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对情侣分手时,双方结算恋爱期间互赠衣物、欠款,男方写下万元欠条,之后未兑现,被女方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陈某应支付蔡某欠款一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该市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前年年底,蔡小姐与陈先生通过网聊结识,确定恋爱关系。去年3月份,双方因纠纷决定分手。当月16日,他们就恋爱期间双方互赠衣物、钱款进行结算,“这件衣服我买给你花了800元,情人节我花掉了998元,这是我买给你的项链价值1200元……”
结算最后,陈先生同意返还蔡小姐1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交蔡小姐收执。但之后,陈先生未能兑现欠条上的承诺,分文未付给蔡小姐。蔡小姐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按欠条支付欠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蔡小姐要求被告陈先生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本案有两个关键点,第一,原告和被告之间,虽然有借条,但是,两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也就是,原告其实并没有借钱给被告。这是第一点。那么,是否会因为这一点,借条就无效呢?本案第二个关键点是被告自愿将两人恋爱期间的花销折算成欠款。这里的自愿很重要。因为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了原告胁迫欺诈等导致欠条无效的行为,所以,他的这张欠条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