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粤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市场经济不断的变化,我们迎来了新媒体时期。新媒体较传统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受众使用便捷,于是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偏爱,从而使得传统出版业处于劣势地位。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日趋大众化,这势必会影响到出版业与影视融合。而这两种媒介的融合应如何利用优势、克服劣势、规避威胁、抓住机遇,在媒介融合的大环境下,应对新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通过运用SWOT分析法对此做一探讨。
4.威胁分析。二者融合越发密切,影视的主导地位就越发显著,出版业则成为影视的附庸。为了收视率,影视作品更注重的是娱乐性和经济性,出版物依靠影视元素进行包装,实则是影视娱乐功能的转移,使得出版物失去了原有的本色,文化内涵降低。出版业在向影视制业转变的过程中,出版业掺杂着很显然的宣传炒作迹象。然而出版业表现出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得文学事件取代了文学的审美活动,这样文学出版就蔓延到文学的外围甚至远离文学本身[3]。出版物注重的是思想与内涵,影视作品则注重娱乐性,缺少了思想与内涵的出版物是缺乏艺术性的。
二者融合最大的威胁是影视带着文学走,而今影视已经影响到作家的创作取向,导致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同质作品。如陆天明、周梅森是90 年代后期反腐小说的创作代表,他们的著作为了适合于影视的要求,其内容都大同小异,缺少了艺术个性,只为单方面的追求金钱利益,这样出版业如果盲目的跟着影视的步调,就会失去方向感。
版权纠纷一直是不可避免的话题,其经常出现在影视剧对原作者的侵权方面。如2014年热播剧《宫锁连城》,琼瑶状告编剧于正侵权她的作品《梅花烙》,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
三、SWOT分析法对出版业与影视融合的发展之策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出版业与影视融合是必然趋势,二者如何携手共同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不能盲目涉足,出版业要化被动为主动。如今,影视媒介明显占主导地位,但出版业固有的内容资源是得天独厚的,出版业不能被动地等着“伯乐”发掘,应主动出击,化被动为主动。出版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作家个人主动。作家主动联系影视制作方把自己的作品搬上大银幕,或者主动投资拍摄自己的文学作品。如2014年郭敬明主动投资拍摄自己的作品《小时代》并取得不错的票房成绩,同时又引发了一阵图书热潮;(2)出版业官方主动。出版社主动联系影视制作方,或者“自产自销”。如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投资拍摄自家旗下的著名图书《张居正》,该剧成为2006年央视年度大剧之一;(3)版权方面的主动。可以分为作家个人主动和出版业主动。如J.K罗琳就把《哈利波特》的版权卖给了美国华纳兄弟电影公司,该公司把这7部小说改拍成8集电影。
在化被动为主动时也不能盲目,要选择适合自身题材,发挥自身优势,能给大众带来影视所不能呈现的作品。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2.要注重内涵和创新,避免同质现象。由于出版业与影视融合,使得“同质”现象非常严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商业利益的驱使。一部影视作品热映,出版业受利益驱使,盲目跟风竞相出版与之相关题材的图书,使得图书的内容与题材类同。这种同质化现象的产生,加剧了文学出版的单一化和類型化;(2)缺乏创新精神。暂不说一部影视作品的热播,随之而出版的作品,就连一些作家自身写的作品都被“命题式”了,比如小说家海岩,自身作品就具有同质化现象,他的小说被称为“电视小说”。
因此,要避免同质现象,就要创新。首先,注重思想与内涵。现在大多数的影视作品都是为了迎合大众的审美,大众选择看影视作品更多的是因为她可以起到娱乐消遣的作用。而出版物本身就比影视作品更具有实用性,她可以作为工具书满足人们的探索欲,还能为人们的发展创新提供帮助,把受众带入到更有深度的境界里进行理性判断。如长江文艺出版的《心相约》,该书介绍了鲁豫的人生经历,倡导奋斗向上,乐观积极的人生态度;其次,注重内容与形式。由于两种媒介展现的是不同感受,影视作品展现的是画面和特效方面的震撼,而出版物呈现的文字信息也能把唯美画面处理的很细腻,但终究不如影视作品直观,逼真。所以出版业既要遵循出版规律又要以影视内容为基础,用文字对影视进行二次整合,对相关信息进行平衡和调整;第三,扩大媒介渠道。开拓新的文化产业链,在出版一部作品时,推出影视漫画,买书赠送光盘等。
3.要注重法律,避免版权纠纷。多少年来,版权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丰富的内容资源是出版业手中的王牌,可为影视业提供丰富的灵感,这会使出版业与影视融合产生很多版权纠纷。
面对强大的影视制作方,原著的作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要想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对方签订行使合同时,一定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白纸黑字”的方式,尽量使条款完备细致,如2005 年柳云龙自导自演的电视剧《暗算》被原作家麦家起诉,因为在整个播放的过程中都没有出现原作家麦家的名字。
另外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影视制作这个方面还没有完整的、单独的法律体系。在影视这方面,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例或者通知。如《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理》等,建议我国各有关部门对影视产生过程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加强对影视立法的力度,为影视与图书更好地互动提供法律支持[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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