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公民的权利空间、行动特征与现实启示∗
——基于王海的案例研究

2015-06-15 15:37宋时磊田宏邈
宏观质量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王海维权公民

宋时磊 王 楚 田宏邈

质量公民的权利空间、行动特征与现实启示∗
——基于王海的案例研究

宋时磊 王 楚 田宏邈

引入消费者公民(Consumer-Citizen)和三维度公民权(Citizenship)理论,首次提出“质量公民”的概念,并对其民事、政治、社会等三方面的权力空间进行论证。利用该理论对质量公民的典型代表王海进行分析,认为质量法律的出台为王海质量政治权的实现提供法律基础,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为其质量民事权的行使提供现实基础,而公司的运营方式使王海解决了消费者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的难题,变通地实现了质量社会权。质量公民王海的质量维权行动体现出私人和公共的双重属性特征,其中公共属性更具有进步意义。质量公民王海的存在处境及其贡献,为中国当今质量治理提供积极借鉴。

质量公民;消费者;消费者公民;职业打假;王海

一、文献回顾与综述

公民是国家构成的微观基础,就公民与质量的关系而言,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公民参与到政府、学校等公共部门的治理,并从公民感知和评价的视角分析这些组织运作的绩效质量水平等。研究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对象比较广泛,如以美国公立学校为案例分析公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评价(West et al., 2012),将消费者评价的方法引入到公民对公共服务政策质量的评价(Brown,2007),对公民满意度和政府行政服务质量绩效之间关联度进行测度(Kelly,2003),从比较的视角研究公民评价对公共和私人服务质量的不同影响(Poister&Henry,1994),阐述志愿者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治理所体现的质量、成本与契约问题(Bjur&Siegel,1977),从公民调查满意度的角度研究中国政府治理质量的问题(Saich,2013)。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城市空气、水等环境的政策规划和制定、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研究者着重研究了公民参与其中的内在潜能和外部机制,借此衡量评估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质量的水平(Stewart et al.,1984;Plumlee et al.,1985;Heiskary et al.,1994)。少部分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开拓性研究(高崧等,2008;蒲国利等,2010;周毅,2014)。这类研究较为细致地考察了公民在不同部门和组织中的积极作用,对发挥公民外在性的积极因素进行探析,提出强化公民参与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政策建议。

目前学界与本文所提出质量公民概念最为相近的是消费者公民(Consumer-Citizen)这一术语。20世纪60年代是世界消费者运动迅速扩张的历史阶段,消费者及其组织不再将自身视作生产交易的主体,而主张通过获取公民社会权和政治权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强有力法律制度,这是消费者公民概念诞生的历史条件。学界研究消费者是否可以称为“消费者公民”以及怎样建立消费者权利伸张的民主政治,并采取了多种理论、视角和方法,如将以市场为基础的抗议策略与公民身份理论相结合研究消费者公民角色(Parker,1999),借用社会化、现代社会等理论研究民主领域私人与公共、市场和政治之间复杂的边界问题(Lamla,2008),采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视角研究公共服务供给市场要素的导入(Clarke, 2007)和政治公共领域消费者公民的话语问题等(Brückweh,2011)。研究者意识到消费者在市场上的购买行为和决策,不仅是单纯的经济活动,还承担着公共责任和社会属性,并已经注意到美国有机食品连锁超市体现的意识形态张力(Johnston,2008)、消费者选择的政治取向(Schudson,2006)、环境政策制定中个人的双重角色扮演(Matti,2006)、消费者个性化选择与公平贸易行为的集体文化(Wheeler, 2012)等。还有学者将消费者公民这一基本理论范式初步地引入到对中国现实问题的研究,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策略(刘艳,2012),“丰田召回事件”所体现出国家与消费者组织在消费维权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遭遇的尴尬(林晓珊,2013),国家支持背景下消费者权利意识增长的问题(Hooper, 2005),消费社会崛起后政府行为与消费文化的冲突(Davis,2006)等。

