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性

2015-06-11 09:07:41高肖肖
2015年38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经济社会法律

高肖肖

摘要: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其间有浩繁的著作在讨论着公平正义的话题,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所最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现实中,社会公平常被肆意破坏,其原因有很多,来自不同的层次和不同方面。当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方法不止一种,当时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守护社会公平的一把利刃,给予社会公平以明确和重要的支持。

关键词:社会公平;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法律

社会公平需在社会治理之中实现,治理社会的最佳模式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有上千年的历史证明,法治才是正途。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中国不断推进,社会公平也将在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得到充分体现。在2013年的1月7日开始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3日在北京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一部法律制定的非常完善,但是却无法有效的实施,那么它所追求的那些价值目标就不可能很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更无从谈起。因此,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需要良法,更重要的是切实的实施。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属于人类社会的关系范畴,它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政治的,哲学的,经济的问题。“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整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公平既然是一种社会的关系范畴,那么它就必然同人及其关系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說,公平只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诚如“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关系上才有意义”。离开人及其关系谈公平毫无意义,因为一个人和自己的身体或财产之间无所谓公不公平,同样地客体的物与物之间也无所谓公平。

社会公平的一般意义是指不同社会主体间相互关系从比较中获得的一种社会评价。社会公平包括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政治地位的平等,文化成果的共享等等。从法治视角考虑,社会公平主要体现于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公民权利资格平等与机会平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正,等等。社会公平重在分配的正义,指对社会资源的公平或公正的分配。在法律上也概括为权利与自由、权力与机会、收入与财富等方面的分配应当同社会主体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

公平理论是1956年美国心理学家J.S.亚当斯提出的一种个体行为激励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职工的积极性取决于他所感受的分配上的公正程度。公平感取决于职工对工作的投入与他从工作中所获得的产出(包括工资﹑奖金﹑地位﹑由工作产生的兴趣以及所得到的尊重等)是否相当,并同他人或同类人的“投入——产出”之比进行比较,而得出是否公平的感知与评价。如果认为自己的比率过低或与他人相比差距过大时,便会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产生怨恨情绪。差距越大,不公平感越强烈,从而产生挫折感、义愤感、仇恨心理,甚至产生反社会的破坏心理,力求采取行动把不公平的关系改变为公平关系。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由此而起。这是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社会心理根源。

二、社会矛盾的激化

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加和积累。每年增长数以万计的群体性的社会抗争事件,不时在全国各地爆发。采取类似恐怖袭击的自杀式个体抗争事件也时有出现。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国家和社会正处于新的变革转折点,发展与后退并存,机遇与危机同在。

当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线,多集中在社会弱势群体田地被剥夺、房产被强迫拆迁、以及其他种种被侵权、被损害的遭遇,得不到公正裁决和公平的补偿,其生存出路面临严重威胁。社会矛盾更深刻的根源还在于社会公平失落,贫富两级分化日益严重。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报告指出,中国的财产不平等程度在迅速升高: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特别是日益严重的权力腐败,也是群体性的、集团性的。官商勾结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和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导致一些地方民怨沸腾。而体制内的行政与司法等权力救济手段失灵,在有些地方不时制造的冤案错案,不但未能化解矛盾,反而成为新的矛盾滋生之源。民众投诉无门,民情与民意的表达渠道和出气口又堵塞,使积累的矛盾爆发,被迫诉诸自力救济,但是有些自力救济手段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的一篇评论所说:“中国收入与分配状况的持续恶化,导致社会高度分化。这一问题已经超越其他所有一切因素,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矛盾的最主要源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注重社会公平”的决策 。执政党的领导人也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提出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已上升为我国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目标,这也从反面表明,社会不平的矛盾已激化到不堪忍受和不容坐视的程度。

三、法律对社会公平的作用表现

从宏观上看,社会可以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社会。与之相对应的三种公正,即政治公正、物质公正、精神公正。这三种公正已成为我们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要达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是坚持法律至上性权威性,只有法律能保障构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

政治公平体现于法律的民主制定,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主要表现在立法、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性质民族地位等方面。立法处于政治的核心地位,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民族地位等都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国家性质也必须有法律来体现,尽管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但是离开法律谈国家性质也毫无意义。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由人民或人民选出的代表来制定,这种立法的民主实质就是政治公平。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确立的“人民主权”、“人民权利本位”的宪政原则就是社会结构中的最大、最高的政治正义。民主是人民的基本诉求,更是法律追求的价值。这种价值上升到国家层面,它是一种政治要求或政治价值。一切民主的形式都将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法治状态。通过立法上的民主,其它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权力结构,权利运行等才体现为“主权在民”思想。

经济公平体现于法律对社会经济的管理,社会活动包括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者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规则约束起来,借以是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参与这些活动的主体有个人、组织、国家;活动的客体为商品和服务。主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整个经济活动是复杂的。经济要长期有序进行,就离不开法律的调控。目前,世界各国都管理经济制定了相关法律。就我国而言,主要有《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经济法》,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资格是平等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也无论是组织还是国家,以及私营、集体还是国营。他们在经济交易中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这种主体地位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与自愿性。法律明确规定,一切合法经济主体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他们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都体现为一种自主和自愿的过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施与强制行为,都因法律的阻止而不能得逞。

如此,法律通过对经济活动诸多环节的秩序维护来实现经济结果的公正合理,是经济活动的各主体感到交易的理性和公正。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经济公平不能等于经济平均或绝对平等。因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国家等都存在先天性的差异以及后天的综合性因素的影响,法律也不可能跨越这种复杂来保障经济的完全平等或平均。法律保障经济公平主要体现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

文化公平体现于法律对思想自由的保护,可以说文化是社会范畴内容最广泛的概念。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就是从文化中孵化出来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这一经典论述阐明了文化的重要作用。作为个体的社会文化参与者,最基本的文化需求常常表现为思想自由。因为其他一切文化权利诸如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以及学术自由等都通过思想自由表现出来,思想自由是文化权利的核心。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仰自由,第四十条规定通信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它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奖励。有了这些法律规定,社会不同文化层次的个人可以选择性的追求适合自己的文化需求。人们可以自由的进行思想创作,也可以快活的享受现有的精神文化。这种自主性的思想创作或文化享受就是文化公平。

温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議曾说“公平正义比阳还要光芒”,但是它比阳光来得艰难的多。许多国家为了单纯的GDP,却忽视资源、环境、以及人民的生活,在这种GDP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导下,权力常常大于法,以权压法甚至忽视法律的存在。这种与法制背道而驰的结果是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自然资遭到源浪费,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最终的结果便是公平正义灰飞烟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唯有使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法]让·雅克·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李平沤译 商务印刷出版社 2007年版

[2]战国.《荀子·礼记》 人民出版社 58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4]黎鸣.《贫富差距的背后》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7年版

[5]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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