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雅琴
摘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政策的颁布,满足条件的企业相继公布了发行优先股的预案。但是,发行优先股筹资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企业方面,也来自于政策法规。为此,分析了优先股筹资方式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优先股;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2702
1引言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公布,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优先股试点最终推行。《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发行优先股纳入企业融资的合法范围,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广汇能源2014年4月24日披露优先股预案,拉开了中国资本市场优先股发行的序幕。广汇能源拟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红淖铁路项目,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4年12月20日,17家公布发行预案的上市公司中,有11家是银行。而且,农业银行已于11月28日优先股挂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相继在12月18日、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也相继优先股挂牌。但是,发行优先股筹资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企业方面,也来自于政策法规。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优先股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主要包括如下特征: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由于优先股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股利以公司的税后利润发放,没有抵税效应。
2推行优先股的积极意义
2.1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
对于股东来讲,在股票市场中购买普通股的获利方式有两种:现金股利和买卖价差的资本利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于现金股利的发放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投资者主要依赖资本利得来获取收益。这种获利方式使投资者的行为短期化,时刻跟踪股价的变动,使得股票的换手率颇高,影响了股票市场的稳定。而优先股作为事先约定股息的股票,可以为股东提供较为固定的投资回报,使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成为可能。因此,推行优先股筹资对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2.2有利于公司原有股东的控制权保持不变
发行优先股的企业,不用偿还本金,没有到期日的压力。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维护了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此外,发行优先股主要是银行、电力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企业通常拥有较大的规模,如果有再融资的情形,会对二级市场形成较强的压力,而发行优先股就能减轻股权融资压力。
2.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
由于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不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公司可以暂停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不会由此导致偿债危机及公司的破产。优先股筹资可以增加权益基础并改善原有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优先股筹资不必提供抵押资产,可以保存公司的借款能力。
3优先股筹资存在的风险
3.1确定发行优先股数量风险
如果发行优先股的数量过多,支付的优先股股息过高,会对发行企业的资金流产生强大的冲击力,甚至会影响到企业是否能持续经营。当然,随着行业及获利能力不同的企业,发行优先股的数量是有差异的,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发行企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而确定发行数量。因此,确定发行优先股的数量是一个难点,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在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3.2信用风险
优先股的信用风险与债券相比,存在区别。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否偿还本金的差异。发行债券的企业需要及时还本,而发行优先股的企业一般不用偿还本金。尽管发行企业可附加赎回条款,但往往是当赎回对发行人有利的条件下,赎回才会实际发生。第二,股息和利息支付的差异。非累积优先股在维持企业有序经营的情况下,可以暂停支付优先股股息,而不及时支付债券利息则说明发行企业出现了违约。第三,当企业破产、倒闭时,优先股的固定股息无法得到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排在债券持有人之后,优先股筹资存在信用风险。
3.3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风险
与普通股股东相比,优先股股东享有利润优先分配权,但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产生足够多的利润。在现有的中国资本市场下,控股股东会利用控制权,占有信息优势,进行旨在转移利润的关联交易,虚减利润,造成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被空置。当企业亏损或税后利润没有能力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
4防范优先股筹资风险的对策
4.1发行优先股数量量力而行
企业发行优先股时,应该充分关注自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要考虑可以承受的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能力。随着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支付股息的能力是有差异的。如金融类上市公司,由于其现金流量比较充足,可以发行较多的优先股;而高科技类风险较大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不稳定,不宜发行较大规模的优先股。
4.2加强优先股信用风险管理
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信用风险的管理可以从发行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设计的合同条款及信息披露透明度三方面来考虑。第一,投资者购买优先股时,必须关注发行优先股的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第二,通过在优先股合同中设计附加条款,要求发行企业必须附有对承担信用风险补偿的条款。如当长期不分红时,赋予优先股股东拥有投票权等保护性条款,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其信用风险。第三,监管者必须强化优先股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优先股股东可以动态地掌握发行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
4.3保护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企业用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只有预期投资回报率高于优先股股息率时,且企业获利能力持续上升时,发行优先股筹集资金才能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正当权益。此时,优先股股息的存在给企业带来了积极的杠杆效应,而并非加大了筹资风险。
当企业亏损或税后利润不能完全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也是着重考虑的关键问题。此外,国家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优先股的发行与流通合法化,并使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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