就本文案例分析对象王海而言,国外研究者大多充分肯定了王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产品质量进步等方面的作用,热烈地将其誉为“采取市场策略的社会活动家”(Yang,2009)、中国消费者运动的“拉尔夫·纳德”(Chan et al.,2011;He,2012;Massonnet,2000;Hooper,2005)、“全国知名的消费者英雄”(Chen,2009)、“当代中国权益的捍卫者”(Benney,2013)、市场清道夫等,但总体而言认为王海所体现的消费者公众参与幅度增长缓慢并是有限制的(Chan et al.,2011)。国内对王海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这一较有代表性的案例,研究知假买假行为性质的法律界定(刘沐炎,1998;沈幼伦等,2002;宋征等, 2003;许文星,2008)、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应飞虎,200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周玉文,1996;沈赏,2005)、惩罚性赔偿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杨立新,1997)、市场交易的质量博弈(吕文震等,2006)等。国外学者多强调王海在中国公民权进步方面的作用,一些研究视野还比较开阔,如Garon(2006)着重研究了王海所体现的消费者的含混性,Rofel(2007)将王海放置于后社会主义中国欲望主题的生产过程进行考察,将其视为合法的欲望,他的打假维权行为使他成为质量领域的先锋,还成为道德领袖。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已经较为充分地认识到公民在公共部门(政府机构、学校、医院等)和公共资源(水、空气等)质量评价和水平提升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消费者公民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聚焦于质量领域的研究,侧重于公民公共责任的担当及其影响。前人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使我们可以借用消费者公民的相关研究,在国内学界首次提出“质量公民”的概念,并通过王海的案例对质量公民权的特征进行论证。

二、质量公民权的三重空间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质量公民(Quality Citizen)一词核心是“公民”,“质量”起到修饰限定范围的作用。公民(Citizen)较为通行的定义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王邦佐等,2009)。质量公民作为公民在质量实践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质量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对等义务,以强烈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质量治理的民众。公民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一定的权利附着在一起,即公民权(Citizenship)。公民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综合与叠加。Marshall(1950)较早对公民权进行界定且有广泛影响力,他被奉为经典的定义是:“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在他看来,公民权包括三个维度(要素),即民事权(Civil Rights)、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Social Rights)。质量公民权作为公民权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同样可以分为质量民事权、质量政治权和质量社会权。

质量民事权体现在公民根据公平交易和自由自愿原则,购买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因质量受损而提出申诉和主张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在市场的运行中得到体现的;质量政治权是指公民在质量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赋予并得到充分保障,这一权利是在国家的政治法律中体现的;质量社会权是指公民在质量消费活动的基础之上,组建消费者的团体与组织(消费者协会、业主委员会、消费者实验室等),借助集体行动的力量在同国家和社会的博弈中维护自身质量权益,这一权利是在社会生活中体现的。质量民事权是公民在消费实践活动中,通过以标准秩序为基础的市场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质量政治权是公民在以国家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政治秩序中,通过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得以推行;质量社会权是公民在以相互博弈为特征的社会秩序中,通过代表成员集体利益和共同诉求的各种活动而推动。这三者共同构成了质量公民的三重权利空间(见图1)。

图1 质量公民的三重权利空间示意图

厂商和消费者是消费过程中直接发生交易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与厂商存在着质量信息不对称和组织不对等的问题:一方面厂商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产品服务的质量信息,而普通个体消费者无法获知和准确衡量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另一方面,企业拥有强大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个体消费者要实现质量民事权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加之政府被厂商“俘获”风险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通过以法律制度为主体的质量政治权赋予并保护消费者的个体质量民事权,同时又要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通过集体化的组织力量,维持同厂商的有效博弈,推进质量政治权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起到市场“看门人”的角色,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集体诉讼制度等确保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我国当前消费者质量维权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主要是因为市场竞争秩序出现失范,国家监管的制度存在着缺失,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不够完善甚至不被鼓励(林晓珊,2012)。这就导致质量公民权的空间不断被压缩,质量民事权伸张困难重重,质量社会权推进缓慢,最终质量政治权一定程度上被架空,如刘子曦(2010)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在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空间,法律呈现出“维权武器”与“维权瓶颈”并存的二重属性,法律二重性的张力推动维权从“组织、制度、身份”三个维度向社会行动扩展,而这一扩展过程困难重重(见图2)。

图2 质量公民权的实践领域及其现实困境示意图

在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有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对中国质量公民权具有特殊意义。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质量民事权逐步拥有了市场活动空间。1994年《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实施,公民的质量政治权正式在法律框架内被确认。1995年,王海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成功打假并获得索赔,这是公民质量民事权、质量社会权、质量政治权三者首次在实践中同时实现。王海是中国第一个质量公民,这一具有标志性的年度可称为“中国质量公民元年”。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中国产品质量同世界产品质量迅速融合在一起,公民质量权的实现程度有了同世界对比的标杆,呼吁公民质量社会权的呼声越发密集,这一年可以称为“中国质量公民的世界年”。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中国公民对其生存的质量安全现状丧失基本信任,转向通过“海淘”“海外代购”“国际购”等方式伸张其消费权利,这一年可以称为“中国质量公民的危机年”。

