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2015-06-11 05:44:54彭小文
2015年38期
关键词:协调税法会计准则

彭小文

摘要: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的全面实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本文阐述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在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确定等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表现,认为应该将差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协调

一、引言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更加紧密,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的会计准则相比,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会计处理办法,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尽管如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却依然存在,并给企业日常会计工作和税务部门的税收工作带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税务部门双方应认识到差异的存在,协调两者间的差异。本文阐述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的具体表现,并提出了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协调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表现

1、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固定資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1]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某项物资应该划分为固定资产还是存货,单凭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简要描述是难以区别的。此外,对于12个月的“使用期间”,是指企业预计的期间,那么就会有人为的主观判断参杂其中。例如同一项物资,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核算为固定资产,通过分期计提固定资产,延缓计入当期损益。当企业效益回暖时,便将同样的物资核算为存货,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做使其财务报告缺乏可靠性,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同时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带来困难。

2、收入类差异

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所得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税法和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也存在一定差异。例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规定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样也存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不能归属于应税所得情况,例如国债利息收入。

3、资产减值的差异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税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制定时更多的是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避税或者延缓交税。因此,在会计准则的多项减值准备中,仅仅承认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固定资产,很多时候只有当损耗真正发生时才能进行计税处理,这就使得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发生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企业只能根据的税法的规定调整账务,无疑给企业的会计工作带来的困扰。

4、费用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上的规定均存在差异。在营业成本上,对于生产经营中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项目都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是在税法上,规定只能对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职工福利费等进行扣除。对于销售费用,会计上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上却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额度和扣除条件。此外,在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标准上也有所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凡是符合费用确认标准的均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却对扣除额作了规定,规定只能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最高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三、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对策及建议

1、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制度协调

税法属于第一级次的法律,而会计准则是第五级次的法规。当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相矛盾的时候,往往是会计服从于税法。这样一刀切的处理方法给实际的会计工作带来很多麻烦。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已趋同。存在即合理、合法。税法在关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方法。否则,保障财税收入的企业母体出现问题,税收又从何而来?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的问题,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制定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税务部门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之间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将会计准则允许的会计处理办法纳入税法,从根源上协调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2、税法上放宽对会计方法的选择

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或无形上的磨损都不可避免,会计准则给予企业多种折旧方法的选择,比如固定资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税法出于反避税和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延缓纳税的目的,并不承认加速折旧法。税法对于企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缺乏太多单一、死板。若企业遵从税法的规定,强行改变资产的折旧方式,则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若不遵从税法规定,则给会计工作带来困难。笔者建议,税法应该适当放宽企业对会计方法的选择,为了避免企业因此避税或利用折旧方式不同延缓缴纳税款,可以同时规定折旧方式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更改。

3、税法上许可企业对风险的预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企业而言风险无处不在。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对于风险的防范在税法上几乎都得不到承认。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处理中存在八项减值(跌价)准备,目前在税法上只承认其中的计提坏账准备一项。笔者建议,税法应当适当放宽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适当允许企业对风险的预估。在保障财税收入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只是一味的保证财政收入,而置企业于不顾。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因此避税或延缓缴纳税款,可以对计提方法、条件、额度等做出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矛盾为企业的会计工作带来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同时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工作。协调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矛盾是必要的。从税法的角度,税法应主动配合会计,对会计处理方法适当放宽限制,允许企业对于风险的预估。使得税法进一步适应我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和会计体系。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将为会计和税法的不断统一提供有利的条件,而会计和税法矛盾的协调又将进一步促进财税和会计体系的发展。(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慧芬.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J]. 当代经济, 2011.

[2]张莉. 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差异的思考[J]. 西部财会, 2009: 44-46.

[3]莫自琼.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研究[J]. 中国锰业, 2012,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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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思奇,林丽佳.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J].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2,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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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兰芳.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矛盾及协调[J]. 中国集体经济, 2010.

[8]王静. 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与协调的思考[J]. 现代商业,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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