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
【摘 要】农民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文中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想要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应从完善劳动法制体系、提升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多个方面着手,确保最大化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劳务合同签订率低
因农民工大多在中小企业或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降低企业付出的成本,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动关系之间没有法律的合理约束,出现劳动纠纷之后,实际调查取证较为困难。
2、劳动报酬未平等对待
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岁从事着与城市人相同的工作,却未能收获同样的报酬。农民工工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城市人群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长、待遇低,存在严重的超时疲劳情况,加班也没有或许应得的加班费用。也有些企业拖欠或拒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这些情况在全国各个地区普遍存在。
3、劳动保险与社会福利、安全防护措施不佳
实际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与私营企业大多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某些雇佣农民工的劳动单位安全保护措施简陋,并未设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常常出现劳动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二、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策略
1、建立健全完善的立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前提
首先,在立法时应该确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法原则,例如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利益平等,倾斜保护等基本原则,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就应该在法律中得到特殊保护。其次,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特殊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实现。例如户籍制度的修改,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湖南省正在推行这改革,我市也正在制定相关改革细则。
2、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执法是法律实效的实现途径,一部良法如果没有严明公正的执行,也只能成为纸上的法律。综上所述,农民工群体是弱势群体,诸多权益的缺失,因而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严明执法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改变职能,凸显政府的服务功能,提供合适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满足农民工文化权的实现,改革现行教育体制,取消农民工子女就学限制,确保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其各部门执法监督力度。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大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进而实现农民工的同工同酬,解决工资拖欠、劳动安全卫士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严明的执法,恰当保护的原则,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进而达到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目的。
3、公正严明,快捷有效的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屏障
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建立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现在的农民工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同时对法律缺乏信仰,对司法普遍缺乏信心,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民工诉讼成本高,费时费力费金钱。针对这种现状,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下面两个途径来得以解决,其一,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农民工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完善我市法律援助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达到农民工知法、守法和权益受侵害时懂得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的目的。其二,应该对其建立行之有效,快捷方便的司法程序。在具体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应该建立农民工诉讼的“绿色通道”,通過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强化判决执行力度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诉讼成本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厌讼的现状,进而实现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功能。
4、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层次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够广泛,离不开新生代农民工、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新生代农民工随着城市社会深入发展,需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参保率,这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关键一环;政府针对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通过政策与方针的引导,鼓励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并通过法律法规等相关措施加以保障。比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大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支出,加大社会保险的资金保障,这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的重要资金来源。政府还要提高自身的社保统筹能力,针对农民工的社会疑虑,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与落实,比如农民工所担心的社会保障转移接续问题即新生代农民工社保制度内部如养老、医疗等险种的衔接和城镇职工在不同省市的衔接。政府要详细制定好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才能真正从农民工关心的问题入手解决参保问题;企业要有自觉意识保障为新生代农民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落实保险要求和规定;发挥民间力量,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基于新生代农民工所具有的“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保险层次也有待于提高和均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工自身素质差异等原因,城市与农村、不同城市之间、不同农村地区、企业与企业之间、农民工之间都存在保险内容、保险额度、保险比例等层次差异。国家和政府要协调好保险层次差异问题,规范保险行为,有针对性地逐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保险层次,更好地发挥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5、提高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水平
针对目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状,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水平。首先,输入地政府有责任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所携带的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在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中将城市农民工子女纳入义务教育之中,包括教育经费预算、接收城市农民工子女入学以及在收费管理等方面都要给予同等对待,不允许特别加收借读费。其次,农村“留守儿童”也应该得到输出地政府和学校的特殊关爱。特别要强调的是必须消除外出城市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使“留守儿童”在原籍也能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第三,应大力加强对城市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建设,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和师资水平。大力提倡志愿者服务,鼓励毕业大学生到城市农民工子弟学校去工作。
6、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对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职业技术培训资源,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由于农民工的自身受教育水平较低,对他们的技能提升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这就要求对城市农民工的培训要有目标和规划,将其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来考虑,把工作落实到实处,既要重视近期又要兼顾长远效果,又要理顺体制、机制、资金和就业保障等配套措施,使城市农民工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结束语
农民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其生活的安定和谐是全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现代社会作为主要群体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能否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些都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关注的,国家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和谐,就必须要解决进步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矛盾。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一个队伍庞大且处于弱势的群体———农民工,其稳定幸福的生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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