在这一跌宕起伏的历程中,职业打假人王海无疑最具典型和代表性,同时又充满争议。通常王海会被贴上中国打假维权第一人的标签,而深入观察,我们会看到王海主要活动内容是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打假),维权及其所获得的收益是打假所带来的客观结果。访谈中,王海称自己不是消费者捧杀的“英雄”,不是厂商棒杀的“刁民”,而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公民”,这体现了王海对其质量公民身份的自觉认同。基于质量公民权的三重理论空间,我们认为王海是在我国现行框架内,对质量公民三重权利淋漓尽致地运用并充分实践的结果。

三、质量公民王海权利实现的路径分析

王海1973年出生于山东青岛,现任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海自1995年开始走上职业质量维权之路,已在该领域深耕二十余年。这期间,王海始终将质量维权当作一项事业,以其自身切实行动,时时在传递中国质量进步的正能量,成为中国质量公民的典型代表和理性诠释者。王海在质量领域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以行动唤醒消费者质量权益意识,通过组织化的集体力量打假,推动消费者质量权益相关法律的出台与完善,热衷于质量公益事业的发展,致力于质量知识的普及宣传,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并推动中国质量事业进步。学者普遍认识到在中国现有市场交易和制度环境中,消费者要实现其公民的质量权利面临着多元化的成本(应飞虎,2004),包括直接的支出(因举证而产生支出、寻求专业帮助的支出、交通支出等)、机会成本(因行使权利而不得不放弃的工作、闲暇等所内含的利益)及福利损失(因交易对方的行为而导致的精神的痛苦、烦恼等),在成本与收益分析机制下,消费者最终放弃了质量权利的行使,或者转移至发达国家市场实现质量选择的主体性。这是当下消费者深陷质量权利实现困境以及海外购方兴未艾的直接原因。王海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实现自身质量权利、获得应有经济收益、取得长远发展,推动了中国质量事业的不断进步,进而成为质量公民的典型代表呢?我们通过公民质量权的三重空间理论来对质量公民王海进行分析。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质量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使得王海具备了实现质量政治权的法律基础。1993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5个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一年被称为“打假立法年”(李洪军,2000)。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律确立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受到保护的权益,其中第49条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给与了消费者因质量不符而获得补偿的合法权益,而双倍赔偿则赋予了消费者在质量维权行动中获利的空间。1995年,王海正是在这一法律所赋予活动空间遐想的刺激和推动之下,怀着好奇心,在北京商场购买假耳机,尝试购假索赔,历经波折,最终成功索赔。王海成为“消法”施行以来中国第一个依据该法获得双倍赔偿的公民,同时开启了民间质量打假的时代。随着中国出台的质量法律和技术标准的不断增多,法律上赋予王海质量政治权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如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其从早期帮助消费者维权获得收益转向帮助企业打击知识产权侵犯的不法活动而获取代理委托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又使得他可以在业主维权领域拓展业务,开始在天津采取“丽娜模式”的物业管理的司法实践①王海在天津和一名志愿者崔丽娜成立非营利项目——业主自治机构“鼎德物业”,以解决业主与物业信息不对称矛盾的问题。该物业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把一家独揽的物业服务分别外包给不同的第三方,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在本文作者与王海访谈时,王海介绍目前“鼎德物业”已经承揽7家小区物业服务,2015年将争取突破20家小区。。因此,中国不断完善的质量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使得中国公民在消费领域的权利得到拓展的同时,奠定了消费者在市场上质量政治权的法律基础。

