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

2015-06-08 15:12高小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高小艳

内容摘要: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断转变刑事司法理念,严格案件证据把握标准以保证案件质量。从审查逮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方式偏重书面审、引导侦查取证能力不足,侦捕诉衔接出现断层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侦查监督部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坚持客观证据主义,推进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实践,加强侦捕诉衔接以严防冤假错案。

关键词:侦监 审判中心主义 检察应对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成了刑事诉讼领域中讨论的热点,这一制度改革的推行给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侦查监督部门面对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值得深思。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是在一系列冤假错案陆续被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对各界避免冤假错案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1]传统的刑事诉讼实行“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显然这种诉讼制度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目标,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必须保证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与实践的检验,并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审判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义。”[2]该项改革对于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侦监人员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侦查监督部门面对“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疑罪从无,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立足“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侦监工作的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侦监工作带来执法理念、工作定位、证据标准、侦捕诉衔接等一系列的变化与挑战。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理念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转变,由“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从“打击犯罪为主”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基本一致。“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不断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并践行“人权保障”、“疑罪从无”等理念。要求在正确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在个案的探索中,通过长期经验的积累,形成内心确信。

(二)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

“从程序法上说,逮捕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性措施,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除职务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起诉、审判的源头。”[3]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情况看,主要存在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两个方面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始终严格依法办案、恪守法定标准,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三)严格案件证据把握标准,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案件证据把握标准,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一方面,需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案件中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体系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论证,全面客观审查判断在案证据,保证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标准。另一方面,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提高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必须始终贯彻“罪疑从无、刑疑从轻”的原则。

三、审查逮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实践来看,审查逮捕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

一是公安机关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将大量证据不足案件提捕,这便导致提捕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案件数量增加。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高了案件批准逮捕的门槛,但公安机关“构罪即报捕”的思想仍未转变,仍将大量明显不符合逮捕标准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使得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数量难以下降。三是公检两家、检察机关内部出现侦、捕、诉衔接断层,导致在审查逮捕实践中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捕后不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二)证据审查方式偏重书面审

在审查逮捕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证据审查方式偏重书面审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案件承办人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仅关注“在卷证据”,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通过分析论证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而不注重核实“在案证据”,不注重听取多方意见。这种单纯书面阅卷审查的办案方式,忽视了对客观性证据和全部在案证据的审查,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背离。

(三)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不到位

无论是逮捕案件还是不捕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一是不重视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报捕时虽已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条,批准逮捕后仍需有针对性地继续侦查取证,但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人忽视了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或简单敷衍,或根本不提出引导意见。二是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能力不足。有的引导意见抓不住案件证据缺陷的重点,有的引导意见因主观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真正发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

四、侦监部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

侦查监督部门面对审查逮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应当以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导向,充分发挥逮捕的诉讼保障功能,坚持客观证据主义,严格案件证据把握标准,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方式,破解书面审的弊端,推进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实践的开展;坚持统一的法律标准、统一的证据标准,加强侦捕诉衔接,严防冤假错案。

(一)严格证据把握标准,坚持客观证据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侦监部门办案人员需要转变办案方式,通过严审细查,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过硬,倒逼侦查机关提升侦查质量。

1.严格证据把握标准。在办案中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或存在瑕疵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加强对证据来源、收集、固定的合法性审查。不仅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无罪证据,还需要深入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要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切实改变审查逮捕讯问工作形式化、虚置化的倾向。

3.坚持客观证据主义。全面审查证据,需要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更加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核实。严格坚守法律底线,建立证据客观性审查机制,对在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证明力。

(二)推进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实践

“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就作出批捕、起诉的决定,要在审查中注重核实,注重听取多方情况和意见,否则也就易于落入“以侦查为中心”的窠臼。”[4]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关注“在卷证据”,而且要审查“在案证据”,努力破解审查逮捕工作偏重书面审的弊端,积极推进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实践。

近年来,北京、上海、河北等地的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对逮捕阶段建立听证审查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针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之必要,当面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意见后作出决定的工作方式。一言以蔽之,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主动进行的实践与创新。

当然由于诉讼阶段不同和客观条件限制,在审查逮捕环节不可能像法院庭审那样对所有案件采取听证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逮捕,对于不适合开展公开听证审查的案件,在认真审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需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实重点证据、关键性证据,从而对案件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三)加强侦、捕、诉衔接,严防冤假错案

当前审查逮捕实践反映出公检两家、检察机关内部出现了侦捕诉衔接断层,这就需要坚持统一的法律标准、统一的证据标准,加强侦捕诉衔接,严防冤假错案。

1.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侦查阶段取证规范。一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方式,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二是加大释法说理的力度,使侦查机关正确认识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质量。三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方式,对侦查机关在调取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取证、违法取证等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2.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有效开展后续跟踪监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检察机关需要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交流。一方面,需要办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识和能力。在增强专业素养的同时,也要注意积累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和水平,学习了解侦查活动规律,增强证据审查能力,避免引导侦查取证中存在主观性、盲目性和说服力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捕后的延伸监督审查工作,对于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书的,不能一提了之,要及时了解侦查进展,有效开展后续跟踪监督。

3.加强沟通交流,探索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统一捕诉双方认识,建立统一的法律标准、证明标准,是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通过捕诉信息共享,重大、复杂案件信息通报,案件会商,法律文书的抄送与报备,案件办理征求意见,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捕诉衔接,真正形成协调顺畅、配合有力的捕诉联动机制。

注释:

[1]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2期。

[2]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1日。

[3]苗生明:《适应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刑事指控体系》,载《检察日报》2015年3月4日。

[4]朱孝清:《略论“审判为中心”》,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猜你喜欢
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
“庭审实质化”对侦诉审关系的影响及适用
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意见实证审查探究
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应对
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