们可以从中见识到纳西族人的智慧,了解当时的纳西族的生活文化发展水平。同时,通过了解东巴纸生产者、制作者的技艺传承以及他们不同的人在东巴纸生产流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们认识到纳西族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是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种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民间文学艺术反映了特定时期民众的集体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应当指出,上述定义当时是针对民族民间文学而言的,民族民间文学多以口耳相传为创作和传播方式,于民众的世代传承中产生发展,是对人们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虑到民间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 2.文化价值 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它对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聪明创造能够进行鲜活生动的记录,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个种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复、无法替代的独立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创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它们都是具有自身特有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而这也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现实价值 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系之中,除了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之外,还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是在当前时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看民间文学艺术,就会发现其必然具备真、善、美的价值,就会发现民间文学艺术应用在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价值一方面是指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如分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藏药、苗医药,其本身就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成分,这就为我们进行科学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较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多、更鲜明的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学科的知识属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是指:以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抢救为前提,将其进行经济资源化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而这同时也是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立足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适度的商业化开发也会为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
客观来说,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代表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但却导致了以穷国向富国、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为方向的全球财富转移这一严峻现实。很多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传承的知识,是构成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左右文化活动,导致文化被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由于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而遭到破坏;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以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到遭到不断破坏等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困扰了全球文化的健康发展,人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发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富国和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全球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我们国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正式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保护,仅以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为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将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传承者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协调为基础,使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样虽然可以从各方面多层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却仅局限在公法范围内,并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是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这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世代相传的知识,构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果仅从行政层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却忽略了创造并将成果历代沿袭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很难称得上是长远、可持续的。
结语
首先,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几个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因此作者认为应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殊性出发,颁布《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客体、保护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其次,由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往往分布在内陆的一些不发达地区,他们也很难同使用者进行沟通,并及时了解和控制使用者的行为。因此,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很有必要建立一种民间组织,在获得国家相关机构许可认证之后,同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进行签约合作,由该组织代表众多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行使其权利,同外界的使用者进行沟通,一方面可以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者能够方便的找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取得其作品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该组织及时了解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外界的被使用情形,并及时就一些篡改和滥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进行起诉,以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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