第二,消费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为王海质量民事权的行使提供了现实基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快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创造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假冒伪劣问题一直如影相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经济领域显著的特征是商品数量的短缺和私人经济兴起,在这双重力量的推动之下,中国迎来假冒伪劣产品的第一个高峰,当时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温州皮鞋事件。彼时,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等方面问题引起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大商场公开叫卖假货更是司空见惯,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在此历史背景下,《消费者保护法》在1994年应运而生。《消费者保护法》对“假一赔二”的规定,赋予了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从事打假活动的经济动力。进入新世纪加入WTO之后,中国产品品质总体非但没有上升,反而出现下降趋势,仅以中国产品外贸出口为例:施斌展等(2013)通过选取美国的进口十分位贸易数据,采用嵌套Logit模型,研究发现中国出口产品在此期间品质呈下降趋势;李坤望等(2014)利用2000~2006年HS8分位数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从市场进入的视角研究发现,大量低品质出口关系进入出口市场,虽然带动中国出口猛增,但产品品质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反而不断下滑;张杰等(2014)同样利用这组数据采取DSM需求结构模型以及多重工具变量,研究发现中国出口产品质量总体上表现出轻微下降趋势。而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后,消费者对中国产品质量缺乏最基本安全和信任成为无须逻辑推论的经验判断。王海根据个人打假经历判断,认为当前中国假冒伪劣的情形更加严重:“20年前,都是小作坊、个体户制假售假;现在,大企业也不甘落后,并且因为消费者对大企业的习惯性信任,这种危害性更大。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欺诈行为呈几何形放大,对消费者的损害更严重……打假形势越来越严峻,形式更多样,金额更巨大,比20年前严重10倍不止。”英美等国家在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职业打假人(Wilson,2008),但随着治理的不断完善而最终销声匿迹。因此,中国目前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状况为王海等职业打假人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现实存在空间,王海称:“在目前的中国,我不仅不可能失业,反而职业前景可观。”

第三,通过公司化运营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的难题,实现了公民的质量社会权。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消费者组织不仅数量多,而且呈多元化、专业化态势,消费者组织的民间独立性、公正性更多地得到了消费者的信赖,开展的商品比较检验、法律援助、调解、咨询等活动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权威性(孙颖,2010)。1984年中国在国务院的推动下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是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规范的官方社会团体”(曹天玷, 2000)。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赋予了消费者成立自身组织的法律依据,但至今中国消费者民间组织极不发达,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消费者仍旧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NGO自身理念的缺乏和政府改革的滞后效应(王名、贾西津,2002)。特别是,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具有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等方面共存的特征(俞可平,2006),使得民间非盈利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困难重重。在转化为职业打假人后,王海意识到在强大的造假贩假售假集团组织面前,消费者个人力量总是势单力薄,而消费者自身组织的建立又困难重重。1996年年底,王海在希望集团刘永行先生的赞助下,与中国青年报社合作,注册成立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海公司”)。他一方面避开了消费者社会组织组建的政策和现实困难,另一方面又以合规合法的方式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王海创新了打假的方式和手段,其赤手空拳的个人打假时代从此迈入公司化、专业化的打假时代。因此,王海的大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维权调查和维权顾问的机构,大海公司可以为企业客户和消费者提供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侵权的调查、消费顾问和消费维权顾问的有偿服务,又从事一些公益性的工作,如为广大普通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的电话咨询。王海走上了一条既能兼顾个人经济利益,又能带来公众利益福祉,既能满足短期生存,又能实现长远发展的打假道路。因此,他通过专业调查公司的组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的问题,实现了公民的质量社会权。

图3 王海质量公民权的实现路径示意图

四、质量公民王海的行动属性特征

消费者依据自主自愿公平的交易规则从市场上购买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表面上看属于纯粹的私人消费领域,是其经济自主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实践。从更为宏观的视角分析,消费者个体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级的选择以及按照等级所支付的金钱实际上是在建立一整套质量交易秩序:如果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则有助于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如果消费者质量选择出现混乱则会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Akerlof,1970)。例如,消费者基于价格的考虑购买山寨产品、盗版光碟等,实际上是对质量违法的经济鼓励,对质量创新的无声打击。因此,消费者的质量选择行为既有私人领域属性又兼具公共领域属性。特别是消费者以公民的姿态出现在消费市场上,在维护和行使质量公民的三重权利的同时,一方面因质量受到损害的私人经济利益得到补偿和实现,另一方面又因采取法律手段对假冒伪劣的质量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客观上净化了消费的公共市场环境。因此,兼具消费者和公民双重身份的质量公民,在消费和行使质量权利的两个领域都具有私人和公共的属性(见图4)。质量公民的典型代表王海所从事的打假事业同样兼具私人和公共的属性。特别是在质量社会权无法充分运转的情况下,与质量公民王海类似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坚持充分运用质量民事权而促进政治权的实现,其行动的公共特征属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图4 质量公民王海行动属性特征示意图

(一)质量公民王海打假行为的私人属性

质量公民王海个人拥有强烈的质量自觉意识,他是质量知识和质量法律的主动学习者和践行者,他所采取的质量打假行动是理性经济人的合理选择。质量自觉是重要的社会价值观,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等主体对于质量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质量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质量发展责任的主动担当(程虹,2014)。王海便是这样一个拥有强烈质量主体意识和自觉意识的消费者,他从事打假维权活动是对我国质量意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等方面有了深刻洞悉后所采取的理性行为,他自觉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赢得质量赔偿而打假维权。他通过函授形式取得法律专业文凭,主动学习掌握了知识产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运用到打假维权的实践中并不断拓展他打假维权的业务范围,这是他20余年坚持打假却基本不逾越法律范畴的重要原因,这也是王海打假道路越走越宽广的重要原因。王海职业打假行为将惩罚性赔偿、庭外和解的个人收益与产品质量打假的社会价值得以兼容,从而克服了个体消费者“打假举报”存在的“成本—收益”不一致问题,使职业打假行为得以可持续发展。所以,王海毫不避讳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反,他会问:“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中国很多人对利益讳莫如深,而另一方面很多人追求起利益来又不择手段。”质量公民王海内化打假行为的经济激励,使得职业打假行为得以可持续发展,得以兼顾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比较典型地体现了质量公民的私人和公共双重属性。

(二)质量公民王海打假行为的公共属性

质量公民王海打假私人属性在得到比较充分地实现后,他更加注重和突出其公共属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访谈时王海透露,他已经在筹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实验室,并开始招募相关工作人员,最终要朝消费者非公益组织的方向发展。

一是质量公民王海致力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出台与完善。结合打假维权的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王海还积极着手向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提交法律建议及议案。2001年,王海将实践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陷直接反映给有关部门,陆续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建立行政处理决定书抄送被侵权人制度的建议》《关于对申诉人或者投诉人给予书面回执的建议》。2002年,王海与友人一道成功发起组织了针对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讨论稿》的研讨会,向建设部提出了关于物业管理、小区治理方面的建设性意见。2003年,王海主笔起草了《物业管理立法议案》,在31位人大代表等人的帮助下通过了全国人大的审查,使物业管理立法成为该年度人大会议的议程之一。王海在国内第一次提出政府应该用标准对公寓和居民小区进行管理而非通过强迫业主接受专门物业公司管理的观点,同时认为对物业公司的资质认定根本没有必要,那是市场竞争和业主自己选择的结果。2005年,王海还率团到美国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NGO组织,回到国内后积极普及美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理念。2014年,“新消法”所体现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保底为500元)、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商品瑕疵争议商家举证等新规,与王海的积极努力推动有很大关联。

二是热衷于打假公益事业的发展,致力于质量知识的普及宣传。在从事商业打假的同时,王海还积极从事打假公益事业的发展。他发起并参与运营两个非盈利的公益项目:“王海热线”和“和谐社区发展中心”项目。前者主要从事反欺诈项目,工作包括提交立法建议,发起或资助公益诉讼,打击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后者主要通过促进立法、调研、培训业主、辅导业主自治等工作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1997-1998年,王海向水货手机“宣战”,大海公司在此期间义务为16000余名购买了水货手机的消费者提供了维权咨询。1998年,王海派人员在合肥、长沙、成都、太原、重庆等地开展调查,揭露了全国性的“性病诊治”集团诈骗患者钱财的黑幕,同时王海亦向国家卫生部举报了这些违法行为。1998年末,卫生部下文对各地游医进行取缔,军方则下令禁止一切使用军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据估计,此举至少每年给消费者挽回2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1996年,王海参加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第一期节目,讨论“谁来保护消费者”。1997年,王海在报业媒体上开办《王海忠告》专栏访谈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维权知识,帮助消费者避免权益受损。1999年,王海在报纸上开辟《王海观点》专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观察商业经营手法,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表观点和看法,以启发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他还将自身的维权经历及质量知识凝练总结,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物业维权一日通》等书籍,传播消费质量知识和观点。

三是质量公民王海客观上创造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推动了中国质量事业的进步。近20年间,王海平均每年经手的消费维权案都维持在100件左右,迄今为止,总数已经有近2万件。据不完全统计,王海打假为消费者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亿元,避免的间接损失有数十亿元。仅2011-2014年,王海及其团队发出举报信15000封,举报对象及范围涉及各行各业,收到行政机关回复(答复、告知)30000次,行政机关已经处罚的有约7000件,涉及案值约30亿元,罚款收缴国库约3000万元。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00件,其中涉及媒体跟踪报道案件50次。①本数据由王海本人提供。1999年,他在天津成功起诉伊士丹商场厕所乱收费案件,自此天津商场厕所全面取消收费,并引发了全国商场厕所免费运动。他经过10年的反复投诉与反映,促进2008年北京地区率先开放市内电话清单,全国范围内引发运营商跟风行动,有效遏制了运营商乱收费。正是王海一次次微小的行动,促进了这些厂商或者商家质量行为的改进。质量公民王海正是以自己的质量行为,引发了巨大示范效应。王海走出一条依靠打假获得利益的道路,带动并激发了民间主体对质量规制的热情,催生了中国职业打假群体、行业的诞生。职业打假人成为消费者利益坚强的同盟军,他们更有力量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中国市场假货泛滥、诈骗横行的现象,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质量公民王海在20年间,一直在通过自己的每一次行动推动进步,在这种锲而不舍的努力之下,给消费者创造了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

五、质量公民王海打假的现实启示

以王海为代表的中国质量公民的出现,有效弥补了官方打假成本过高、公共资源有限性的问题,给个人打假和维权以良性示范,走出了一条依靠打假获得利益、实现私人属性的长远发展道路,又通过创新形成对社会整体质量水平有效激励约束的新机制,典型地诠释了质量公民的三重权利空间和应有特征属性。以职业打假为特征的质量公民是现行体制下中国最广泛、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最具持续性的治理力量。②2014年央视“315晚会”对14个行业展开消费维权成本调查,90.3%人表示过去一年当中遭受侵权,其中46.1%人解决投诉需要花一个月以上的时间。2015年3月13日《北京青年报》称消费者维权案七成疑似职业打假。2015年3月16日《羊城晚报》:从各地法院公布的数据统计来看,在各地法院受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至少有90%是职业打假人要求消费赔偿的案件。

其一,质量公民是约束激励企业质量行为最重要的主体。在传统的理论和认知中,政府被认为是万能的,它是质量的主体,并对质量总体状况负有直接责任,政府监管力度的强弱决定着市场质量安全和发展的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角色的转变,传统的理论和认知有了突破。政府质量监管无法做到将质量约束的成本和质量创新的收益内部化,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的质量需求、质量体验以及“用脚投票”“货币选票”等方式对于质量的约束和激励最为重要。王海等人消费者维权的质量实践实际上强化了消费者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是质量约束和激励最重要的主体:直接体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质量维权行为是对企业商家最便捷的监督和约束力量,而消费者用货币投票,选择购买高质量的产品是对专注于质量和服务提升的企业商家最现实的物质奖励手段。在国家质量治理体系中,政府应充分发挥消费者无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是质量公民维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总是在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即试图以最小的成本和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和产出。因此,成本收益分析是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理性经济选择,市场主体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首先是自利性的,通过追求自身利益而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我们无法要求市场主体不计较个人的成本投入,不追求个人收益及回报。即便市场主体在特殊的情景之下可以舍弃成本和收益的观念,但这只能是短期的行为,从长时段的历史维度观察,这是难以长期持续进行的。消费者从事打假维权活动,同样会时时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当成本大于收益时,消费者会选择放弃维权;当收益高于特别是远远高于成本时,消费者会选择持续性的维权。消费者参与打假领域有四道坎:一是政府权力的留恋效应;二是司法成本太高,有些企业受到政府的关照;三是技术机构的规范问题致使消费者取证难;四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很大。①长期跟随工商、质监部门深入打假一线采访的《中国质量报》记者杨荣坚所称,引自刘文晖:《职业打假人的春天来了?》,《检察日报》2014年3月19日。这使得维权的成本高昂,即使经过一番试验和努力,最终还是不得不选择中途放弃维权,这也是中国消费者维权越来越走入困境和迷局的重要原因之所在。而王海的打假维权行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和利用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实现了成本和收益的相称对等,甚至是收益大于支出。王海打假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可持续性行为,王海职业打假发挥的就是市场的自净化作用,王海及其公司协助企业厂商打击假冒伪劣等各种质量违法行为,改善和创造了良好的质量消费环境。更重要的是,王海是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从事打假的力量,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消费者同商家的欺诈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其三,政府应致力于促进人人成为质量公民的法律制度供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以法律为核心手段,通过基本底线的设置,维护市场运转和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即政府应该成为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成为自由配置的市场秩序的仲裁者,成为公共权力和秩序的提供者和分配者。中国质量问题的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应该通过质量制度的供给,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力量和行动能力,对企业实现间接性的治理,而非直接深入企业的内部监管。这是因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是有限的,而企业的数量是无限的,以有限的资源去监管无限的、迅速变化的企业,自然会捉襟见肘、力不从心。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媒体、公民的力量,通过整合调整这些质量治理主体的利益机制,从内部和外部对企业开展监管活动。王海便是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成为质量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政府、消费者以及生产销售厂商都已意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同时,社会各界意识到知假买假获得赔偿的质量维权行为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不法厂商的制假售假行为非常隐蔽、外部不易察觉,或者即使遭到举报被查处的货值往往很低,职业打假者无利可图,这一领域成为职业打假覆盖的空白。各界已经充分意识到市场吹哨制度是中国未来质量治理的关键性制度供给,关于建立国家立法的政府悬赏举报制度“吹哨人”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即靠内部员工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察觉问题,吹响哨声,制止质量问题的发生。“吹哨人”制度通过罚金对质量问题揭发者予以重奖,并利用相关法案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吹哨人”制度可以充分调动民间主体的质量监督作用,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丛一,2014;谭洁, 2015)。政府还应该提供消费者公益诉讼、质量伤害补偿与救济等制度。“新消法”目前已经明确,各级消协组织是公益诉讼的法人主体,消费者可以借助消协组织的力量维护权益。

其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促进质量公民三重权利最终实现的经济组织形态。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公平交易,通过公平交易的自由进行确保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转的效率。作为市场交易双方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利益上的非一致性,这决定着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博弈。两者的博弈存在着两个问题,即组织上的不对等和信息上的不对称。经营者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形式,确保自身的利益,消费者力量的个体化和分散性决定了其在经营者面前处于天然的组织劣势地位。同时,消费者因质量知识和信息渠道的有限性无法获知产品和服务的全部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问题。因此,消费者组织显得极为重要,这些组织将分散的个人力量组织起来,通过设置实验室、发布检测报告、与经营者谈判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风险信息,抵制行为不良的经营者。现代市场经济及其国家层面制定的各种法律制度应体现消费者导向,促进消费者组织的成长和发展,通过消费者的组织资源同经营者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进行长期、有效、可持续的博弈,以便解决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组织不对等的问题,促使公民社会权的真正实现。②据王海介绍,我国已经在实际操作层面开始推动消费者民间组织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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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晓清

Right Space,Ac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alistic Enlightenment of Quality-Citizen: A Case Study of Wang Hai

Song Shilei,Wang Chu and Tian Hongmiao
(Institute of Quality Development Strategy,Wuhan University; Coordination Innovation Center for Macro-Quality Management in Hubei Province)

Adopting the theory of Consumer-Citizen and three-dimensional Citizenship,the paper proposes the concept of quality-citizen as well as demonstrated its civil,political,social aspects of the right space for the first time.And then,applying the theory to analysis of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quality-citizen,Wang Hai who is one of the most famous people fighting against fake product,the paper holds that laws related to quality provide legal basis for implementing Wang Hai's political rights of quality,flood of fake commodities provide a realistic basis for exercising of civil rights of quality,and the corporation management mode solves the problem of imperfection of consumer social organization,which realized social rights of quality alternatively.As a quality citizen,Wang Hai's quality activism reflects both private and public dual attributes.Meanwhile,his public property owns more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Wang Hai's existence and contribution,as a quality citizen,provides a positive reference for quality management in China nowadays.

Quality-Citizen;Consumer;Consumer-Citizen;Professional Counter-fake;Wang Hai

∗宋时磊、王楚、田宏邈,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宏观质量管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电子信箱:154559921@qq.com。本文受到“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5BAH27F01)及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201310202)的资助。感谢程虹、罗英、李唐等人对本文的贡献,尤其是王海先生接受了作者深度访谈,并提供了大量第一手研究素材。感谢王力集团对本次评奖活动的大力支持。感谢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但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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